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黄金(QDII-FO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5月31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39号)和2011年6月15日《关于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376号)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类型为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属于基金中的基金,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于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
中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上述黄金基金投资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公募基金的比例可低
至64%。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
风险包括:黄金价格下跌的风险:黄金价格走势是影响本基金业绩表现的最重要的因素,
黄金价格下跌将导致黄金ETF净值下跌;跟踪误差和累计偏离度不能正确反映基金跟踪效
果的风险:由于国际黄金报价的连续性及我国QDII特定估值方法等原因,投资者以本基金
的基金净值计算的跟踪误差和累计偏离度可能不能正确反映其跟踪效果;海外投资面临的
国别地区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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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衍生品风险:为回避汇率风险和有效管理,本基金有可能投资衍生工具,从而引发
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基金,并不代表本基金可以保本或保证收益,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于2012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
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
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
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
率可能因黄金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六)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七)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
月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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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提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32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8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2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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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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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基金合同》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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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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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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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
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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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又简称为 TA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
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
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
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
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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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黄金 ETF 指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Gold Exchange Traded Fund,简
称“黄金 ETF”),是一种以实物黄金或者实物黄金收益凭证为
基础资产,以追踪黄金现货价格波动为目标,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黄
金价格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 2015 年 6 月共有以下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中国香港、
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法国、德
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共和国、荷兰、比
利时、加拿大、瑞士联邦、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
日利亚、越南、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印度、阿联酋、
泰国、列支敦士、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
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
尔、老挝、瑞典、卢森堡、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白俄
罗斯、文莱、耿西、泽西岛、马恩岛、波兰、哈萨克斯坦、阿
塞拜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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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的基金,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投资
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黄
金基金投资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公募基金的比例可低至64%。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业绩严重受黄金
价格单一因素影响、投资黄金ETF 所面临的特有风险、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
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全球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投资风
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等;四是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它风险。本基金
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业绩严重受黄金价格单一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黄金 ETF,本基金业绩表现受黄金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影响
黄金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全球黄金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包括因为黄金生产商的对冲、各国央行的购买和出
售、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
(2) 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 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
(4) 主要经济体法定货币币值的变动;
(5) 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6) 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黄金价格波动具有长周期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可能在较长的期限内超越股票、债券等传
统资产类别,也可能在较长期限内持续缺乏吸引力。黄金价格的长周期波动构成本基金最大
的风险之一。
2、投资黄金 ETF 等黄金交易所交易产品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1) 黄金 ETF 大多追踪伦敦黄金市场定盘价,黄金价格的波动将体现在黄金 ETF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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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中。黄金价格的下跌将对基金资产形成不利影响。
(2) 黄金 ETF 的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可能与资产份额净值
出现折价或溢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3) 为维持黄金 ETF 的运作,基金资产需承担一定费用,反映在黄金 ETF 的价格和
份额净值中,体现为黄金 ETF 的业绩表现落后于黄金价格涨幅。因此,本基金投资黄金 ETF
的收益会与黄金价格走势出现偏离。
(4) 黄金 ETF 所持有的实物黄金可能存在盗窃、损坏等风险,也可能因为实物黄金
的品质低于市场标准,或资产托管人(此处特指黄金 ETF 的资产托管人)未能及时将申购
的黄金由非指定账户转至基金指定账户,导致黄金 ETF 的资产产生损失。如出现上述情形,
基金资产将受到不利影响。
(5) 为尽可能减少因为管理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或者因为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有实物
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等黄金基金在数量、规模、和流动性等方面无法支持本基金的正常投资
运作,本基金有可能通过投资以黄金 ETF 等黄金基金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工具、非实物黄金支
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或其他追踪黄金价格的非上市公募基金。此类投资产品与其跟踪标的的
表现可能不一致,并可能存在对手方信用风险,从而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6)由于国际黄金价格实行 24 小时连续报价的特殊性,海外黄金 ETF 等交易所交易产
品的二级市场收盘价可能由于交易时差等原因与标的资产价格产生较大的偏离。因此海外黄
金 ETF 等交易所交易产品在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以 NAV 计算)与我国 QDII 现行规则(以
二级市场收盘价计算)存在较大差别,投资者以本基金的基金净值计算的跟踪误差和累计偏
离度可能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正确反映其跟踪效果。
(7)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海外黄金 ETF 等黄金基金实现对国际黄金价格的跟踪。在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黄金 ETF 等境外投资标的由于费用变更、估值方法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计算方法变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本基金投资收益与黄金价格走势之间的跟踪误差或者
累计偏离度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发生变化。
3、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
由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等交易所交易产品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
最低的黄金 ETF 投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另外,如果黄金 ETF 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该黄金 ETF 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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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4、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仅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
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
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黄金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全球投资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
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
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
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
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3 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 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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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
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 给本基
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
6 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 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三)基金投资风险
1 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ETF,该类金融产品的目标是追踪黄金价格的走势,金价走势
无疑是投资黄金ETF最大的风险因素。当然,作为一种基于实物黄金的金融工具,因其交
易制度、组织架构等也会带来一些特有的风险,包括: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净值风险、
基金发行导致金价上涨的风险、黄金保管风险等。
(1)黄金ETF基金份额的净值受黄金波动影响巨大
黄金ETF的目标是尽量反映黄金价格表现,而黄金ETF净值与其所持有的黄金价值有直
接关联。过去数年,黄金价格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
(2)基金份额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能偏离其净值
ETF份额可以等于、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卖。基金份额净值随黄金ETF资
产市值的波动而波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随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及市场供求而波动。交易
价格较基金份额净值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可能会因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时间不一致等
因素而受影响。
(3)基金发行过程本身带来的影响
黄金ETF以黄金为基础资产,有多少基金份额被发行在外,就意味着有多少黄金金条
被收入基金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在基金发行初期,授权会员为申购基金,必须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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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黄金并存入保管人处,这无疑将提振对黄金现货的需求,造成短期内金价上涨。当基
金发行完毕,市场需求大量下降,金价和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马上下跌。
(4)黄金保管风险
黄金ETF持有的黄金资产可能遭遇丢失、损坏或偷盗的风险。黄金ETF的托管人并不对
黄金进行保险,保管人仅对其保管黄金的业务实力情况进行适度保险,而且,托管人也不
是保险合约的受益人。因此,若以上黄金损失真的发生,保管人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险保
障。
2 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
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
难,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
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 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
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
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
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常来讲,低
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
的损失的风险。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6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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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
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
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
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
模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
评价;(3)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
异时要找出其中原因。
8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9 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
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四)其他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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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
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严
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理念
自古以来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类别,集贵金属属性、货币属性、和金融属性于一身,
具有资产增值、保值避险、抵御通胀、风险分散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投资门槛高、不易交
割保管、缺乏流动性、难于变现等诸多不便。黄金 ETF 通过合理的运作机制,将实物黄金属
性和证券属性巧妙结合,提供交易便捷、高流动性的黄金投资工具,是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发
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黄金 ETF,特别是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并以上市开放式
(LOF)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金价走势的有效跟踪,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国际黄金投资市场的
有效投资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固定收益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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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
于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投
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上述
黄金基金投资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黄金基金指黄金ETF、黄金股票指数ETF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
黄金价格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实物黄金、除黄金ETF外的其他形式的
交易所交易黄金产品、黄金收益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的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
黄金期货合约、黄金期权合约以及其他黄金衍生品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海外市场跟踪黄金价格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实现对黄金
价格的有效跟踪,所投资的海外市场黄金 ETF 将以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金融工具为主。本基金
不直接买卖或持有实物黄金。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ETF 组合管理策略、现金管理策略以及衍生品投资策略三部
分组成:
1、ETF 组合管理策略
(1)黄金 ETF 的选择标准
本基金目前将选择有实物黄金支持(backed by physical gold)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投
资标的。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基金管理人持有标准化实物黄金并且一级市场的申购赎
回也是以实物黄金进行,从而此类黄金 ETF 可以有效跟踪黄金价格。
在具体遴选黄金 ETF 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产规模(Asset under
management)、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估值基准(basis of valuation), 计价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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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ominator)、流动性(liquidity)、透明度(transparence)、、 上市地(listing exchange)、
ETF 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y)、组织架构(structure)等。具体说明如下:
1) 规模:是指黄金 ETF 本身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大小,而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可以从市值规模和黄金储存量两个角度来衡量,规模越大,越可以产生规模效应,
降低黄金 ETF 本身运营成本从而降低跟踪误差,并且增加投资安全性;
2) 跟踪误差:是指黄金 ETF 的资产净值(NAV)与跟踪指数(一般为金价)的
偏离度,跟踪误差越小,说明黄金 ETF 的运作越成功;
3)估值基准:是指黄金 ETF 每日进行估值的基准,目前绝大部分黄金 ETF 均以
伦敦金的价格作为基准;
4)计价货币:是指黄金 ETF 每日估值和交易的基准货币,由于国际通用金价为美
元计价,所以本基金将以美元计价的黄金 ETF 为主,以减小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汇率风
险;
5) 流动性:是指黄金 ETF 在二级市场交易量的大小以及买卖价差的大小。本基
金在二级市场买入黄金 ETF 基金份额时,标的 ETF 流动性高,产生的冲击成本会越
小,越有利于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控制;
6) 透明度:主要指黄金 ETF 的信息披露程度,信息披露越完全、真实、迅速,
越可以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
8)上市地:本基金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的黄金 ETF;
9) ETF 管理公司:选择运作黄金 ETF 时间长,运作成熟,管理规模大的 ETF 管
理公司,将有利于降低本基金的潜在对手方风险;
10) 组织架构:主要指黄金 ETF 各参与方的权责关系和合约结构,不同市场上黄
金 ETF 的组织架构有所不同,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保障黄金 ETF 的顺利运作,减少
潜在的参与方风险。
本基金将选取流动性良好、规模合理、跟踪误差较小、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估值基
准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间的差异小、组织架构合理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投资对象,构建备
选基金库。
(2)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在备选基金库的基础上,在建仓期内综合考虑备选基金库中黄金 ETF 的历史运作
记录、市场流动性、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等因素,并以最优跟踪本基金基准、从而使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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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跟踪误差最小为目标来进行黄金 ETF 投资组合的构建。
(3)组合调整策略
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后,本基金基本上将采用买入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本基金会根据
ETF 投资组合和现金比例严格控制基金净值和基准的偏差,适时调整组合内不同 ETF 的比重
以及现金比例,以实现对基准的有效跟踪。
同时,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我们还会根据申购赎回需求,灵活调整组合,结合现
金管理策略,满足日常的申赎需求。
2、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持有过多的现金资产势
必因为现金拖累而本基金的跟踪效果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日常申
购赎回所需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持有现金资产的比例,有效地实现对业绩基准的跟踪。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
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汇率因素的影响,本基金还将本着谨慎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以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 等黄金基金为标的资产的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
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
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 规避汇率风险。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合约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
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等。
2) 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期的申购赎回
规模较大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利用金融衍生品可迅速调整现金头寸,同时管理风险以减少不
利影响。
(五)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以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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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
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2.1 ETF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的方式达成跟踪金价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遴选出在全球发达市场上市的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优质黄金 ETF,基本上采取买入持有的
投资策略,并根据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流动性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和再平衡。具体而言,
ETF 投资的决策程序与流程如下:
(1)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
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2)备选基金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取发达市场交易所交易的黄金 ETF 品种,目前主要涉及的交易所有纽
约、伦敦、苏黎世、多伦多、香港、悉尼等发达市场。本基金将选取流动性良好、规模合理、
跟踪误差较小、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挂牌时间较长、估值基准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间的
差异较小、组织架构合理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投资对象,构建备选基金库。
(3)组合构建
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综合考虑备选基金库中黄金 ETF 的历史运作记
录、市场流动性、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等因素,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最少数量的有
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构建本基金的模拟组合,进行跟踪误差和流动性检验,并在此基
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
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组合调整至少每季度一次,调整的标准主要是依据
组合对于金价的跟踪误差,适当降低跟踪误差大的黄金 ETF 比重、增加跟踪误差小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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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比重,或者是调出跟踪误差大的黄金 ETF、调入跟踪误差小的黄金 ETF。
2.2 非上市公募基金的投资
对于非上市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将主要关注基金管理团队、资产规模、流动性、投资策
略、投资业绩、汇率风险等基本情况,从而确定基金投资对象。
基金经理将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情况下,选择有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资产规模较大、
流动性充裕、信用风险低、汇率风险小的非上市公募基金。
2.3 衍生品的投资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估
等阶段。
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
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
资需求,结构产品投资部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交易部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
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2.4 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跟踪效果,形成现金拖累。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申购赎回、金价波动等因素,在
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量化模型计算出最佳现金持有量,从而提高现金资产使
用效率,缩小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2.5 风险控制与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伦敦金价格,其中伦敦金价格使用伦敦
金每日下午收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人民币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Physical gold underlying)的黄金ETF,而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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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的业绩比较基准基本采用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或者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黄金期
货当月合约价格(gold future spot settlement price),前者主要运用于实物支持的黄金ETF,
因此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比较符合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伦敦金下午收盘价由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LBMA)
所产生。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旗下的伦敦黄金市场,是世界上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黄金OTC
市场。它的会员涵盖全球持有黄金的主要央行,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黄金生产商、精炼商、
加工商及其他贸易商。
伦敦金定价限制由五名成员正式参与,各成员为黄交商及LBMA的成员。主席职位
每在五名成员公司之间轮换。定价现以电话方式厘定,该五名成员公司毋须如过往一般会
面厘定。上午时段的定价由伦敦时间上午十时三十分开始,下午时段的定价由伦敦时间下午
三时正开始。为黄定价的现成员为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 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USA, N.A.及Société Générale。其他市场参与者如欲参与
定价买卖,必须通过该五名黄定价成员之一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伦敦金价格定价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伦
敦金下午收盘价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
融工具。本基金的表现与黄金价格走势直接相关,历史上黄金价格波幅较大,波动周期较长,
预期收益可能长期超过或低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海外,存
在汇率风险。
(八)投资限制
下列投资限制(包括禁止行为、投资组合限制、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金融衍生品
投资限制、证券借贷交易限制、回购交易限制等)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下列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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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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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形基金的,该伞形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形基金子基金。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各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金融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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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
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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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 3 至 6 条投资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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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代理投票
代理投票应遵循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制订了代理投票指
引。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小组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
和反对者的意见后,拟定。
通常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
高费用的投票事项。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交易券商选择、评价、交易量分配以及交易佣金返还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根据研究服务、交易服务、销售服务、投资策略服务、市场及后台服务
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券商。
上述管理制度对不同评价指标设置了评价权重,相关人员依据管理制度对交易券商研究
报告的质量、研究覆盖宽度和深度、交易效率和效果、最佳交易执行等其他服务质量进行评
价。本基金将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评价报告每年进行一次,并根
据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遵循的
基本准则是: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减降交易成本,执行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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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本基金佣金的分配情况将依法定期进行披露。
软佣金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方可接受。
(1)经纪人提供最好的交易执行;
(2)本公司对服务满意,并且相关服务不会导致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任何软佣金安排必须事先获得公司风险委员会的批准。所有的软佣金纪录将保留在基金
核算部门,保存时间为 20 年。
(十三)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
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对
基金投资绩效和风险进行识别和监督。
1)跟踪误差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的 NAV 来计算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跟踪误差:
1 N
TE T ( R p,t RB,t ) 2
N 1 t 1
上述公式中各参数的定义如下:
T:表示当年交易日天数;
N:表示计算周期;
R p ,t
:表示 t 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的日收益率
其中,t 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 t 日 NAV 来进行
估值
R B ,t
:表示 t 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日收益率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来计算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跟踪
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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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TE T
N
t1 1 ( R p,t RB,t ) 2
上述公式中各参数的定义如下:
T:表示当年交易日天数;
N:表示计算周期;
R p ,t
:表示 t 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的日收益率
其中,t 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二级市场收盘
价来进行估值
R B ,t
:表示 t 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日收益率。
2)跟踪偏离度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证券二级市场收盘价来计算跟踪偏离度,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
Pt1 Pt 0 Bt1 Bt 0
跟踪偏离度
Pt 0 Bt 0
Pt 0 为期初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Pt1
为期末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Bt 0
为期初基准金价
Bt1 为期末基准金价
其中,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来
进行估值。”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证券 NAV 来计算累计偏差,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Pt1 Pt 0 Bt1 Bt 0
累计偏差
Pt 0 Bt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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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0 为期初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Pt1 为期末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Bt 0 为期初基准金价
Bt1 为期末基准金价
其中,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 NAV 来进行估值。
根据目前国际惯例,黄金 ETF 的每日基金净值(NAV)一般以 T 日伦敦金下午收盘价
(LN PM FIX)减去 ETF 相应费用为计算依据。伦敦金下午收盘价的定价由每日伦敦时间
下午三时正开始。由于时差原因,全球不同地区黄金 ETF 的基金净值计算时间可能不同于
当日 ETF 二级市场收盘时间。另外由于国际黄金价格实行 24 小时连续报价的特殊性, T
日伦敦金下午收盘价后黄金现货价格(spot price)将继续随着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预期等
因素不断变化,导致黄金 ETF 的 T 日二级市场收盘价与 T 日基金净值之间出现一定程度、
甚至较大的偏离。目前我国 QDII 规则规定 ETF 等交易所交易品种以二级市场收盘价计算基
金净值,与海外黄金 ETF 直接以所跟踪标的(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来计算基金净值存在较
大区别。投资者以本基金的基金净值计算的跟踪误差和累计偏离度可能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正
确反映其跟踪效果。
(十四)衍生品投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
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
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结构产品投资部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结构产品投资部对衍生品头
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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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结构产品投资部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
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401,636,157.96 83.8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71,169,299.41 14.8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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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5,954,531.99 1.24
合计 478,759,989.3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人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净值比例
币元)
(%)
BlackRock
ISHARES 交易型开
1 ETF 基金 Fund Advis 79,502,348.86 18.97
GOLD TRUST 放式
ors
World Gold
SPDR GOLD 交易型开
2 ETF 基金 Trust Ser 79,438,163.33 18.95
TRUST 放式
vices LLC
UBS Fund M
UBS ETF 交易型开 anagement
3 ETF 基金 60,243,079.37 14.37
GOLD 放式 (Switzerla
nd) AG
JB 交易型开 Swiss & Gl
4 ETF 基金 60,207,662.07 14.36
PHYSICAL 放式 obal 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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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FND Managemen
t AG
ETF securi
ETFS GOLD 交易型开
5 ETF 基金 ties USA L 60,054,584.61 14.33
TRUST 放式
LC
Credit Sui
CSETF II ON 交易型开 sse Asset
6 ETF 基金 42,925,185.22 10.24
GOLD 放式 Management
Funds
Zuercher K
交易型开
7 ZGLDUS SW ETF 基金 antonalban 19,265,134.50 4.60
放式
k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7 只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22,282.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94.90
5 应收申购款 824,954.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5,954,531.9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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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11 年 8 月 4 日至
-7.00% 0.64% -10.32% 1.79% 3.32% -1.15%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0.65% 0.82% 8.00% 1.05% -7.35% -0.23%
2013 年 -30.13% 1.19% -29.51% 1.32% -0.62% -0.13%
2014 年 -2.60% 0.78% 0.49% 0.82% -3.09% -0.04%
2015 年上半年 -2.51% 0.78% -2.99% 0.81% 0.48% -0.0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变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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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黄金(QDII-FOF-LO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8 月 4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六)投资限制(二)
投资组合限制)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资产情况
截止2015年9月2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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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混合(QDII)、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
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
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
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
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
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
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
股票、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联接。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
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
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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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苗菁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
经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年3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
经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Bernd Amlung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1989
年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
管理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MD。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
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
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10
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
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
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和金融学系,具有17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证券分析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
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2003年3月15日至2004年7月
7日任万家(原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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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9日任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经理,
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6月20日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基金经理,2013年5
月10日至2014年6月20日任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基金经
理。2005年8月2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原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基
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ETF基金经理,2013年2月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3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经理,2014年3月11日
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基本面50、嘉实H股指
数(QDII-LOF)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1年8月4日至2014年3月11日,杨阳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行政总裁
Peng Wah Choy,嘉实国际首席投资官 Thomas Kwan,高级基金经理Yi Qian Jiang、June Chua,
风险管理经理 Patrick Chan。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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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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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海外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海外业务首席投资官以及嘉实国际行政总裁、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风险管理经理组成,负责指导QDII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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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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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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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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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31日《关于核准嘉
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39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2011年7月4日到2011年7月29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1)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
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
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务。
(2)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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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50亿元,募集规模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3%
2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场内认购: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
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佣金比率。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的份额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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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截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
的数额以基金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4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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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1、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2012 年 2 月 10 日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 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
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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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 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 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
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
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 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
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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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
业务公告)。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9 月 15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苏黎世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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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同时,场内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者除外),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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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对于场外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必须根据场外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10 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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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
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
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
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
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
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
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为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通过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系统确认
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场外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
365 天≤M<730 天 0.3%
≥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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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场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30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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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3%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9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场外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场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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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9 份,退款 0.68 元。
(2)场内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赎回适用固定赎回费率,与份额持有期限无关。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日终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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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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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或发生重大事项
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1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至(9)、(11)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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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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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1 年 9 月 15 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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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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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的 证券交 易费 用及 在境 外市场 的交 易、清 算、 登记等 实际 发生的 费用
(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
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代理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
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
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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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
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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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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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受托的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在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
关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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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份额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并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
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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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ETF 等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公布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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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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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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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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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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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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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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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F)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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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G)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H)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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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I)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J)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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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K)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档,应当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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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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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效的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下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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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算。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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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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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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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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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纽约梅隆银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
注册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SA
办公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SA
成立时间:1784 年
法定代表人: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华尔街 1 号,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
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 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
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在全球 35 个国家和
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为超过 100 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
之一,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清算贸易、
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
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 28.5 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 1.7
万亿美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 380 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
率为 12.2%,TCE 比率为 16%。被评为全美最安全的银行。员工总人数为 50300。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的托管业务是其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托管规模
达 27.6 万亿美元。 纽约梅隆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 理,简称 GSP 业务。该
项业务于 1996 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 Vista 概念进行开 发。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是重要
的。纽约梅隆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 施,并继续进行所需要
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
纽约梅隆在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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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被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 组,在组织内部对所
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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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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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96528,962528 上海、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北京地区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住所、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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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 025 ) 96098 、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17)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18)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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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2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2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办公地址
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2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2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办公地址
1806-1808 室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注册地址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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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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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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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网点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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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3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38507679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95579 或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办公地址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4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5548
(4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4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4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4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4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4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住所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
办公地址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025-51863323(南京)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4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5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5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5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4006666888、(0755)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33680000
(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4008888788 、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101089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5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4006000686、(0431)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85096733
(5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5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021) 962518 、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6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6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6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6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6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6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6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6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0371-967218 、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4008139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6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7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7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7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7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7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7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7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8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 0931 ) 96668 、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8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 021 ) 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9)68918888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8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住所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8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8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8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8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9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9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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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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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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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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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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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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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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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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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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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
格,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其会员,依法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丁志勇
电话 0755-25941405 传真 0755-2598713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洪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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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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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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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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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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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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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赔偿或追索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
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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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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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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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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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委托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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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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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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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在生效的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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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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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固定收益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汇率风
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投资于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黄金价格
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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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实物黄金、除黄金 ETF 外的其他形式的交
易所交易黄金产品、黄金收益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的 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
期货合约、黄金期权合约以及其他黄金衍生品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下列投资限制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下列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不受下列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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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资产。
(6)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形基金的,该伞形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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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形基金子基金。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各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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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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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三)至(六)
项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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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
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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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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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 5588
传真:(010)6518 5678
联系人:胡勇钦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72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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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固定收益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汇率风
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投资于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黄金价格
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实物黄金、除黄金 ETF 外的其他形式的交
易所交易黄金产品、黄金收益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的 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
期货合约、黄金期权合约以及其他黄金衍生品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本基金至少将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跟踪黄金价格的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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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金(ETF)其他公募基金等以黄金价格为投资标的的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将以有实物
黄金支持(Physical gold underlying)的黄金 ETF 或黄金型公募基金为主;现金或者到期
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同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④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⑤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述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⑥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⑦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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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
伞形基金的,该伞形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⑨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形基金子基金。
⑩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
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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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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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f)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g) 购买实物商品;
h)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i)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j)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k)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l)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m)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n)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o)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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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
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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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
的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
管证券;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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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C)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所在地法律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D)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
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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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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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管理人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
予以充分配合。
(H)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对本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并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
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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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
值进行复核。
2. 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的划分,分别对基
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
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工具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
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 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
近市场价格后,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B)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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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属于境外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托管人负责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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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D)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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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F)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
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
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G)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H)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I)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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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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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
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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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首次基金
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交
易对帐单;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
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
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
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从 2011 年 9 月 15 日开始正式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等代
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具体受理网点见相
应代销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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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2015 年 8 月 4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2015 年 2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
2 (QDII-FOF-LOF)2015 年 2 月 16 日暂 2015 年 2 月 12 日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
3 分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申购、赎回单笔 2015 年 2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最低要求及最低账面份额的公告
关于对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
4 2015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直销网上交易在线支付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5 2015 年 3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机构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
6 (QDII-FOF-LOF)2015 年 4 月 3 日暂 2015 年 4 月 1 日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
7 (QDII-FOF-LOF)2015 年 5 月 4 日暂 2015 年 5 月 4 日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
8 (QDII-FOF-LOF)2015 年 5 月 14 日暂 2015 年 5 月 12 日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
9 (QDII-FOF-LOF)2015 年 5 月 25 日暂 2015 年 5 月 21 日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放式基金网上银
10 2015 年 6 月 1 日 含本基金
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
11 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最低 2015 年 6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账面份额单笔最低要求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
12 (QDII-FOF-LOF)2015 年 7 月 3 日暂 2015 年 7 月 1 日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
13
开展 0 折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前端申购费用基金产品的
14 2015 年 7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第一创业
2015 年 8 月 3 日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网上申购费 含本基金
率优惠(含定投)活动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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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