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6-27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 年 6 月 30 日
公告日期:2011 年 6 月 27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集中申购、日常申购与上市交易...........................................................................1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4
六、基金合同摘要.................................................................................................................8
七、基金财务状况.................................................................................................................8
八、基金投资组合.................................................................................................................9
九、重大事件揭示...............................................................................................................1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1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1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
券报》和 2011 年 5 月 4 日《证券时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上公告的《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
场内简称:博时卓越
2、交易代码:160512
3、基金份额总额:776,151,040.09 份(截至:2011 年 6 月 23 日)
4、基金份额净值:0.991 元(截至:2011 年 6 月 23 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10,827,960 份(截至:2011 年 6 月 23 日)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6 月 30 日
8、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集中申购、日常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集中申购情况
1、基金集中申购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434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1
4、集中申购日期:自 2011 年 5 月 4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和柜台(场外)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直销机构包
括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深圳总公司和上海分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
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
后)。
(2)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2
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9、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截止 2011 年 6 月
3 日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收到的银行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265,437,621.9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5,437,621.94 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 98,499.97 元人民币,其中折合基金份额 98,487.15 份,尾差部分直接归入
基金财产。上述利息金额中 98,458.15 元人民币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专户,其余部分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第一个银行季度结息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划付至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5,22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65,536,109.09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4 月 22 日
(二)原有裕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转换情况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2011 年 6 月
1 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1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为 1.021229862 元(第 10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1.021229862 的折算比例将原裕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相应地,原裕泽证券投资基金每
1 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1.021229862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财产。原裕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总份额由 5 亿份变更为 510,614,931
份。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四)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8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6 月 30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
场内简称:博时卓越
5、交易代码:16051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10,827,960 份(截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3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
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
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7,151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71,434.48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334,303,246 份,
占 65.44%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176,524,714 份,
占 34.56%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备注
号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MORGAN
STANLEY&CO.INTERNATIONAL 128,043,715 25.07%
PLC
2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50,651,667 9.92%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92,867 9.90%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34,684,421 6.79%
统-普通保险产品
5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潜龙低估资
14,442,801 2.83%
产一号集合资金信托
6 黄永盘 12,375,620 2.42%
7 海 通 - 汇 丰 -MERRILL LYNCH
9,191,009 1.80%
INTERNATIONAL
8 青岛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50,430 1.40%
9 红塔证券-华夏-红塔登峰 1 号集合资
7,012,424 1.37%
产管理计划
10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43,762 1.1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鶤
3、总裁:肖风
4、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465194 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股权结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
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
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
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
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
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
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
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
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
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
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
5
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
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
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
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
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
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
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
11、人员情况:
截止 2011 年 5 月 31 日,博时公司总人数 338 人,其中 64%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麒清
电话:0755-83169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2 只开放式基金和 2 只
封闭式基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近 1051.07 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和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主
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兴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大
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6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聂挺进先生,硕士。2004 年至 2006 年在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06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员兼任博时第三产业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起任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
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5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9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 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
《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交所在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间、开放日常申购日及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
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集中申购费或日常申购费。
本基金集中申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1 年 6 月 23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
负债和所有者权
资 产 期末余额 日(2011 年 4 期末余额 日(2011 年 4
益
月 22 日)余额 月 22 日)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57,256,129.40 82,670,256.33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246,580.18 1,292,792.36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1,294,129.31 1,294,129.31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
609,654,329.73 464,084,257.17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559,659,329.73 345,470,257.17 应付证券清算款 15,968,101.46
债券投资 49,995,000.00 118,614,000.00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692,451.94 472,125.16
应付托管费 115,408.67 78,687.55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 应付交易费用
产 563,906.30 114,272.29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4,195.20 4,195.20
应收利息 2,280,476.65 2,876,000.90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498,665.34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941,615.09 939,478.19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2,317,577.20 17,576,859.85
所有者权益:
8
实收基金 760,016,005.19 500,000,000.00
未分配利润 9,398,062.88 35,139,241.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769,414,068.07 535,139,241.56
资产合计: 负债与持有人权
771,731,645.27 552,716,101.41 益总计: 771,731,645.27 552,716,101.41
(2011 年 6 月 23 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991 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6 月 23 日,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9,659,329.73 72.52%
其中:股票 559,659,329.73 72.52%
2 固定收益投资 49,995,000.00 6.48%
其中:债券 49,995,000.00 6.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8,502,709.58 20.54%
6 其他各项资产 3,574,605.96 0.46%
7 合计 771,731,645.27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行 业 股票市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22,764,513.54 28.95%
C0 食品、饮料 80,944,798.19 10.5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278,014.25 0.5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0,355,608.10 15.64%
C8 医药、生物制品 17,186,093.00 2.23%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2,459,568.12 4.2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6,580,000.00 2.15%
G 信息技术业 48,355,485.97 6.28%
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7,359,454.12 7.45%
I 金融、保险业 118,016,968.98 15.34%
J 房地产业 49,606,109.00 6.45%
K 社会服务业 14,517,230.00 1.8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59,659,329.73 72.74%
3、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6 月 2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63 中兴通讯 1,824,047 48,355,485.97 6.28%
2 000527 美的电器 2,599,882 46,017,911.40 5.98%
3 000895 双汇发展 599,982 38,398,848.00 4.99%
4 601318 中国平安 810,400 37,173,048.00 4.83%
5 000002 万 科A 4,000,000 33,080,000.00 4.30%
6 600015 华夏银行 2,770,276 30,251,413.92 3.93%
7 601939 建设银行 5,857,501 29,638,955.06 3.85%
8 600729 重庆百货 629,954 26,936,833.04 3.50%
9 600887 伊利股份 1,381,494 22,172,978.70 2.88%
10 600066 宇通客车 999,901 21,627,858.63 2.81%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6 月 23 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序号 名称
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金融债券 49,995,000.00 6.50%
3 央行票据 0.00 0.00%
4 企业债券 0.00 0.00%
5 可转换债券 0.00 0.00%
6 债券投资合计 49,995,000.00 6.50%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6 月 2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1 080412 08 农发 12 49,995,000.00 6.50%
2 - - - -
3 - - - -
4 - - - -
10
5 - - - -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6 月 2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94,129.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0,476.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74,605.96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11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14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15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16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17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8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19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20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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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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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
式,投资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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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本基金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还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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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债、资产支持债券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中央银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同业存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牌上市公司的股票,对于此类股票的投
资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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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三)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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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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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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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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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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