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
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页 共 10 页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鹏华丰泽债券(LOF)(场内简称:鹏华丰泽)
基金主代码 1606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2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等法律法规、《鹏
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注:1、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
满后转型而成。按照《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鹏华丰泽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鹏
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
第 2 页 共 10 页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场内申购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
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第 3 页 共 10 页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场外赎回的限制
(1)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制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场内赎回的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
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本基金由原有丰泽 A、
丰泽 B 持有人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90 天 0.10%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