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招募说明书
2011-04-19
博时卓越品牌混合(LOF)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四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裕泽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11 年 2 月 28 日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1]434 号文核准。自 2011 年 4 月 22 日起,由《裕泽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原《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按照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 1.00 元。本基金是由裕泽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以后,未改变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1 七、 基金的存续 ........................................................................................... 22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 .................................................................................... 23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8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八、 风险揭示 ........................................................................................... 5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4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三、 其他事项 ........................................................................................ 9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95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 及《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裕泽基金 指本基金的前身裕泽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场内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 招募说明书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原《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泽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 为“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 称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 不超过 1 个月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4 招募说明书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 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 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 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 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 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 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 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 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 6 招募说明书 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 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 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 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 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 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 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 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 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 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 338 人,其中 63.0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香港中银集团、招 商银行证券部、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经济学博士。1989 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工作。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极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中 7 招募说明书 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长)、董事会秘书等 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 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硕士,独立董事。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康 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 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硕士,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监事。1987 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学院、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作,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霸菱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Barings)、 富达投资管理公司(Fidelity)、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工作。2008 年至今,任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获硕士学位。1998 年起先 后在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 8 招募说明书 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总裁。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 问学者,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首席策略分析师,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裁。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 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 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 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 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裁, 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证券 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 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聂挺进先生,硕士。2004 年至 2006 年在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06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员兼任博时第三产业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起任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9 招募说明书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先生,经济学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工作。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 略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数学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 哈佛大学从事地球物理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 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彭博资讯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研究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ETF 组投资总监,2010 年 1 月起任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 和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起任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 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兼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 及联接基 金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 9 月起先后在 HAUGEN 金融系统顾问公司、花旗集团资产管理 部门、摩根士丹利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数量组投资总监,2010 年 7 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总经 理兼任成长组投资总监。2010 年 10 月起兼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成长组投资总监和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MBA。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成长组投资 副总监兼基金裕隆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 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11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12 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 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 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 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13 招募说明书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 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14 招募说明书 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98只,其中封 闭式8只,开放式190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 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招募说明书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 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16 招募说明书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 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 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 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 17 招募说明书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18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105568(免长途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19 招募说明书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20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泽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泽基金前身半岛基金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 银复字(1994)第 035 号文批准,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理财服务 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社会保险公司等五 家公司于 1994 年 3 月发起设立的公司型封闭式基金。1995 年 4 月 1 日,半岛基金在深圳市部 分交易网点上柜流通;1996 年 6 月,经主管机关批准,半岛基金从公司型基金改制为契约型基 金,基金经理人为深圳市半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信托人为招商银行。 1994 年 3 月,半岛基金实现了首次规范,并以公司型基金的模式开始运作;1995 年 4 月, 半岛基金在深交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1996 年 6 月,经主管机关批 准,半岛基金从公司型基金变更为契约型基金;1999 年 4 月,半岛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截止 1999 年 12 月 31 日半岛基金净资产达 2.03 亿元,流动资 产占总资产的 92.20%,货币性资产占总资产的 86.74%,达到了主管部门提出的基金规范的要 求。2000 年 3 月 24 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管理担任半岛基金的新任管理人后,根据 半岛基金 2000 年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授权,将半岛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裕泽证券投资基 金”。规范后,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起人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基金首次扩募时认购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且所持基金单位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低于 基金规模的 0.5%。 21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裕泽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 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2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4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 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六)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集中申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 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集中申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 集中申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以 LOF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11 年 5 月 4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场内集中申购具体开放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集中申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原则: (1)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3 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集中申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4)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集中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集中申购申请。 3、集中申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场内集中申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最低申购 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集中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集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集中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集中申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其中: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 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的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 处直接集中申购本基金;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的其它网点集中申购本基 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投资人集中申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集中申购费率 (1)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集中申购金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M <500 万元 0.80% 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500 万≤M <1000 万元 0.50%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4 招募说明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场内集中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 (2)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集中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6、集中申购的计算方式: (1)场内集中申购 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金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申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挂牌价格×(1+集中申购费率)×集中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费用=挂牌价格×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费率 净集中申购金额=挂牌价格×集中申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2)场外集中申购 场外集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元 7、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申请的成功 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集中申 购期结束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 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8、集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集中申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个 位数(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 集中申购利息份额的折算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9、原裕泽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集中申购结束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原裕泽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 25 招募说明书 额折算,使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裕泽证券投 资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份额折算以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10、集中申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的集中申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26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集中申购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申购、 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 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期间结 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8 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缴款方式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为准,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500 元,场外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 100 元。场内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500 元,场内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 5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29 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集中申购期内,对投资人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500 万元 1.00%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500 万≤M <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2 年 0.50% 2 年≤Y<3 年 0.25% Y≥3 年 0 原裕泽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0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将不低 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94,279.5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则可 得到 94,279.59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1 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 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32 招募说明书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须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33 招募说明书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接受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4 招募说明书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托管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 T 日提交跨系统转托管申 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3、暂停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 日至 R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35 招募说明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 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36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A 股市场经过严格筛选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牌上市公司的股票,力 争通过主动操作,获取较长期限内的资本增值和资本利得。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用品牌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对品牌强度、品 牌优势、品牌盈利能力、品牌的财务品质、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分析评估来精选个股;追求超 越基准指数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 市场金融工具、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分离债、资产支持债券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同业存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牌上市公司的股票,对于此类股票的投资 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 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行业、公司分析 和估值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一方面,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货币供应量的绝对水平 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积极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等,来判断经济周 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另一方面,根据对上市公司业务品质的改善、财务品质的改善、整体估值水平等指标进 行定量分析,得出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走势的判断,决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 37 招募说明书 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用品牌精选的主动式投资策略,即在战略上,以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 为主导,在战术上,强调个股选择与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相结合,在风险控制的基 础上,力求获取投资组合的超额收益。 (2)投资策略 1)品牌投资的基本原则 不同行业属性的品牌的投资价值具有不同的特征,本基金将根据品牌的行业属性对品牌进 行评估,跟踪研究不同行业中品牌的作用,及时更新不同行业的品牌评价标准。 2)品牌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品牌分析和估值分析两个方面来考查品牌的投资价值,选择品牌优秀、估值具备 优势的投资标的,作为本基金对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牌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品牌分析包含:品 牌强度、品牌优势、盈利能力和财务品质四个部分。 1)品牌强度分析 品牌强度用以衡量消费者对品牌认知情感强弱。本基金用以评价品牌强度的指标包括但是 不限于:市场份额、客户忠诚度和品牌知名度等。 2)品牌优势分析 品牌优势是指品牌所具有的独特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对用于评价品牌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创新力、行业发展、议价能力、产品独特性或者稀缺性和公司治理和员工激励等。 3)盈利能力 本基金在关注投资资本回报率(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简称 ROIC)的基础上,重 点关注 ROIC 增长率的可持续性,寻找 ROIC 出现改善的上市公司。ROIC 增长率的提高体现了 企业持续改善的业务品质和不断增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在考虑到安全边际的基础上,将深入 挖掘企业的成长性特征。 4)财务品质 本基金通过品质评估模型,筛选具有安全边际和潜在价值的公司,便于针对性地展开深入 的盈利能力分析和品牌精选。评价品牌财务品质的指标包括: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财务结构、 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财务比率指标。我们相信,从长期看,财务稳健的上市公司理应获得更 好的市场表现。 (3)估值分析 本基金将继续秉承博时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在分析、评估上市公司的品牌价值的 基础上,给予充分的安全边际。 38 招募说明书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凸 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 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 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 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 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 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 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仓时,将根据市场环境,运用股指期货管理建仓成本。 本基金出现较大申购赎回时,将运用股指期货管理组合的风险。 未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 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施其责,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39 招募说明书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品种的信 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 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 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0 招募说明书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股 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组合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 60%-95%,取 8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其余 20% 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1 招募说明书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2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3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44 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45 招募说明书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6 招募说明书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或复核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7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投 资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本基金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还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48 招募说明书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49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0 招募说明书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1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2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53 招募说明书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4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55 招募说明书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56 招募说明书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7 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 收益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 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管理风险 58 招募说明书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 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 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 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 的投资收益。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9 招募说明书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0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1 招募说明书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62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3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64 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65 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6 招募说明书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7 招募说明书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68 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69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70 招募说明书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 讯开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7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72 招募说明书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73 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4 招募说明书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75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六)其他事项 76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77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娟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 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 78 招募说明书 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A股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 场金融工具、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分离债、资产支持债券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同业存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牌上市公司的股票,对于此类股票的投资 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 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名单,并有责任确保该名单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名单 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票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79 招募说明书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⑤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⑨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⑩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0 招募说明书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以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督。 8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82 招募说明书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83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84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包括股指期货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85 招募说明书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86 招募说明书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87 招募说明书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8 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89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90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每季度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 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 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 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 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不含深圳地区)、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的借记卡或已开立第三方支付账户(天天盈账户)均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本公司网 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本公司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91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 WAP 网站,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 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博时 WAP 网站地址:http://wap.bosera.com。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博时公司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 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本公司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自 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 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92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3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94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95 招募说明书 (本页无正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19 日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