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卓越品牌混合(LOF):《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卓越品牌混合(LOF)
《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一 一、前言 一、前言 部 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前 言 与义务,规范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与义务,规范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和 释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义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卓越 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二、释义 二、释义 部 分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前 言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和 释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1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 五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 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基 金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份 额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的 申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购、赎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回 与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交易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例下限。 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 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申购。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2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3 项、5、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 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登暂停申购公告。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3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 六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合 同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当 事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 及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权 利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 部 …… …… 分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 基 金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现 的 投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值的 5%;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4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 在限制之内,但除上述第 5、11、12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规定。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 部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分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基 金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资 产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估值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分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 …… 的 信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5 息 披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第 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6 《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托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管协 联系人:王娟 联系人:韩明亮 议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金托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协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议的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依据、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目的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和原 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托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管人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对基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金管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产配置比例为: 7 理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 的业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现 务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督和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核查 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值的 5%;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限制之内,但除上述第 5)、11)、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