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6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5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基金代码 160505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5-01-06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02-22
期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0-05-13
基金经理 金晟哲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13
场内简称 博时主题LOF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十二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进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
投资范围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和原材料
类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
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以外行业中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采取价值策略指导下的行业增强型主动投资策略。由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配置比
主要投资策略 例将以沪深300指数中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权重作为配置基准。股
票组合方面,在主题行业策略指导下,本基金通过行业定位、价值过滤和个股精选构建
投资组合阶段。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
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21% 其他资产
7.09%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8.97%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73.73% 权益投资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10.00%
-20.00%
-30.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61.36% 21.10% 3.30% 31.96% -24.27% 41.50% 32.28% -0.33% -25.30%-11.35%
业绩基准收益率 35.80% 10.69% -12.33% 12.64% -20.20% 29.43% 22.61% -3.12% -16.86% -8.40%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申购费(前收费) M < 50万元 1.50%
500万元≤ M < 1,000万元 0.60%
M ≥ 1,000万元 1000元/笔
N < 7天 1.50% 100%计
入资产
至少
7天≤ N < 730天 0.50% 25%计入
赎回费 资至产少
730天≤ N < 1095天 0.25% 25%计入
资产
N ≥ 1095天 0.00%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
优惠。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申购费: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份额的费率结构设定。
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持有期少于7日赎回费率为1.50%,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赎回费率为0.50%,
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固定比例 1.2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11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
其他费用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
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年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
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 1.4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1)本基金预期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的逐步推进,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能获得较快增长,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也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本基金选择上述三个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是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预期,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这一预期发生偏差,可能造成上述三个行业相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不强,基金可投资标的容量相对于基金规模偏小而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2)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