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于2009年2月24日发布《鹏华基金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现我公司再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如果您之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将于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请您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更新,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55-82353668 400-6788-999(免长途电话费)或者登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咨询、了解详情。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phfund.com.cn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