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
2018-06-21
易方达新综合债券C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 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72 号)和 2012 年 9 月 7 日《关于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82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新可转换债券申购。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与标的指数和指数跟踪 相关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当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后,发起份额持有人可赎 回发起份额。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5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63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74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78 十二、基金的投资 ...................................................79 十三、基金的业绩 ...................................................86 十四、基金的财产 ...................................................8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9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二十、风险揭示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42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 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2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4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6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7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 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8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 9 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核算部总经理、公司 财务中心主任。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任职)、易 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任职)、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任 职)、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任职)、易 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7-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任职),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一硕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0 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胡剑先生,管理时间为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张非默女士,管理时间为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 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11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 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12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13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14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15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 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 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 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 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 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 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17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 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1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8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 21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1)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2)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14)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7)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24 网址:www.nbcb.com.cn 18)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0)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21) 厦门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4)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26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6)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7 2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31)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3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28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6)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29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7)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8)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30 网址:www.dwzq.com.cn 40)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41)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42)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3)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4)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5)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6)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7)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32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8)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9)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2 层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50)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51) 国泰君安证券 3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2)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3)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4)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4 55)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6)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58)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35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9)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60)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1)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62)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36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63)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64)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5)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37 66)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67)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9)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F40-43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0) 南京证券 38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7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72)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39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7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7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6)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7)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40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78)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79)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80)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1 81)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82)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83)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84)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2 网址:www.xyzq.com.cn 85)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6)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7)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88)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43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9)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0)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1)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92)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44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93)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4)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5)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96)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45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97)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98)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46 100)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01)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02)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3)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47 网址:www.puyifund.com 104)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5)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6)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7)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8)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09)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0)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49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2)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张华 电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13)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14)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15)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50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6) 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17)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8)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19) 陆基金 5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20)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21)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22)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52 网址:http://8.jrj.com.cn 123)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4)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联系电话:021-60818730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转 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5)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26)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53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7)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28)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9)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130)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5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1)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2)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33) 云湾投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5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4)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35)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136)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 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37)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5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8)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9)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0)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57 网址:www.zscffund.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5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072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发起式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深交所发售挂牌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 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6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且与基金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 金 A 类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 类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场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63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在符合 64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类基金份额单笔 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投资人办理 A 类份额的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若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 换、转托管等)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不含)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申购费率: 6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200 万 0.05% 2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66 0-6 1.5% 7-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 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 有期限少于 30 日(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 67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5,39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390×1.0400=99,205.6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5.60-793.65=0.75 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06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400=96,076.98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68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适用于场外、场内),假设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适用于场外、场内),假设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6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75%=76.2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76.20=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0=10,1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152.40 元 69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5、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在申请场内赎回。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70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赎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71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4)项、第(6)至(7)项、第(9)至(11)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72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3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易方达中债新综 指发起式(LOF)A 的场内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 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 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7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 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场外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 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 75 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 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 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场外持有本基金 A 类 10,000 份,持有 90 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0%,申购补差费率为 0.00%。转换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10%=11.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11.00)×0.00%÷(1+0.00%)=0.00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0+0.00=11.00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1.00=10,989.0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89.00÷1.020=10,773.53 份 注:本基金场外基础份额转出至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场外基础份额、易方达永旭定期 开放债券场外基础份额、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场外基础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场外基础 份额、易方达生物分级场外基础份额、易方达重组分级场外基础份额时,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 76 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入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发布的有关公告。 7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对办理转托管业务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78 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79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构造与 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划分债券层级、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和逐步调整 建仓。 1)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不同特征(例如债券种类、剩余期限、信用等级等)将标的指数成 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理,确定各层级成份券及其权重。 2)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样等方法筛选出与各 80 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久期、凸性等)相近的且流动性较好(主要考虑发行规模、 日均成交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的个券组合,并使目标组合的投资比例与各层级的 权重相似。 3)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1)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每月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债券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况,定期对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并缩小跟踪误差。 2)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组合中债券派息、债券到期以及市场波动剧烈等情况,导致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本、偏离程度等因 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2、其他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其他 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券一、二级市场间 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 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 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中债-新综合指数。 中债-新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 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及流通受限债券(如私募债、定向募集债券等)之外,在 境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 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标的指数停止编制,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遵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 行必要手续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81 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内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分析判 断,制订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券名单及权重,制定具体的分层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 方案,构造及调整投资组合; (3)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4)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 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 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6)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 82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2)、(9)、(10)、(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83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 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推出中债新综合 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 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65,355,494.50 96.05 其中:债券 165,355,494.50 96.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6 2,910,815.25 1.69 金合计 84 7 其他资产 3,894,646.05 2.26 8 合计 172,160,955.8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7,953,000.00 40.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7,953,000.00 40.13 4 企业债券 97,340,494.50 67.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62,000.00 6.9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5,355,494.50 114.4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值比例(%) 1 170215 17 国开 15 300,000 28,947,000.00 20.04 2 1180180 11 普兰店债 200,000 11,288,000.00 7.82 3 1280362 12 曲公路债 100,000 10,252,000.00 7.10 4 180205 18 国开 05 100,000 10,181,000.00 7.05 17 兖州煤业 5 011751068 100,000 10,062,000.00 6.97 SCP0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73,657.24 5 应收申购款 120,431.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94,646.0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6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2 年 0.60% 0.04% 0.50% 0.02% 0.10% 0.02%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2.37% 0.11% -0.29% 0.08% -2.08% 0.0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8.51% 0.13% 10.34% 0.11% -1.83%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11.55% 0.10% 8.18% 0.08% 3.37%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2.18% 0.09% 1.83% 0.09% 0.35% 0.00%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2.02% 0.05% 0.26% 0.06% 1.76% -0.01% 1 日 至 2017 8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7 年 23.93% 0.10% 22.11% 0.09% 1.82% 0.01% 12 月 31 日 2、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2 年 0.50% 0.03% 0.50% 0.02% 0.00% 0.01%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2.33% 0.12% -0.29% 0.08% -2.04% 0.0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8.14% 0.13% 10.34% 0.11% -2.20%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11.26% 0.10% 8.18% 0.08% 3.08%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1.85% 0.09% 1.83% 0.09% 0.02% 0.00%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1.68% 0.05% 0.26% 0.06% 1.42% -0.01% 年 12 月 31 88 日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7 年 22.30% 0.10% 22.11% 0.09% 0.19% 0.01% 12 月 31 日 89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1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92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93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9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9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97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 取,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水平根据基金资 产平均净值分档设置。 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费用=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相应的年度费率/当年天数×当季 本基金存续的自然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本基金当季存续的每日资产净值之和/当季本基金存续的自然 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对应的各档次费率水平如下: 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4.0 bp 10 亿-20 亿人民币之间(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和 20 亿 3.0bp 人民币整) 超过 20 亿人民币(不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2.5 bp 其中: 98 1bp=基本点数=1/10,000=0.01%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和“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5、基 金转换费率”、“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本基金申购、赎回的 交易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99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 102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103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10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106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 风险。 4、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 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5、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107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 银行存款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 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 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 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 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 108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四)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 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 精确性,但其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标的指数停止编制,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可能产 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 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 的收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 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4)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109 5)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 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起点的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 风险;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跟踪程度。 (3)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 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 等。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 止。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 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1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力;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111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13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14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116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117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8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依据《基金合同》,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 接基金; 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 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119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12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2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在 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122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123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 同》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 力;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124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26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27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2)、(9)、(10)、(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128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 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交易对手名单确需更新,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129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若信息确不适用或在基 金管理人提交时确无法取得,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 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30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131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132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133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 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 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34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135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 管人已提出正确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正确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136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7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各类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8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39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 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2017-11-14 转出、最低持有份额和定期定额投资数额限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南京证券申购及定 2017-11-24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湘财证券申购及定 2017-12-01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事项变 2017-12-02 更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 2017-12-29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7-12-29 “2018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2017-12-29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7-12-29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 2017-12-30 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2018-01-02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为销售机 2018-01-10 构、参加通华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销售机 2018-01-17 构、参加云湾投资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2018-01-23 文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网上渠道 2018-01-31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展恒基金费率优惠 2018-02-01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 2018-03-22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8-03-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联泰资产费率优惠 2018-03-29 活动的公告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18-03-29 14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申购 2018-03-3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2018-03-30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申购费率 2018-04-02 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4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4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 件; 2、《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1 日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