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6-05-27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17:00 止(以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公证员: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4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即 2016 年 5 月 27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
1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5 月 27
2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公证员: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4 、 投 资 人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与新汽车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3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
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
次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新汽车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
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 转 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有关事项议案获表决通过,则新汽车 A 份额
和新汽车 B 份额将终止运作并进行折算,自折算基准日起暂停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直至转型后基金恢复申购赎回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
险,特别提醒持有人做好流动性安排。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 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
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5
附件一: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实施转型,并修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新能源汽车
指数分级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
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的相关内容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
和补充,并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6
附件二: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的全部基
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
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
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7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8
附件四: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事项属对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原注册事项的
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方案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
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
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
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转型与更名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的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并相应折算为场内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名称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LOF)”或“本基金”),调
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9
(二)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基金转型
基金转型是指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份额的运作、
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
10
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三)转型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于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11
议。
(四)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
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12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13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
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
14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
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无申购费用。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随着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65 日 0.50%
场外赎回费
365 日≤N﹤730 日 0.25%
N≥730 日 0.0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
场内赎回费
段设置赎回费率。
在确定场外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时,通过场外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以份额
实际持有期限为准,通过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
15
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
发布异常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6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17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18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1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销
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1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19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5、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转型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A、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20
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B、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
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21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A、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B、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22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C、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A、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B、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23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C、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D、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A、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B、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24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25
A、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26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转型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
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股票
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
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
27
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
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
等因素,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场交易机会。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模。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
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9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95%;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30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以沪深 A 股市场属于整车、电池
材料、上游材料、电机电控和充电桩等新能源产业链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空间,根据市值和成
交金额综合排名,选出 50 只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可以反映新能源汽
车产业的整体运行情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
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
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
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转型后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31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32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33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34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转型后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35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变更,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九)转型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37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转型后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39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外,考虑到自《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细则的不断调整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
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修订。
(十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期间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新
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以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起暂停申购、
赎回、配对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全部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等。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且完成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终止运作份额
折算后,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国证
40
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
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06 号)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至 2012 年 3 月 9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生效。
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
分级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
41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新能源汽车(LOF)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过程中,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变更登记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不
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变现基金份额。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可
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
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
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