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8-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两只指数基金增设 C 类
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并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C 类基金份额增设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1.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原有基金份额类
别,C类基金份额为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进行
转换,除非条件许可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2.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原有基金份额类
别,C类基金份额为新增基金份额类别,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和赎回,不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进行
转换,除非条件许可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1
(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各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年费率计提。
(四)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各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六)C 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权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七)C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 A 类场外基金份额相同。
2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详见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上述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事宜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生效。
四、C 类基金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如各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各基金详细情况,请阅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9 日
4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两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说明》
一、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九、其他”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5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原文: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原文: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改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7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6.“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
原文: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7.“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8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8.“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9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托管协议
1.“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原文: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修改为: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0
2.“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原文: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
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3.“十一、基金费用”
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基金合同
1.“第二部分 释义”
(1)原文: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
11
结算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修改为: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场外 A 类
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2)增加: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原文: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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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修改为:
“4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
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C 类基金
份额
4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增加:
“70、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71、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十、其他”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13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原文: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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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修改为: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公告。”
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原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
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15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原文: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16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原文: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修改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17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原文: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修改为:
“1、A 类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18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
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C 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
原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修改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9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1.“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之“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原文: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
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 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四、估值程序”
原文: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3.“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21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2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托管协议
1.“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原文: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十、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3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十二、基金费用”
(1)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原文: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24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