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一)订立《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前言 2004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2004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二、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释义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金份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额的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交易、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1 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与赎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 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无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的赎回申请: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2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 合同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当事 2.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 人及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权利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义务 (五)投资范围 (五)投资范围 十二、 …… …… 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的投 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 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3 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 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九)投资限制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 60%-95%;保留的现金以及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 60%-95%;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 (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 计不低于 5%; 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4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 和第 2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十四、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资产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的估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一、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基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的信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息披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露 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5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协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议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托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管协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 议的 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依据、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目的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和原 则 八、基 (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 金资 6.暂停估值的情形 6.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估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值、基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金资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产净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值计 算与 复核 6 九、投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 6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 60%-95%; 资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 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 合比 不低于 5%; 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例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5、7、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 和第 2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 和第 2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十、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7 金收 2.投资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 2.场外投资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场内投资者 益分 方式为现金分红;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