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食品: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1-01-15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LOF)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1月20日 公告日期:2021年1月15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日常申赎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6 六、基金合同摘要.............................................................................................................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19 九、重大事项揭示............................................................................................................. 2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7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上的《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国泰食品。 3、基金代码:160222。 4、2021年1月13日基金份额总额:5,691,538,901.72份。 5、2021年1月13日基金份额净值:1.4368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45,471,605份(截至2021年1月13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20日。 9、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0222)。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网站或相关文件)。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日常申赎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0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10月17日结束募集,并于2014年10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食品A份额与食品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21年1月5日起恢复办理。投资人可详细查阅刊登在2020年12月29日《证券时报》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上公告的《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暨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期间相关业务状态的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5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国泰食品 5、交易代码:16022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45,471,605份(截至2021年1月13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托管在场外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已于2021年1月5日起开始办理,具体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1月13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87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9,815.86 份;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26,07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3,213.1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1月1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37,141,334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25.5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8,330,271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4.47%。 (三)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1年1月13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份 额的比例(%)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760609.00 15.65 2 侯举超 7322651.00 5.03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企业 4994200.00 3.43 3 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4 陈致同 4782813.00 3.29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72738.00 2.94 6 纪嘉伦 3400466.00 2.34 7 王俊伟 2964624.00 2.04 8 段蓉 2925747.00 2.01 9 胡灏鑫 2529729.00 1.74 10 徐向明 2465522.00 1.69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军 3、总经理:周向勇 4、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34917Y 8、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316人,其中68.99%(218人)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国华 咨询电话: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5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 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 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 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 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惠富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生 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而来)、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 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 变更而来)、国泰兴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 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信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更名而来)、国泰惠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添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研究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盈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合融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聚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制造两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国泰致远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福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综合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研究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民裕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 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 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 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杏,学士,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区域经理。2011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品牌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8 月起兼任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兼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任量化投资(事业)部副总监,2018年7月起任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监。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 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50只。 2、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1月13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2021年1月13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137,588,167.84 结算备付金 6,093,450.98 存出保证金 1,017,026.39 交易性金融资产 7,414,073,445.01 其中:股票投资 7,382,646,145.01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31,427,30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650,024.49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78,871,180.32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8,638,293,295.0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214,603,579.87 应付赎回款 238,387,280.64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47,248.18 应付托管费 549,449.6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209,584.91 应交税费 1.16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预提费用 - 其他负债 2,075,393.62 负债合计 460,572,538.01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1,350,067,065.42 未分配利润 6,827,653,691.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8,177,720,757.0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638,293,295.03 注:报告截止日2021年1月1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1.4368元,本基金份额总额:5,691,538,901.72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1月1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382,646,145.01 85.46 其中:股票 7,382,646,145.01 85.46 2 固定收益投资 31,427,300.00 0.36 其中:债券 31,427,300.00 0.3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143,681,618.82 13.24 合计 6 其他各项资产 80,538,231.20 0.93 7 合计 8,638,293,295.0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35,015.56 0.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5,697.12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125.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59,590.22 0.00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213.63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6,462.33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053.17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852.40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71,010.23 0.08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56,049,276.13 89.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325,858.65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75,375,134.78 90.19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11,139 1,106,104,796.00 13.53 2 000858 五 粮 液 3,531,761 1,078,352,586.13 13.19 3 600887 伊利股份 17,827,150 866,221,218.50 10.59 4 000568 泸州老窖 2,409,609 641,437,915.80 7.84 5 603288 海天味业 2,819,366 600,524,958.00 7.34 6 002304 洋河股份 1,797,627 385,750,143.90 4.72 7 600809 山西汾酒 892,796 354,440,012.00 4.33 8 000799 酒鬼酒 751,264 171,573,672.32 2.10 9 000895 双汇发展 2,885,305 153,007,724.15 1.87 10 603369 今世缘 2,317,019 139,391,863.04 1.70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567 孚能科技 51,413 1,911,021.21 0.02 2 688819 天能股份 28,382 1,186,083.78 0.01 3 300999 金龙鱼 12,114 1,185,476.04 0.01 4 688526 科前生物 14,620 501,319.80 0.01 5 300896 爱美客 473 336,511.12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31,015,500.00 0.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11,800.0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427,300.00 0.3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640 20国债10 310,000 31,015,500.00 0.38 2 128142 新乳转债 4,118 411,800.00 0.0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17,026.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0,024.49 5 应收申购款 78,871,180.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538,231.2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元) 1 688567 孚能科技 1,911,021.21 0.02 新股锁定 2 688819 天能股份 1,186,083.78 0.01 网下中签 3 300999 金龙鱼 1,185,476.04 0.01 新股锁定 4 688526 科前生物 501,319.80 0.01 新股锁定 5 300896 爱美客 336,511.12 0.00 新股锁定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 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计算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