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标普石油指数(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2-2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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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 2011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1] 1475 号)和 2011 年 2 月 15 日《关于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74 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建设银行”)。
3、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 160416,基金简称为华安标普石油指数(QDII-LOF),场内简
称为华安石油。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若
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募集规模上限,则所有的认购
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
度为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7、本基金自 2012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12 年 3 月 23 日止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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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
障碍。
9、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
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
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1、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
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2 年 2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的《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
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
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购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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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
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
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新基金以一元面值发售,一元面值发售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基金净值可能会跌破面值。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和区域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
化而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
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金融模型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三是境外投资
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3
不定期。
(五)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认购代码:160416
基金简称:华安标普石油指数(QDII-LOF)
场内简称:华安石油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
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
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
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十)募集规模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
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 20 亿元人民币,
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
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
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
度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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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
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二)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2 年 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3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三)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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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十四)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
金投资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
人民币。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 20 亿元人民
币,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
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的末日认购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 亿元人民币-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认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确认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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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日认购确认金额=末日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认购费用按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二)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现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0≤M<100万元 1.0%
100万元≤M<300万元 0.6%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如果本基金发售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
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①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②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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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③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人在场外认购期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 1.97 元,对
应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 元
认购份额=(9,900.99+1.97)÷1.00 =9,902.96 份
则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 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 9,902.96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在场外认购期投资 1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 197.26 元,
对应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6%÷(1+0.6%)=5,964.21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5,964.21=994,035.79 元
认购份额=(994,035.79+197.26)÷1.00=994,233.05 份
则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00 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 994,233.05 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在场外认购期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 1,972.60
元,对应费用为 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10,000,972.60 份
则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000 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 10,000,972.60 份基金份额。
4、场外认购份额以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投资者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
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三)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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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价格与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认购费率由销
售机构比照本基金的场外前端认购费率执行。
如果本基金发售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
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例四: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0 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需缴纳 101,0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050 份。
4、本基金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场内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场内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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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7 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10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本基金相关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
内代销机构。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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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
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
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
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
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
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
证件资料;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如有)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4)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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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关于印鉴的指定文件》(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标准格式);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如有)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
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
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
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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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
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
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
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
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
立后查询。
(5)个人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认购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上。
(三)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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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
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
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各指定网点
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
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
行网上认购;
(4)已经开通华安基金手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手机网站
(http://wap.huaan.com.cn)进行认购;
3、投资者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或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或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
调整并及时公告。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四)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证
券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证券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
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证券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
前持开户所需的资料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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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
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
理)。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公布
的规定或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
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证
券公司营业网点申报认购。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不得撤消;
3)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认购本基金所需提交的资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相
关说明。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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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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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 6627 5654
联系人:王琳
公司网址:www.ccb.com
(三)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7 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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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 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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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四)场内销售机构
1、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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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六)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七)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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