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7-06-24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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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1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个股流动性不足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的运作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跟踪创业板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将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差异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等,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
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1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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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
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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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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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
41、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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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2、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4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5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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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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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8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
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
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
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
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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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
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
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
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
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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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业部西南地
勘局财会处干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财会部干部、人
力资源部干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业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
总裁、董事。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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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东临沂电业
局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
公司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
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
计师。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
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小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员。1981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任南京林业大
学(原南京林产工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员。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室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主任。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长天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 年 12 月起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员,研究生部博士生
导师。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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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
监。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
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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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皓,硕士研究生,FRM,注册黄金投资分析师(国家一级),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2010 年 5 月加盟国泰基金,任高级风控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
兼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小板 300 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 日起任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
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徐成城,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闽发证券。2011 年 11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 日由徐皓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起至
今由徐皓和徐成城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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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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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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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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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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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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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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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
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
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
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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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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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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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
1
限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
2 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①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1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2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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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东莞农村商业银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4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中信建投证券股
5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008-888-10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6
限公司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招商证券股份有
7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中国银河证券股
8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
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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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申万宏源证券有
10 客服电话:95523
限公司 电话:021-33388211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兴业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11
限公司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12
限公司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13
任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国盛证券有限责
14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光大证券股份有
15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
(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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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渤海证券股份有
17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限公司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中信证券(山东) 号楼第 20 层(266061)
18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华泰证券股份有
19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20
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
21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限公司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安信证券股份有
22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23
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华宝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24
任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25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天相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26
限公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27
限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华龙证券有限责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28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平安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29
限公司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30
限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31
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国都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32
限公司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33 电话:021-64339000
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34
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中信期货股份有限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35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申万宏源西部证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36
券有限公司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华西证券股份有 厦
37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中区西大街 11 号工商银行 3 楼
九州证券股份有
38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客服电话:95305
限公司
网址:www.jzsec.com
②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诺亚正行(上海)
1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有限公司
厦 903~906 室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蚂蚁(杭州)基金 座 6F
3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4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5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6
售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0571-88920897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众升财富(北京)
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富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9
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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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销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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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12 号文(《关于准予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5,693,668.06 元人
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8,834.25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
已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
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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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
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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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可查阅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泰
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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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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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无申购费用。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随着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N﹤365 日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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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日≤N﹤730 日 0.25%
N≥730 日 0.0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
场内赎回费
段设置赎回费率。
在确定场外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时,通过场外认购或场外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
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通过场内认购或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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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T 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9,501.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01.37 份基金份额。
例:T 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 份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故所得份额为 9,61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38 份)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5×1.0400=9,999.60 元
退款金额=10,000.00-9,999.60=0.40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 9,615 份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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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某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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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异常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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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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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
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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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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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5%,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
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
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
等因素,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场交易机会。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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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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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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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维护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成部分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开展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之
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方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827,468.98 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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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31,827,468.98 91.8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0,925.25 6.90
7 其他各项资产 419,839.41 1.21
8 合计 34,638,233.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66,795.42 6.0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62,534.81 44.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19,464.21 0.94
F 批发和零售业 155,595.12 0.4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351,168.09 30.4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1,082.05 1.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94,589.06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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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78,188.24 2.5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58,051.98 5.17
S 综合 - -
合计 31,827,468.98 93.5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498 温氏股份 62,897 2,066,795.42 6.07
2 300104 乐视网 39,807 1,350,253.44 3.97
3 300072 三聚环保 16,462 1,030,027.34 3.03
4 300059 东方财富 55,423 830,236.54 2.44
5 300024 机器人 35,001 756,371.61 2.22
6 300408 三环集团 36,594 724,927.14 2.13
7 300136 信维通信 20,898 717,846.30 2.11
8 300070 碧水源 42,823 694,589.06 2.04
9 300124 汇川技术 28,663 629,152.85 1.85
10 300156 神雾环保 17,560 614,600.00 1.81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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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13.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2,835.9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7.05
5 应收申购款 131,572.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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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419,839.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8.39% 0.94% -8.04% 1.08% -0.35% -0.14%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注:2016 年 11 月 11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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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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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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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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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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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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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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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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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
除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算
方法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费率或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法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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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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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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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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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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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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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
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
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
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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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
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
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
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
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
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
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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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当创业板指数下跌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创业板
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创业板指数成份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2)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
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
度;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则差异风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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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
(2)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创
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
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人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
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板市
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
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人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
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1)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
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2)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3)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人的价值判断可能
存在较大差异。
(5)技术失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更
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上市交易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的上市份额,产生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本基金的上市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3)折/溢价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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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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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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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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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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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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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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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额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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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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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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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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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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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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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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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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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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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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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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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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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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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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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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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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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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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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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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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
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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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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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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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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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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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
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邮编: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12
同生效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19
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23
易公告书 报》、《证券时报》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25
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25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对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25
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通定期 报》、《证券时报》
定额投资计划并开展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部分销售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26
机构对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证券时报》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开展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1/28
易提示性公告 报》、《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2/14
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关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2/15
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并同时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报》
告
关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6/12/28
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计划并同时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1/20
放式基金单笔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限 券报》、《证券时报》
制及单笔赎回、转换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2/4
理变更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2/9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2/17
放式基金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券报》、《证券时报》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投资计划并同时调整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交通银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3
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14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开 券报》、《证券时报》、《证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 券日报》
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16
金在电子直销平台开通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 券报》、《证券时报》、《证
基金快速转购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券日报》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17
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购(含 券报》、《证券时报》、《证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迁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25
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25
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3/31
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 券报》、《证券时报》、《证
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券日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4/7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券报》、《证券时报》、《证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4/8
放式基金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限制的 券报》、《证券时报》、《证
公告 券日报》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南京苏宁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4/14
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同时开 券报》、《证券时报》、《证
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5/10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 券报》、《证券时报》、《证
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7/5/12
值方法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