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基永旭: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7-13
易方达永旭添利债券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公告日期: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7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2 年 5 月 30 日《证券时报》、2012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永旭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117;基金简称:易方达 永旭定期开放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易基永旭) (二)基金类型 债券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 1,685,312,169.47 份(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五)基金份额净值 1.014 元(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3 (六)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1,116,087 份(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 2012 年 7 月 18 日 (九)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上市推荐人 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23 号文。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两年,集 中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 年 6 月 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6 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0 号 B 座 8 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②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如新增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684,674,666.27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37,503.20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 2,94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1,685,312,169.47 份,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内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验资完毕,2012 年 6 月 19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获得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 6 月 19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685,312,169.47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1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 7 月 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基永旭。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111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16,087 份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本基金将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起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业务规则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9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 金份额为 11,506.05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1,116,087 份。其中场内机构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16,087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100%。 6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吴清林 300,023 26.88 2 马婵香 250,019 22.40 3 姜军 200,029 17.92 4 杨玉祥 50,003 4.48 5 金慧珍 50,003 4.48 6 沈国良 38,003 3.41 7 曹黎平 32,002 2.87 8 毕海星 20,002 1.79 9 薛亮 20,001 1.79 10 谢芳 10,001 0.90 11 费妙南 10,001 0.90 合计 980,087 87.8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7 有股份 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四个部门:基金投资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投资发展部、集中交易室、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北京分公司、上 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 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代表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管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 行研究。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 供专业支持。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 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 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 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研究和开发设计基金行业电子商务模式等。 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及维护公 司网站等。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东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 8 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 IT 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 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 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 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 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 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代表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2 年 5 月 31 日,本公司有员工 342 人,其中 181 人具有硕士学历,18 人具 有博士学历。92%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33 只开放式基金和 1 只封闭式基金,公募 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1,645.94 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 金有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 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9 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安心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喜德先生,经济学搏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人民币交易处投资经理、 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处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易方 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8 日)。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易方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5 月 3 日起)、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6 月 19 日起)。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10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39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3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2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庄贤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 7 月 1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2年7月11日) 资 产: 11 银行存款 175,396,159.65 结算备付金 10,939,209.02 存出保证金 85,345.57 交易性金融资产 864,385,776.31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864,385,776.31 基金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32,742,050.01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8,648,169.26 应收利息 10,297,351.9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962,494,061.7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2年7月11日) 负 债: (2 短期借款 010年9- 交易性金融负债 月21日)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80,0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00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57,228.22 应付托管费 102,065.2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37,634.66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36,783.25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29,063.27 负债合计 253,334,798.6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685,312,169.47 未分配利润 23,847,093.6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09,159,263.1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962,494,061.74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64,385,776.31 44.05 其中:债券 864,385,776.31 44.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32,742,050.01 37.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6,335,368.67 9.49 6 其他各项资产 179,030,866.75 9.12 7 合计 1,962,494,061.7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2年7月11日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于2012年7月11日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13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23,061,776.31 30.6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1,200,000.00 17.62 6 中期票据 40,124,000.00 2.3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64,385,776.31 50.5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22153 12 京能 01 1,260,000.00 125,963,960.55 7.37 2 122136 11 复星债 800,000.00 80,800,000.00 4.73 3 041253027 12 澜沧江 CP001 600,000.00 59,952,000.00 3.51 4 041151004 11 华能集 CP004 500,000.00 50,765,000.00 2.97 5 112080 12 万向债 439,990.00 45,362,969.00 2.65 (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345.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8,648,169.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97,351.9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14 8 其他 - 9 合计 179,030,866.75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2012 年 7 月 5 日起,因工作需要,陈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01 号文核准批复,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 7 日刊登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15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16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8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19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0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1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2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23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24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d.上述 c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25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6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 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27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 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29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30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转债存债、债券回购、银行 31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2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开放期内,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此处 所指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在 BBB 级以上(含)(若 为短期融资券,则评级应在 A-3 级以上(含))的信用债券;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3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a.更换基金管理人; b.更换基金托管人; c.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外; d.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变更基金类别; f.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i.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 d.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34 执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两亿元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35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6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