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4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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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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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68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75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76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78
十二、基金的投资........................................................ 79
十三、基金的业绩........................................................ 89
十四、基金的财产........................................................ 9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9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9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二十、风险揭示......................................................... 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10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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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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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指2005年12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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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由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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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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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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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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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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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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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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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晟哲先生,硕士。2012年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28日-2017年12月1日)、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博时睿益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2月23日-2018年8月13日)、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3月22日-2018年12月8日)的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13日-2021年7月12日)、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12月4日-2021年7月12日)的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行业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行业研究部副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兼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月24日—至今)、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5月13日—至今)、博时荣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26日—至今)、博时恒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4月22日—至今)、博时荣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7日—至今)、博时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5月3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詹凌蔚(2005年1月6日-2007年3月14日)、邓晓峰(2007年3月14日-2014年12月26日)、蔡滨(2014年12月26日-2016年4月25日)、王俊(2015年1月22日-2021年1月2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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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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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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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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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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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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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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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
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
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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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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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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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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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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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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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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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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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3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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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32)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萍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3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
楼01A单元和02A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
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
楼01单元及3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30
楼
法定代表人: 欧兆伦
联系人: 张冬
电话: 021-2896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1880 / 8008301880
网址: http://www.citibank.com.cn
(3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城建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晓蕾
联系人: 闵成
电话: 021-50162731
传真: 021-58769989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s://www.sc.com/cn
(3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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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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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4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4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4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44)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
20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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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
法定代表人: 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 高赞
电话: 0532-87071088
传真: 0532-9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3303
网址: www.yitsai.com
(4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
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
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4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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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
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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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5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
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6)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5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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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6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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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6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6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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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66)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
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
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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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陈梦颖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7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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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7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
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
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7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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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
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82)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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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8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
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8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8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
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
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8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8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8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8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
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9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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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1)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9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 025-52278981
传真: 025-522789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9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9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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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9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9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9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9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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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9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0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0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0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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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0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0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0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0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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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0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0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1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1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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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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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1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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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2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25)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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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2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第22-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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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3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3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3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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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3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3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3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3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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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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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4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
塔23-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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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45)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4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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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4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4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5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5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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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
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5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
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5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
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
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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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5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5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5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
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
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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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6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6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6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6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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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xmzq.cn
(16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6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6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
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
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6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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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6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7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171)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7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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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7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7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7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7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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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 陈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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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2004年11月22日起到2004年12月29日止,共募集1,209,641,741.0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5,154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月6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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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申购、赎回和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2005年2月22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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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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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本基金于2005年1月1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本基金于2005年2月22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4)本基金于2005年8月25日开始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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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的限制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 交易帐户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最低持有限额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份)
1 1 1 1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15:00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日常申购费率 M <50万元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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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M <500万元 1.20%
500万≤M <1000万元 0.60%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日常赎回费率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2年 0.50%
2年≤Y<3年 0.25%
Y≥3年 0.0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1.040× (1+1.5%)=1.0556元
申购份额 = 40,000 / 1.0556=37,893.1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2年但不少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1.016× (1-0.5% ) =1.01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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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10000×1.01092=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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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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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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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规定。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如下表所示: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
率
Y<7日 1.50%
Y≥7日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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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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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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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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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6年7月1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14日期间,本基金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万元。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0%
50万元≤M<500万元 1.20%
500万元≤M<1000万元 0.6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投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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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或产业结构即将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历史机遇,并将这种历史机遇深化为可投资的主题,即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通过投资于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使中国投资者最直接地成为这三大主题行业巨大增值过程中的受益者,获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5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是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可投资的主题。工业化过程既是电力、运输等基础设施迅速完善及能源与矿产资源消费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逐步城市化的过程。同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快速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必然带来消费的繁荣和消费的逐步升级。相应地,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这三大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将相对于经济的整体水平拥有较为显著的超额收益。
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的主题有可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经济增长主题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对投资方向作出适合经济增长主
题变化的调整,并于调整前3个月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进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80%的股票资产将投向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
(三)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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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虽然股票最高投资比例可达到95%,但这一投资比例所对应的是阶段性、非常态的资产配置比例。在一般市场状况下,为控制基金风险,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会控制在80%以内。所以,本基金加入20%的上证国债指数与80%的沪深300指数一起构成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
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类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以外行业中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五)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为主动式投资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主动投资基本理念基础上,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工业化和消费升级的阶段性特征,选择其中成长相对持续的消费品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行业及业务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原材料行业作为投资重点,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价值策略指导下的行业增强型主动投资策略。
1.行业基准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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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配置比例将以沪深300指数中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权重作为配置基准。在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结合个股精选结果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间的投资比
例。
2.行业权重的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各大行业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三大行业及不同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其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三大行业所覆盖的各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从行业成长性、行业盈利能力及行业景气周期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在各细分行业中,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正处于景气回升开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具体地,本基金根据以下三方面对细分行业进行投资评级:
(1)评估行业成长性
行业成长性是影响行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业成长的动力来源于消费、投资及出口的拉动,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细分行业横断面分析评估行业短期及长期增长前景。行业所在市场的演进阶段也是影响行业增长的重要因素,行业在导入、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行业增长速度会有较大差异。进口占行业销售比例高的行业,进口替代的空间大,行业增长的前景要好于出口比例高的行业。
(2)评估行业盈利能力
评估行业盈利能力的目的在于从定性角度把握行业将增长转化为利润的潜力。行业的盈利能力是由行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能力、行业集中度、资本密集度等因素决定的。由于自然或政策管制以及品牌、行业集中度高所形成垄断或准垄断会增强行业的定价能力,从而提高行业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过高、供应商的侃价能力过强以及所提供产品的同质性均会降低行业的盈利能力。
(3)评估行业当前所处的景气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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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应收款周转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时间序列的波动特征来评估行业当前所处景气周期。
综合以上三方面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团队将会给出各细分行业的投资评级报告,本基金的行业投资评级分五类,即强烈增强、增强、中性、减配、强烈减配。基金经理将根
据行业评级报告及自身判断,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调整。
股票组合方面,在主题行业策略指导下,本基金通过行业定位、价值过滤和个股精选构建投资组合阶段。
3.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风格特征设计股票选择流程和选股变量,具体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上市公司风格划分,即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业绩波动特征,采用经营杠杆、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等指标将全部上市公司分成平稳增长与周期波动两大类别。
第二步:股票初选,即使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平稳增长及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对全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类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甄选,以过滤掉大部分不具备竞争力的非主流企业。
对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中平稳增长型公司,本基金采用ROIC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0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对于上述三个行业中周期性公司,本基金采用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经营杠杆、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款及存货周转率、投资资金回报率等反映周期性公司主营业务阶段特征的系列指标。
在完成第二步筛选后,本基金还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即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信息真实性判断及可比性调整,以尽量避免财务欺诈及建立上市公司间业绩的横向可比
性。
第三步: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两个层次的研究。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寻找最具发展潜力的子行业并对其驱动力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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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稳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逐渐凸现、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
入研究和跟踪。
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选股流程后,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划分标准为基础,以GICS行业分类标准为原则,建立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精选股票池,并以此作为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一方面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
(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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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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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3,813,011,272.54 68.01
其中:股票 3,813,011,272.54 68.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464,216.39 0.81
其中:债券 45,464,216.39 0.8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10,000,000.00 23.3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1,254,637.53 7.69
8 其他各项资产 6,915,837.31 0.12
9 合计 5,606,645,963.7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11,706,825.22 14.55
C 制造业 2,205,599,009.28 39.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88,868,643.96 1.59
业
E 建筑业 28,348,702.94 0.51
F 批发和零售业 26,608,750.00 0.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877,580.13 0.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819.74 0.00
J 金融业 358,756,251.07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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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79,916,047.00 1.4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2,244,565.52 2.9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077.6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13,011,272.54 68.3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6,064,477 207,344,468.63 3.72
2 000708 中信特钢 11,448,822 155,360,514.54 2.78
3 601857 中国石油 14,886,808 153,631,858.56 2.75
4 002027 分众传媒 25,203,384 152,732,507.04 2.74
5 600985 淮北矿业 8,956,123 149,925,499.02 2.69
6 688187 时代电气 3,027,026 149,474,543.88 2.68
7 000100 TCL科技 34,343,552 148,364,144.64 2.66
8 600938 中国海油 4,019,700 132,650,100.00 2.38
9 603993 洛阳钼业 15,121,500 128,532,750.00 2.30
10 002353 杰瑞股份 3,140,316 110,162,285.28 1.9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5,464,216.39 0.8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464,216.39 0.8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84 柳工转2 304,100 45,464,216.39 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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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9,0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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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93,817.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02,926.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15,837.3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84 柳工转2 45,464,216.39 0.81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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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增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 ①-③ ②-④
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比较基
标准差 益率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2005.01.06-2005.12.31 3.09% 0.82% -7.93% 1.10% 11.02% -0.28%
2006.01.01-2006.12.31 104.88% 1.16% 89.01% 1.12% 15.87% 0.04%
2007.01.01-2007.12.31 188.61% 1.72% 112.31% 1.84% 76.30% -0.12%
2008.01.01-2008.12.31 -48.14% 2.19% -55.62% 2.44% 7.48% -0.25%
2009.01.01-2009.12.31 71.51% 1.40% 71.73% 1.63% -0.22% -0.23%
2010.01.01-2010.12.31 -10.61% 1.41% -5.55% 1.24% -5.06% 0.17%
2011.01.01-2011.12.31 -9.63% 1.07% -21.99% 1.05% 12.36% 0.02%
2012.01.01-2012.12.31 17.16% 1.05% 5.20% 1.04% 11.96% 0.01%
2013.01.01-2013.12.31 2.56% 1.36% -3.79% 1.09% 6.35% 0.27%
2014.01.01-2014.12.31 61.36% 1.14% 35.80% 0.93% 25.56% 0.21%
2015.01.01-2015.12.31 21.10% 2.35% 10.69% 1.97% 10.41% 0.38%
2016.01.01-2016.12.31 3.30% 1.21% -12.33% 1.17% 15.63% 0.04%
2017.01.01-2017.12.31 31.96% 0.73% 12.64% 0.51% 19.32% 0.22%
2018.01.01-2018.12.31 -24.27% 1.34% -20.20% 1.07% -4.07% 0.27%
2019.01.01-2019.12.31 41.50% 1.11% 29.43% 1.00% 12.07% 0.11%
2020.01.01-2020.12.31 32.28% 1.40% 22.61% 1.14% 9.67% 0.26%
2021.01.01-2021.12.31 -0.33% 1.30% -3.12% 0.94% 2.79% 0.36%
2022.01.01-2022.12.31 -25.30% 1.19% -16.86% 1.03% -8.44% 0.16%
2023.01.01-2023.12.31 -11.35% 0.70% -8.40% 0.68% -2.95% 0.02%
2024.01.01-2024.06.30 -0.79% 0.92% 1.57% 0.72% -2.36% 0.20%
2005.01.06-2024.06.30 1201.48% 1.36% 195.83% 1.28% 1005.65%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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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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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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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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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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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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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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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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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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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M <50万元 1.50%
50万≤M <500万元 1.20%
500万≤M <1000万元 0.60%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赎回费率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2年 0.50%
2年≤Y<3年 0.25%
Y≥3年 0.00%
3)场内赎回费率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
率
Y<7日 1.50%
Y≥7日 0.5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3.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余额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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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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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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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
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九)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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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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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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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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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预期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的逐步推进,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能获得较快增长,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也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本基金选择上述三个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是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预期,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这一预期发生偏差,可能造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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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三个行业相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不强,基金可投资标的容量相对于基金规模偏小而
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五)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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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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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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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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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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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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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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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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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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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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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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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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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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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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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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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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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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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督促登记机构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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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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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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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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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场外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场外投资者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电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2、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方式查询,详情请咨询相关场内销售机构。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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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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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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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6月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九)、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4年第1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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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四)、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年年度报告》;
(十五)、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十六)、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十七)、2023年11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十八)、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九)、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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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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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
3、《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