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创业板指数(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11-25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国泰创业板指数(LOF)(场内简称:创业板基)
基金主代码 1602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年11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16年11月2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年11月28日
注: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
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对于场内申购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将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无申购费用。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办理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0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0%,不按份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确定场外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时,通过场外认购或场外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通过场内认购或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机构等内容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询),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11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6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