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关于旗下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5-10-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
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
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
款。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修订为: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
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二、对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修订为: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三、对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七)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修订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四、对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七、投资限制”中“(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
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 2015 年 10 月 9 日起生效。
上述基金及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5 年 10 月 9 日起可以投资于相应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