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6-11-07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 1: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 20 附件 2: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0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上海证券报》、2016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券 报》和 2016 年 10 月 17 日《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 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124;基金简称: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香港小盘) (二)基金类型 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3 本基金总份额 399,318,394.11 份(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 0.9991 元(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147,742,731.00 份(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十)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 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434 号和 机构部函【2016】2193 号文。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4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 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 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 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 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5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邮编:100032)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②非直销销售机构 见附件 1 如变更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99,231,942.02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6,452.09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 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399,318,394.1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 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内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 605,071.52 份,占基金 份额总量的 0.1515%。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 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公司未使用 固有资金认购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验资完毕,2016 年 11 月 2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获得书面确认。 6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 年 11 月 2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99,318,394.11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78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11 月 10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香港小盘:161124。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47,742,731.00 份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 6.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通,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403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117,343.05 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85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3,814.9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本基金总份额 399,318,394.11 份,场内份额 147,742,731 份。 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49,167,566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 额比例为 33.28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98,575,165 份,占本次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66.72%。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7 占场内基金份额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 深圳市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1,944 13.54 1 凯丰宏观对冲 10 号基金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 10,000,583 6.77 2 团体年金 3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582 6.77 4 孙成程 9,751,170 6.60 5 朱慧勤 7,000,816 4.74 6 吴潇 5,700,609 3.86 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09,782 3.32 8 李土富 4,200,488 2.84 金元证券-工商银行-金元 11 号 3,855,147 2.61 9 均衡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车晓东 2,023,952 1.37 合计 77,445,073 52.4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27878666D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8 股份 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 33 个部门: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管 理总部、研究部、投资银行部、国际投资部、大类资产配置部、集中交易室、投资发展部、 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渠道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分 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大连分公司、机构客户部、全球投资客户部、 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监察部、公司法律事务部、战略规划部、数据信息支持部。 1)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投资一部,公募基 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 类社保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投资一部以团队形式负责所辖资产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2)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和 固定收益交易室,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专户、年金的投资、研究及 交易工作。 3)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4)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 工作。 5)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 种进行研究。 6) 投资银行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行类业务, 包括一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中的股权投资、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投融资业务。 7)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管理和发展公司 QDII、RQDII 以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业务, 参与相关产品设计,配合客户服务工作,同时担当易方达公司境内和境外投资研究 体系互动和交流的桥梁。 8) 大类资产配置部主要负责大类资产配置的研究及投资工作,同时为客户提供投资建 9 议和解决方案。 9)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 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10)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 作提供专业支持。 11)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投资与市场的相关数据支持服 务工作。 12)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13) 渠道营销部主要负责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合作开发及总部层面的维护工作,营销策 划方案的制订、推动,营销效果及客群的数据挖掘、分析。 14) 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 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15)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 进用户体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制作、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 洽谈,负责公司网站及 App 建设、维护,为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等工作。 16) 北京分公司负责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17) 上海分公司负责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18) 广州分公司负责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19) 成都分公司负责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南西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0) 大连分公司负责以大连为中心的东北及山东地区的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1) 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下设银行客户部、非银行客户部 两个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客户群体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2) 全球投资客户部负责执行公司在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和定位,将易方达打造成为具 有国际声誉、值得信赖的投资管理人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客户,促进公司产品的境 外销售,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甄选公司的国际合作投资顾问,对其服务和产品进 行管理。 23)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 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24)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 IT 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10 25)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 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26)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养老金产品 的注册登记业务。 27) 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等。 28)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 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29)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 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30) 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 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31)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法律文件审核、法务咨询等事务(含母 子公司等集团法律事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2) 战略规划部负责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战略进行研究和规划。 33) 数据信息支持部负责参与公司数据中心的建设与应用,负责产品运作中跨部门数据 的制作或统稿报送、产品生命周期中特殊事项的支持以及部分基金信息披露材料的 牵头制作等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有员工 589 人,其中 359 人具有硕士学历,22 人具 有博士学历。93%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文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1 年 4 月 17 日,旗下 设有北京、广州、上海、成都、大连、南京等六个分公司和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易方达秉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宗旨,坚持在“诚 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运作和团队合作实现持续稳健增长”的经营理念,以严格 的管理、规范的运作和良好的投资业绩,赢得市场认可。2004 年 10 月,易方达取得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5 年 8 月,易方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 年 12 月,易方达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2008 年 2 月,易方达获得从事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2 年 10 月,获得管理保险委托资产业务资格。截至 2015 年 11 12 月 31 日,易方达旗下共管理 88 只开放式基金、1 只封闭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产 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总规模达 8269.58 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3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起任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任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易 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职),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12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15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9.42 万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13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 11 月 3 日资产负债表如 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6年11月3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99,230,792.02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9,938.5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99,706,896.81 资产合计 398,967,627.3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14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728.76 应付托管费 2,727.7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400.00 负债合计 14,856.5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99,318,394.11 未分配利润 -365,623.2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8,952,770.8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98,967,627.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15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9,230,792.02 75.00% 8 其他资产 99,736,835.35 25.00% 9 合计 398,967,627.37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6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938.5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99,706,896.8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736,835.3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17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文 件; (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8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19 附件 1: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4)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8)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21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9)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10)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22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3)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15)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23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6)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7)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24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0)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1)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胡永君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2)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3)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24)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25)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26) 第一创业证券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唐俊 27 联系电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0)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28 网址:www.gzs.com.cn (33)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汪嘉楠 联系电话:010-841831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4)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5)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6)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29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7)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8)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9)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1)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2)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43)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44)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6)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32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47)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49)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33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5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7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52)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3) 上海证券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6)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3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57)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58)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9)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36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0)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1)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2)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3) 银河证券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5)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66)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38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7)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8)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9)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39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2)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73)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40 网址:www.ccnew.com (74)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5)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76)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77)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4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78)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79)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80)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42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81)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82)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83)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43 (84)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85) 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86)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a.leadfund.com.cn (87)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44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88)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89)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0)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45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91) 钱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92)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93)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94)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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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48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0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02)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03)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49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04) 众禄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5)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附件 2: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50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1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2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53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54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55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6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57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59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60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61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62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 63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64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计提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 告,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 的其他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65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6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67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8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0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71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