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基C类: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01-04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公告日期: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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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6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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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161119;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易基综债)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734,558,566.03 份(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五)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 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1
(六)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2,243,370 份(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
2013 年 1 月 9 日
(九)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上市推荐人
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72 号文。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发起式基金。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直销中心;
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0 号 B 座 8 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efunds.com.cn。
②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
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如变更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383,270,977.30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有效净
3
认购金额为 734,258,084.78 元人民币,C 类基金份额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649,012,892.52 元
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37,095.48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
数为 8,30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1,383,708,072.78 份,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1,361,464,702.78 份(含场外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确认为 22,243,370.00 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内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基金从业
人员未认购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如下:
占基金 发起份额
占基金总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数 总份额 承诺持有
份额比例
比例 期限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
10,000,450.04 0.7227% 10,000,450.04 0.7227% 3年
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
— — — — —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450.04 0.7227% 10,000,450.04 0.7227% —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验资完毕,2012 年 11 月 8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获得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 11 月 8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383,708,072.78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 46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1 月 9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4.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基综债。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1119。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2,243,370 份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于 2013 年 1 月 9 日起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业务规则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本基金 A 类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
内基金份额为 505,531.1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本基金 A 类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22,243,370 份。其中场
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20,001,16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89.92%;场内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242,21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10.08%。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本基金 A 类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1,160 89.92
2 陈毓桦 300,008 1.35
3 张全荣 200,027 0.90
4 李孔轩 180,005 0.81
5
5 吴锦浓 130,025 0.58
6 张萍 115,007 0.52
7 阮国培 102,002 0.46
8 区杏嫦 100,005 0.45
9 李树寿 100,005 0.45
10 李建新 81,023 0.36
合计 21,309,267 95.8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五个部门:基金投资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投资发展部、集中交易室、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北京分公司、上
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机构客户部、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
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代表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6
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研究及交易工作。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
行研究。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
供专业支持。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
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
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
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研究和开发设计基金行业电子商务模式等。
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及维护公
司网站等。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东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机构客户部负责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
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 IT 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
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
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
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
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7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
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代表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2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有员工 383 人,其中 211 人具有硕士学历,22 人具
有博士学历。94.52%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39 只开放式基金和 1 只封闭式基金,公募
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1,602.18 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
金有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
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安心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兼任债券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主管,易方达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8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2 年 11 月 26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139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9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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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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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2 年 12 月 28 日资产负债
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2年12月28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02,418,721.88
结算备付金 1,286,363.64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69,222,000.00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1,369,222,000.00
基金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7,228,354.97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22,191.66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590,177,632.1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2年12月28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97,999,701.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18,766.84
应付托管费 106,255.60
应付销售服务费 174,469.34
应付交易费用 21,461.79
12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12,576.38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29,326.51
负债合计 198,662,557.4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384,273,905.18
未分配利润 7,241,169.5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91,515,074.6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590,177,632.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
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6.10
1,369,222,000.00
其中:债券 86.10
1,369,222,00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3,705,085.52 12.81
6 其他各项资产 17,250,546.63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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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计 1,590,177,632.1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2年12月28日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于2012年12月28日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6,228,000.00 25.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56
286,095,000.0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42,392,000.00 67.72
6 中期票据 70,602,000.00 5.07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69,222,000.00 98.4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20320 12 进出 20 2,500,000 246,075,000.00 17.68
2 041253021 12 中水电 CP002 1,200,000 120,600,000.00 8.67
3 011219001 12 国电 SCP001 1,000,000 100,130,000.00 7.20
4 041257001 12 中化工 CP001 800,000 80,512,000.00 5.79
5 041256033 12 桂交投 CP002 800,000 80,056,000.00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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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228,354.97
5 应收申购款 22,191.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250,546.63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2年12月28日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经基金管理人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变更
公告》,自公告日起聘任范岳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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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文件;
(二)《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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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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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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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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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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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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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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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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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依据《基金合同》,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接
基金;
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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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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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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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
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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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在上述规则的
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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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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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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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取,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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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1.5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一点五/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五万元(5 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于指数设计开发的各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基金设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费率及支付
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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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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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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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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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力;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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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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