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QDII)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 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 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 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包括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场外人民币基金 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包括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 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 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前言 原则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二部分 释 无 新增释义: 义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3 第七部分 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金 份 额 的 申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购与赎回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金额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 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书或相关公告。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第七部分 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金份额的申 途 途 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限,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5 第七部分 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 份 额 的 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购与赎回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 多类币种份额申购申请: 多类币种份额申购申请: …… 新增:“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中度的情形时。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7、 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6 第七部分 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金 份 额 的 申 情形 情形 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 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 种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种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项: …… 新增:“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第七部分 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 份 额 的 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新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8 第八部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 合 同 当 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 及 权 利 义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务 9 第十三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 整。 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10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新增:“(7) 本基金主动投资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1、组合限制”(7)、(8)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11 第 十 五 部 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 金 资 产 估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 值 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它情形。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12 第 十 九 部 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 金 的 信 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披露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告 …… 新增:“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13 第 十 九 部 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 金 的 信 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披露 ……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协议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 四、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人 对 基 金 管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理 人 的 业 务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 整。 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 四、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人 对 基 金 管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理 人 的 业 务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监督和核查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新增:“(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 十、基金资产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净 值 计 算 和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 会计核算 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 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情形。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