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联接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ETF联接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基金代码 160419
联接
下属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160419
联接A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6月15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年6月15日
基金经理 苏卿云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7月13日
其他 场内简称 证券行业
注:自2023年6月15日起,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
投资范围 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
新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
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主要投资策略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求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
风险收益特征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新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 1.20% - 非养老金客户100万元≤M<200万元 0.80% -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 非养老金客户(前收费)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
- - 每笔500元 养老金客户
(直销)
N<7天 - 1.50% -
赎回费 7天≤N<365天 - 0.50% -
365天≤N<730天 - 0.25% -
N≥730天 - 0.00% -
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0%,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1.5%的赎
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6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新
用
信 息 披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其 他 费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用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联接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6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新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6、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7、上市交易风险
8、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9、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1、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2、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1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新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