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关于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5-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为满足更多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和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以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调整旗下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中
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和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
下限,并相应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
一、具体调整内容
1. 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将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中第 3 点修订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的万分之十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按照前述标准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即不足伍万元时按照伍万
元收取。”
2. 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中第 3 点修订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
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标的指数许可方收取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设定如下:
如果本基金前一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或等于 40 亿元,则指数许可基点费按照万
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如果前一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足 40 亿元,则指数许可基点费按
照万分之十的年费率计提。
1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的收取下
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
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本次修订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咨询办法: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sfund.cn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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