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优质治理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
2017-12-07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重要提示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0 日证监基金字[2007] 100 号文核准的普 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0 日证监基金字[2007] 101 号文核准的普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 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 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起,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2015 年 8 月 3 日,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七、基金的存续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绪 言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发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基金: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普润证券投 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成 2、普润基金:指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普华基金:指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4、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8、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对其 定期的更新 9、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 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指对包括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4、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5、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统称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3、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普润基金、 普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 过 1 个月 37、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 同遵守 44、场外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场外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场内申购: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内赎回: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集中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请购买基 金的行为 49、日常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通过场 内、场外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50、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 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 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 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川江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2015 年 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于研究部,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15 年 06 月担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1 月至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6 月担任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 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郑川江 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 06 月担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1 月至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04 月至 2007 年 08 月 程世杰先生 2007 年 04 月至 2009 年 10 月 杨靖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09 年 01 月 张卓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顾少华先生 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07 月 谢可先生 2014 年 07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张戈先生 2015 年 02 月至 2017 年 03 月 吴印先生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07 月 胡东健先生 2017 年 07 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郑川江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的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 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 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 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 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 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 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 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 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 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 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 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 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二)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cn 3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swsc.com.cn 5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林文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何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null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起,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2015 年 8 月 3 日,“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普润和普华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 关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已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充分配合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更等事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一)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7]100 号)和《关于核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 复》(证监基金字[2007]101 号),自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向全社会进行集中申购,截至 2007 年 5 月 9 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集中申购期共募集 9,382,669,143.08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323,981 户。 (二)基金份额激励 对原普润基金、普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鼓励其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自有 资金提供份额激励,并已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实施。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 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3、以上办理申购与赎回场所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6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2、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7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 2007 年 7 月 13 日刊登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 申购金额的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服务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我公司直 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 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转换的最低限制为 2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场外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 在调整的 2 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500 万 0.6% 500 万≤ M<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500 万 1.2% 500 万≤ M<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对于投资者在普润基金、普华基金退市后,在集中申购期间及开放日常申购之后 通过场外申购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办理赎回业务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申购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份额并记入其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基金投资者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其对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已成功转至场外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计算。本基金 投资者对已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或转换等业务的,将根据其持有场外基金份 额的期限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适用相关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不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2)以上赎回费率规定中,所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 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 资金将返回至投资者资金帐户。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办理场外申购,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办理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367 份,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 1.128=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 11,451.30 元净赎回金额。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新规定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类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场内赎回申请在遇到巨 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率、适用基金及转换业务规 则等最新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 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 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1、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良好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2、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分析评估和利用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分析相 结合,力争获得上市公司有差异的价值发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完善的治理机制,能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激励机制, 从而极大地促进公司绩效的提高,而在我国特定的转型经济背景下,许多上市公司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公司治理由于面临变更及其不完善性,已成为制约公司绩效提高的根 本性因素。再者,传统的主要依赖于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进行研究的模式的主要 特征就是利用现有的企业经营结果去反推原因,并借此发现价值。从长期来看,这种研究 模式的缺陷在于通过这些对所有人而言都无差异的信息难以得出有差异的价值发现,特别 是在我国现行的信用环境下,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在透明度和及时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事实上,将利用反映公司经营结果的财务数据进行价值评估的价值发现模式和对诸 如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性因素的分析和评估结合起来,往往更能揭示上市公司的真实的内 在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 ” 的选股策略相结合的主动投资 管理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 动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 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 性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重点投资于具有竞争 优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1)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1)宏观经济分析: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 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 2)行业景气趋势分析:立足全球视野,在深度分析和评估全球/区域行业效应后,对国 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或产品的增长前景; 3)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 4)行业的财务状况分析。 (2)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和行业调整比例:基金经理根据对各行业投资时机的判断,结 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制定基金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策略以及 行业配置的调整策略,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 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 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 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影响公司价 值较大的一系列治理机制进行综合评估,所评估的内容既包括内部治理机制,也包括外部 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1) 董事会的治理机制: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公司董事长是否和公司的最高 管理者(CEO)相分离、公司的最高管理者(CEO)是否控制或部分控制了董事会 等; 2) 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机制:如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 能确保管理层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3) 股权结构:如公司主要股东的分散程度如何、股权结构是否过于集中、控股股东 是否过大、企业是否拥有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控制程度与支持力度如 何、是否国有控股等; 4) 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如公司章程等行为规范文件中是否规定重大事项须由股东大 会通过;是否允许累计投票;是否为小股东质疑控股股东提供渠道等; 5) 财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管理者是否及时、充分和准确地提供及公开披露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等相关信息。 外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两个方面: 1) 企业控制权市场机制:一个活跃的企业控制权的竞争市场对有效分配资源至关重 要; 2) 法制基础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有比较严格的监督条例和健全的法律 体系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为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科学地、综合地进行定量评估,我公司还将借助“利华公 司治理研究中心”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的综合治理水平进行 评估和排名。 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性和定量评估,筛选出具有治理水平相对较高的股票, 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选择对象。 (2)历史成长性股票筛选 个股是否具有良好的历史成长性是本基金个股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基金将主 要借助于我公司的股票历史成长性评估系统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的历史成长性进 行评估和排名,并由此筛选出具有良好的历史成长性股票。其中历史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 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 600 成长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 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 7 个指标,包括 4 个价值因子指标和 3 个成长因子指标。 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 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销售收入/市值(S/P);成长因子分别是 ROE (1-红利支 付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3)成长性股票筛选 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会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未来的成长 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 合增长率 ”以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将是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 性潜力 ”的主要考量指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行业因素 这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空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行业成长的推动力等方面加以考察, 重点关注那些企业收入主要来源所在行业市场空间巨大,远未饱和,消费需求持 续增长;企业所属行业处入发展期或成熟期前期,或行业正从衰退中复苏;企业 所属行业的成长性对企业的盈利有明显地推动力(由于企业在市场、产品结构、 技术、原料等方面的差异,行业成长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推动力)的上市公司 中的股票。 2) 企业因素 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a) 规模:企业规模尚有发展潜力,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b) 产能:企业可加大投入,不断扩大产能,并有配套的销售能力和市场空间; (c) 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企业创新投 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收入比例不断提高; (d) 竞争优势:相比竞争对手而言,企业有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 技术、人才、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等,借此优势,企业可不断提高市场 占有率; (e) 管理:企业内部具有较大的可挖掘潜力,可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f) 购并:企业内部有潜在发生重组、购并的可能性或机会,重组、购并后可 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且购并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4)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将进一步地进行价值评估。针对不同的股票其所 属行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同时本基金将立足全球视野,在 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外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 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本着风险收益匹配最优、兼顾流 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 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Delta 对冲策略等。 6、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b)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c)货币政策的变化; (d)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e)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f)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g)国内及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a)行业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策略方 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b)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经理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书审定投资原则与方向,即确 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c)金融工程研究员借助公司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的 提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 统》定期提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d)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途径,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下而上地筛 选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备选股票。 (e)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 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 行业配置建议。 (f)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行业研究小组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 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理 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g)固定收益部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h)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i)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 估。 (j)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 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k)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含 5%);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等客观情况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此项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及时公告。 本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 “业绩比较基准”定义的公告》,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上述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市场代 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规则清晰,并可作为今后金融工具创新和发展 的重要参照指数,因此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更加全面,该指数的样本 券除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其二,债券的期限构成 更加宽泛,该指数的样本券对剩余期限的要求由“1 年以上”调整为“1 月以上”。该指数 的久期较全债指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同时样本构成也更加匹配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因此, 中证综合债指数比较适用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1 权益投资 792,593,727.79 69.15 其中:股票 792,593,727.79 69.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353,252,875.22 30.82 计 8 其他资产 413,007.86 0.04 9 合计 1,146,259,610.8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322,362.60 0.64 C 制造业 451,330,738.09 39.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89,455.38 0.01 供应业 E 建筑业 40,793,392.74 3.57 F 批发和零售业 8,175,544.80 0.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755,150.41 1.2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0,188,516.53 0.89 务业 J 金融业 214,045,162.55 18.75 K 房地产业 19,409,250.00 1.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9,546.97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182.37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243.6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030,881.70 2.37 S 综合 - - 合计 792,593,727.79 69.4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601988 中国银行 14,408,500 59,363,020.00 5.20 2 601939 建设银行 8,311,804 57,933,273.88 5.07 3 600309 万华化学 1,008,744 42,518,559.60 3.72 4 300567 精测电子 354,665 37,484,543.85 3.28 5 000858 五 粮 液 605,348 34,674,333.44 3.04 6 002876 三利谱 441,100 33,170,720.00 2.91 7 601688 华泰证券 1,247,000 28,207,140.00 2.47 8 601166 兴业银行 1,600,000 27,664,000.00 2.42 9 002699 美盛文化 1,432,563 26,817,579.36 2.35 10 002050 三花智控 1,514,189 24,348,159.12 2.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公告: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复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 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22 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 过程中,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装置光化工序一台 12.1 立方米粗 MDI(以下简称粗 M)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73.62 万元。详细内容参见 公司已发布的临 2016-38 号、临 2016-39 号、临 2016-43 号、临 2016-45 号、临 2016-48 号、临 2016-49 号公告。 事故发生后,烟台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开 发区管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9.20”较大爆炸事 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 6 名省市化工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 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DAM 管线进料手动球阀限位板损坏导致阀门未关严,且仪表操作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 将 DAM 管线远程开关阀关闭,造成 DAM 误入反应系统,与系统中粗 M 反应生成缩聚脲和缩 二脲。缩聚脲和缩二脲进入粗 M 缓冲罐,在高温(200℃)下催化粗 M 自聚反应,生成碳化 二亚胺(CDI)和二氧化碳(CO2)。粗 M 自聚产生的高粘度聚合物以及脲类物质将粗 M 缓 冲罐出料口、进料口、两根压力平衡管堵塞。随着聚合反应的持续发生,粗 M 缓冲罐内 CO2 量不断增多,压力逐渐升高,最终超压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艺管理不到位。操作规程中规定停车时应关闭远程切断阀,但实际操作中将远程 切断阀作为紧急切断阀使用,停车操作时仅关闭流量调节阀和现场手动切断阀;当班班长、 工序主管、工艺工程师、装置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均未纠正仪表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关闭 远程切断阀的行为。 2.生产异常情况处置不得当。操作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均未能及时发现系统温度、液 位、流量等参数异常;在对粗 M 缓冲罐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发现本次异常与以 往不同,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不了解脲类物质对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本次事故之前,未对脲类物质对 MDI 缩聚 的催化机理进行过科学研究,无法预见 DAM 误入系统导致脲类催化 MDI 自聚反应引发的严 重后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20”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73.62 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从事故现场看,无危险化学品液体和气体泄漏,未发生火灾,企业环境监测组和市区 两级环保部门对事故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检测,未检出污染物,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公司对 9 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留厂查看、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烟台市安监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事故整改措施 严格工艺纪律管理,对重要和风险高的操作实行确认制,加强工艺纪律检查,及时发 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加强异常情况和开停车作业管理,进一步修订生产异 常应急处置操作法,设备、设施等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有关管理人员,协调有关岗位及时处理;加强阀门等安全部件的全程管理,建立实行重要 阀门开关确认制度,确保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 MDI 生产的反应机理研究,将有关研究结 果纳入生产技术文件中,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和操作规程,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工艺安全。 公司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公司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 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次 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的其它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5,629.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194.68 5 应收申购款 21,184.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3,007.8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1-3 2-4 1 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准差 4 2007 年 04 月 25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7 年 44.90% 1.78% 31.54% 1.70% 13.36% 0.08%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53.07% 2.25% -53.40% 2.27% 0.33%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75.48% 1.66% 67.59% 1.54% 7.89% 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6.57% 1.43% -8.46% 1.19% 1.89% 0.24%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21.70% 1.20% -18.00% 0.98% -3.70% 0.22%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4.65% 1.15% 6.95% 0.96% -2.30% 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1.80% 1.29% -5.48% 1.05% 7.28% 0.2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6.97% 1.00% 40.36% 0.91% -33.39% 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16.78% 2.25% 7.71% 1.86% 9.07% 0.39%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13.43% 1.51% -7.69% 1.05% -5.74% 0.4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3.83% 0.71% 11.98% 0.43% -15.81% 0.28% 年 9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3.28% 1.56% 21.74% 1.37% -25.02% 0.19% 年 9 月 30 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变更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债券的应计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集中申购费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申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 接受。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投资者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集中申购的适用费率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500 万 1.0% 500 万≤ M<1000 万 0.8%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资金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其中利息计算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对于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 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日常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500 万 0.6% 500 万≤ M<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500 万 1.2% 500 万≤ M<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 资金将返回至投资者资金帐户。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转换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管理规定》的最新相关规定,具体转换费率和相关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 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日常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入相关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 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包括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网站公告开放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等事项。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 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都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 具有同类技术、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 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的市场表现的影响。尽管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 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 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 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经验、判断、决策、投资心理、技 能等都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正常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 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 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因此,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的好坏将较大地依赖于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综合治理水平的评估是否 准确、客观,但是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是极其复杂的一件事情,从而难免有评估失 真的情况发生,而倘若这样的事情发生,则有可能使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偏离其预期 的盈利目标。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 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以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活动或资源分配;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策略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以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021126 传真:(0755)82021186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 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 司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 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之日起生效。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 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划付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本基金的资金应由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依据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全部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账户的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的资料,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变更进入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变更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变更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人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投资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 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 包括:鹏友会周刊、财经资讯、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 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 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 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4 月 25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9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11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13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15 日 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20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23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5 月 24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6 月 10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6 月 16 日 购金龙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6 月 27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6 月 27 日 统升级切换及启用新版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提示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1 日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1 日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8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首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10 日 次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11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18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20 日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28 日 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7 月 29 日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1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1 日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1 日 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2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7 日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11 日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15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23 日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基金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28 日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9 月 1 日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9 月 7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9 月 8 日 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9 月 14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9 月 20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9 月 26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10 月 13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日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10 月 20 基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日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 证 券 时 报 》 、《 中 2017 年 10 月 23 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日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止。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2、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3、中国证监会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4、中国证监会核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5、《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