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关于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2016-07-02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785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止以通讯方
式召开了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相关内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对在该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
的新汽车 A 份额(基金代码为:“150357”,基金场内简称为:“新汽车 A”)和新汽车 B 份
额(基金代码为:“150358”,基金场内简称为:“新汽车 B”)实施了分级份额终止运作份额
折算,将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代码为:“160225”,
基金场内简称为:“新汽车”)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份额折算已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完成,现将折算结果及变更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份额折算结果
本基金管理人将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各自基金份额净值
与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结果如下表所
示:
折算前份额数量 折算后份额数量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份) (份)
新汽车 A 份额 4,100,717 0.930660593 国泰新汽车份额 3,816,375
新汽车 B 份额 4,100,718 1.069339406 国泰新汽车份额 4,385,059
注:
1、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折算成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仍登记在场内。
2、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折算成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则处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份额折算比例
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二、变更登记
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相关内容,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全
部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份额折算已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完成,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上述折算结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
请,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变更登记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内份额,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场外份额。
三、重要提示
1、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相关内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2、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并终止办理配对转换业务。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开始办理,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 投 资 者 欲了 解 详 细 情 况 , 请 拨 打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688,
021-31089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投
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