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收债券:关于2012年分红公告
2012-01-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分红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月13日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丰收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0612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年5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1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66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28,096,470.86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4,048,235.43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34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2011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第1次分红
注:1、根据合同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2、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2年1月19日
除息日 2012年1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1月30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2年1月3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2年1月3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2年2月1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注: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银行、华夏银行、浙江民泰银行、天相投资公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国信证劵、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东莞证券、中信金通证券、财通证券、金元证券、宏源证券、西部证券、中航证券、华安证券、安信证券、财富证券、中投证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中山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世纪证券、浙商证券、日信证券、华林证券、方正证劵、江海证券、华西证券、红塔证券、厦门证券、银泰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国金证券、华龙证券、民生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东兴证券、国海证券、五矿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必须另行独立办理一笔本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业务,方可设定符合投资者需求的本基金分红方式。投资者未单独办理分红方式选择业务或仅在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分红方式的,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颁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投资者对同一基金账户项下在不同销售网点开立的不同交易账户内的本基金份额可以分别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12年1月18日前(含1月18日)向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