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11-03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公告日期: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2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
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3 月 5 日《证券时报》、2011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和 2011
年 3 月 30 日《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116;基金简称:易方达黄金主题
(QDII-LOF-FOF);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易基黄金)
(二)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 1,125,213,974.79 份(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
3
(六)基金份额净值
1.012 元(截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7,267,593 份(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2011 年 11 月 8 日
(十)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
(十二)上市推荐人
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1 号。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6 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1007 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
5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
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
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如新增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655,486,218.24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49,690.94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 70,68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2,657,035,909.18 份,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6 日验资完毕,2011 年 5 月 6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 5 月 6 日获得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5 月 6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657,035,909.18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32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11 月 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4.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基黄金。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1116。
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7,267,593 份 (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022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
基金份额为 26,680.6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27,267,593 份。其中场内机
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458,168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1.68%;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 26,809,425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98.32%。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林兴法 3,000,291 11.00
2 韩宗祺 1,000,347 3.67
3 刘洪 500,076 1.83
4 王红 300,116 1.10
5 雍永锦 300,070 1.10
6 钱粒 250,104 0.92
7 夏尚 220,070 0.81
8 体悟 202,044 0.74
9 尹壮志 200,083 0.73
10 白云 200,083 0.73
7
11 田雪冬 200,083 0.73
12 南通乳腺病专科门诊部 200,083 0.73
合计 6,573,450 24.1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三个部门:基金投资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投资发展部、集中交易室、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北京分公司、上
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电
子商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代表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管理。
8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
行研究。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
供专业支持。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
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
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直销柜台、宣传策划、客户服务和销售支持方面的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西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信息技术部是公司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
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与银行、银联等合法资金结算支付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与日常维系,利用
互联网、通信网络等电子通信技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电子交易渠道。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
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
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
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代表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有员工 343 人,其中 182 人具有硕士学历,18 人具
有博士学历。93%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9
电话:020-387978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29 只开放式基金和 1 只封闭式基金,公募
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1346 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
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
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安心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小刚,男,1976年出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12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河北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Atticus Capital,
LLP大中华区域研究员,Digital Century Capital, LLP通讯行业研究员,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投资经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海外市场股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
年1月21日起)、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5月6日)。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10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张健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
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中国农业银行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最佳托管银行”;2009 年,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证券投资基
金年会上,中国农业银行荣膺“中国最佳托管服务银行”称号;2010 年在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中国农业银行获最佳托管服务银行;2009 年、2010 年在中国 CFO 最
信赖的银行评选中,两次获得由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并于 2007 年、
2009 年两次顺利通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测试和评价,获得 SAS70 国际认证,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11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11 年 10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1年10月3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38,694,838.66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19,416,795.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896,439,835.76
其中:股票投资 37,296,479.35
债券投资 -
基金投资 859,143,356.41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3,310,664.4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96,010.8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467,700.31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94.85
资产总计 1,158,425,939.8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1年10月31日)
负 债: (2
短期借款 010年9-
月21日)
12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17,519,563.30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45,728.93
应付托管费 289,145.7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227,706.01
负债合计 19,482,144.0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125,213,974.79
未分配利润 13,729,821.0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38,943,795.8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58,425,939.8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37,296,479.35 3.22
其中:普通股 27,721,422.32 2.39
存托凭证 9,575,057.03 0.83
2 基金投资 859,143,356.41 74.1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3,310,664.40 0.29
13
其中:远期 3,310,664.40 0.29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8,694,838.66 20.61
8 其他各项资产 19,980,601.00 1.72
9 合计 1,158,425,939.82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8,559,753.55 2.51
香港 8,736,725.80 0.77
合计 37,296,479.35 3.27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37,296,479.35 3.27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 -
14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37,296,479.35 3.2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所
公司 在 所属 占基金
序 证券 公司名称 名称 证 国家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 资产净
号 代码 (英文) (中 券 (地 (股) 币元) 值比例
文) 市 区) (%)
场
纽
约
证
ABX
1 BARRICK GOLD CORP - 券 美国 35,000 10,955,117.25 0.96
US
交
易
所
纽
约
证
2 GG US GOLDCORP INC - 券 美国 26,000 8,029,579.27 0.71
交
易
所
15
纽
约
证
ANGLOGOLD ASHANTI
3 AU US - 券 美国 20,000 5,717,527.86 0.50
LTD
交
易
所
香
招金 港
矿业 证
1818 ZHAOJIN MINING
4 股份 券 香港 500,000 5,684,581.80 0.50
HK INDUSTRY CO LTD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纽
约
证
GFI
5 GOLD FIELDS LTD - 券 美国 35,000 3,857,529.17 0.34
US
交
易
所
香
中国
港
黄金
CHINA GOLD 证
2099 国际
6 INTERNATIONAL 券 香港 160,500 3,052,144.00 0.27
HK 资源
RESOURCES CORP LTD 交
有限
易
公司
所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及存托凭证。
16
2.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人民币元) 净值比例(%)
外汇远期(美元
1 远期交易 705,717.00 0.06
兑人民币)
外汇远期(美元
2 远期交易 681,600.00 0.06
兑人民币)
外汇远期(美元
3 远期交易 680,086.80 0.06
兑人民币)
外汇远期(美元
4 远期交易 632,565.00 0.06
兑人民币)
外汇远期(美元
5 远期交易 610,695.60 0.05
兑人民币)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
基金类 公允价值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型 (人民币元) 值比例
(%)
17
ETF
ETFS ETC (交 Mutual
Securities
1 Physical 易所交 Fund (共 209,589,319.55 18.40
Management
Gold 易商品) 同基金)
Co Ltd
World Gold
ETF (交 Mutual
SPDR Gold Trust
2 易所交 Fund (共 207,395,640.31 18.21
Trust Services
易基金) 同基金)
LLC/ USA
ETF
ETC (交 Mutual
GBS Bullion Securities
3 易所交 Fund (共 204,696,666.17 17.97
Securities Management
易商品) 同基金)
Co Ltd
ETF (交 Mutual BlackRock
iShares
4 易所交 Fund (共 Fund 198,616,180.89 17.44
Gold Trust
易基金) 同基金) Advisors
Market
ETF (交 Mutual Van Eck
Vectors
5 易所交 Fund (共 Associates 33,107,976.77 2.91
Gold Miners
易基金) 同基金) Corp
ETF
PowerShares
ETN(交 Mutual
DB Gold Deutsche
6 易所交 Fund (共 5,737,572.72 0.50
Double Long Bank AG
易票据) 同基金)
ETN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基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18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416,795.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010.84
5 应收申购款 467,700.31
6 其他应收款 94.8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80,601.0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2011 年 10 月 9 日起,因工作需要,梁棠先生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叶俊英先生不再担
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刘晓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1 年 10 月 9 日起,因工作需要,叶俊英先生担任董事长职务,刘晓艳女士担任公司
总经理职务。
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91 号文核准批复,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19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22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5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26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但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履行相应托管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2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30)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3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3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27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28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29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3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
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4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
(5)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以及相关的利息、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
登记等各项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
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35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
人。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36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及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ETF)、股票、固定收益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 80%投资于黄金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5%。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即跟踪黄金价格
或黄金价格指数的 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 ETF,以
及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黄金实物、黄金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
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
的 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货合约及黄金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37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8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符合本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9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
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40
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41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变更、终止基金合同或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2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43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