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
2018-07-20
鹏华丰泽债券(LOF)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重要提示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707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丰泽 A、丰泽 B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已届满,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泽 A 份额和丰泽 B 份额,两级份额 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 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5.丰泽 A: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 A 份额 26.丰泽 B: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 B 份额 27.丰泽 A 的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8.丰泽 A 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9.丰泽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 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7.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4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丰泽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相同 61.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2.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丰泽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泽 A 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3.元:指人民币元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价值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 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2 年 6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高级债券研究 员,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弘泽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 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 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永 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 戴钢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 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 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 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至今,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3349.9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丰泽 B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赵洋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010) 58091000;(0755) 23982200 传真:(010) 58091100;(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丰泽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 A”)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 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 额折算外,每份丰泽 A 和每份丰泽 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 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 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泽 A 和丰泽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 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泽 A 与丰泽 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丰泽 A 将于丰泽 A 的开放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 中申购与赎回,丰泽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丰泽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泽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 泽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丰泽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 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9 位,小数点第 9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日后,根据丰泽 A 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 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形。 (三)丰泽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 A 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35。 其中,计算丰泽 A 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泽 A 每个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泽 A 的约定年收益率,丰泽 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25%,则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单利)为: 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3.25%=4.39%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泽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泽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泽 A 份额的本金及约 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泽 A 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泽 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丰泽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 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泽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 1 年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 1 年、满 1 年半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1 月 31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1 月 3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 为 2012 年 1 月 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丰泽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丰泽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 体计算见“丰泽 A 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泽 A 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丰泽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泽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泽 A 的份额数×丰泽 A 的折算比例 丰泽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丰泽 A 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泽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丰泽 B 的运作 1.丰泽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泽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泽 B 将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泽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泽 B 享有,亏损以丰泽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 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泽 A 和丰泽 B 的份额总额;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 A 的开放日计算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泽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丰泽 A 与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自丰泽 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丰泽 B 的份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第 T 日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Ra 为丰泽 A 约定年收益率,Y 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 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对用于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 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 Fa×1.00×(1+Ra×Ta/Y)≤NVT 时,则丰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泽 A 与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 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自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5 亿元, 丰泽 A、丰泽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 A 年收益率为 4.2%。则丰泽 A、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180/365)=1.02071233 元 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22679 元 (七)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丰泽 A 份额上一次开放 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丰泽 B 的份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 T 日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 为丰泽 A 约定年 收益率,Y 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无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 Fa×1.00×(1+Ra×Ta/Y)≤NVT 时,则丰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泽 A 与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 6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丰泽 A、丰泽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 A 年收益率为 4.2%。 则丰泽 A、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 =1.007 元 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21)/9=1.095 元 (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 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 A 和丰泽 B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丰泽 A 和丰泽 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 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丰泽 A 和丰泽 B 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泽 A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 A 份额数×T 日丰泽 A 基金份额净值 /1.000 丰泽 B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 B 份额数×T 日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1] 1707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11 月 2 日 起 到 12 月 2 日 止 ,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897,311,225.52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100,365.38 份,合计 2,898,411,590.90 份,募集户数为 43,662 户。 本基金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 丰泽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基金丰泽B份额于2011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14 年12月8日终止上市。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4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丰泽B的参考 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丰泽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丰泽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丰泽 A 的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丰泽 A 份额。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泽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泽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丰泽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丰泽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丰泽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丰泽 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丰泽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泽 A 和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不超过 7:3 的范围内对丰泽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泽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泽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泽 A 与丰 泽 B 的份额配比小于 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 果对丰泽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超过 7:3,则在 经确认后的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认。 丰泽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泽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丰泽 A 申购和赎回申请。丰泽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 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丰泽 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泽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丰泽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丰泽 A,则其可得到的丰泽 A 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丰泽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可得到 10,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份额的分级一章。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泽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丰泽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投资者申购丰泽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泽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泽 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泽 A 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丰泽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体处理 办法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3)条以外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泽 A 的净赎回份额(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丰泽 A 巨额赎回。 当丰泽 A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 作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止, 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 A 与丰泽 B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A、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转型后的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 2015 年 1 月 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B、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 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 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本基金由原有丰泽A、丰泽B持有人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 7 天 ≤Y≤90 天 0.1% Y>9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4,432.62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432.6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C、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 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场内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 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9,756.10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5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申购金额=9,756×1.025=9,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9=0.1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756 份,退款 0.1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D、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E、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7)条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 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力争 获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不 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 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包含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 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 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力争获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 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用 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 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 态调整。 2.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 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 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 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 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将集中投资于主体评级为 AA+、AA、AA-级别的非国家信用债券。 从信用等级的划分来看, AA 级为信用优良,代表发行人信用程度较高、违约风险较小, 然而比起 AAA 级信用风险稍大,所以本基金在个券的选择当中尤其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 防范。本基金采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债券筛选,同时辅之以内部评估体系 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务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投资策略的运用。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参考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体系,同时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建立起来 的分行业的评级体系。信用分析师将采取自上而下的信用产品分析模式,分别从宏观、行业 和发行人三个层面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关键信用评级因素包括: (1)所有行业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宏观经济风险; (2)发行人所属行业面临的特定风险; (3)发行人性质及管理水平; (4)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业务的稳定情况; (5)发行人运营能力及具体财务状况。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还将辅助运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利差策略。主体评级是反映 发行人信用状况的评级;债项评级是反映所发行债券信用状况的评级。在债券因增信措施 被基金管理人评估为违约风险较小,而市场以主体评级为基础对债券定价而产生利差时, 买入低估债券。 3.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 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 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5.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 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 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 更多的安全边际。 6.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7.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 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 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信用分析研究员:采用自上而下的信用产品分析模式,分别从宏观、行业和公司三个 层面对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维护公司信用库,给基金经理投资建议。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 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丰泽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 券型基金份额;丰泽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 80%;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3)、(9)、(10)条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0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7,160,100.00 81.43 其中:债券 217,160,100.00 81.4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4,124,882.11 1.55 计 8 其他资产 45,383,752.41 17.02 9 合计 266,668,734.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146,000.00 53.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346,000.00 36.91 4 企业债券 49,354,100.00 27.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388,000.00 38.5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72,000.00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7,160,100.00 119.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70215 17 国开 15 300,000 28,947,000.00 15.87 2 170210 17 国开 10 300,000 28,395,000.00 15.56 17 万宝 3 041762008 100,000 10,096,000.00 5.53 CP001 17 清新 4 011762095 100,000 10,067,000.00 5.52 SCP002 17 盐城国投 5 011763034 100,000 10,062,000.00 5.51 SCP0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7,735.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997,261.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60,146.26 5 应收申购款 78,6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83,752.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长率 1 2 率3 准差 4 2011 年 12 月 0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0.50% 0.06% 0.38% 0.03% 0.12% 0.0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9.90% 0.10% 2.51% 0.07% 7.39% 0.03%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96% 0.14% -2.10% 0.11% 3.06% 0.0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4.81% 0.17% 11.23% 0.15% 3.58% 0.0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7.52% 0.53% 8.03% 0.11% -0.51% 0.42%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87% 0.07% 1.30% 0.12% 2.57% -0.05%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86% 0.05% -1.19% 0.09% 3.05% -0.0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48% 0.06% 2.16% 0.07% -0.68% -0.01% 2018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47.79% 0.24% 23.76% 0.11% 24.03% 0.13%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 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 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丰泽 A 的每个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丰泽 A 和丰泽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丰泽 A 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 算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资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丰泽 A 与丰泽 B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 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登记在 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基金银行汇 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丰泽 A、丰泽 B 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 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丰泽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之前 的丰泽 A 的开放日将其持有的丰泽 A 份额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 回申请,其持有的丰泽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丰泽 A 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日期,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 告。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丰泽 A、丰泽 B 的场外份 额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丰泽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 或减少。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丰泽 A 基金份额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泽 A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 A 份额数×T 日丰泽 A 基金份额净值 /1.000 丰泽 B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 B 份额数×T 日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 /1.000 丰泽 A、丰泽 B 份额的转换比例、丰泽 A、丰泽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 30 天内,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不变,有关投资限制继续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5 日内对转换比例及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 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 28日公告的《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28日公告的《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28日公告的《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28日公告的《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 12月21日公告的《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丰泽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泽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丰泽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丰泽 A 的每个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或开放日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开放日 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0.5%; 1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办理丰泽 A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9.基金分级运作期间丰泽 A 或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人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 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 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 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一般而言,投资购买的债券 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 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不 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 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相关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 AA+、AA、AA-级别的 信用债,相对于普通的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 用债,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丰泽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丰泽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只能在开放日赎回丰泽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丰泽 A 而出现流 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丰泽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 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 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开放日,丰泽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丰泽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丰泽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丰泽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分则 A 设置的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丰泽 A 可能不能获 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丰泽 A 份额赎回。投资者不 选择的,其持有的丰泽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丰泽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丰泽 A 的应计收益 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丰泽 B 享有,亏损以丰泽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 B 承担,因 此,丰泽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 损,极端情况下,丰泽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丰泽 B 的 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丰泽 A、丰泽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为 7:3,由于丰泽 A、丰泽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 丰泽 B 封闭运作,丰泽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由于丰泽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丰泽 A 每次开放结束后,丰泽 A、丰泽 B 的份额配比可能 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丰泽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丰泽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丰泽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丰泽 B 的 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丰泽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丰泽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丰泽 B 份额,产生风险;丰泽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丰泽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丰泽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丰泽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丰泽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丰泽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 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 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 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泽 A 和丰泽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集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集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泽 A、丰泽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 丰泽 A、丰泽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丰泽 A、丰泽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下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丰泽 A、丰泽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11)项召集事由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 定的第(12)、(13)项召集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 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 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 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 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不 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 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包含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 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 80%(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 80%;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3)、9)、10)条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 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 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 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 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 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丰泽 A、丰泽 B 有效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在计算 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 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 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b)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 7)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 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度纸质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 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适 《证券时报》、《中 2017 年 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 国证券报》、《上海 12 月 30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证券报》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1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国证券报》、《上海 月 12 日 告 证券报》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1 明书摘要 国证券报》、《上海 月 20 日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1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国证券报》、《上海 月 22 日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湘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1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国证券报》、《上海 月 24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1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 国证券报》、《上海 月 30 日 动的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3 关于鹏华旗下 139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 月 23 日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3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国证券报》、《上海 月 29 日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 4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国证券报》、《上海 月 21 日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 2018 年 5 国证券报》、《上海 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的公告 月9日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 2018 年 5 国证券报》、《上海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月 24 日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2018 年 5 国证券报》、《上海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月 28 日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 2018 年 6 国证券报》、《上海 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月1日 证券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7 日止。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