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A份额与互利B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
2020-03-13
国泰信用互利债券A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份额与互利 B 份额 终止上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 型的提示性公告》等有关规定,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其中,本基金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0217”;本基金优先类 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互利 A”,基金代码“150066”;本基金进取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互利 B”,基金代码“150067”)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 基金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 上[2020]164 号)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一)本基金优先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互利 A 基金代码:150066 (二)本基金进取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互利 B 基金代码:150067 (三)终止上市日:2020 年 3 月 18 日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 17:00 止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表决通过,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表决结果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和《关于国泰信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互利 A 份额和互 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20]164 号)同 1 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国泰信 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最终转换成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份额转换基准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将最终转换为国泰信用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将最终转换 为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方法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转型的提示性公告》。 (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生效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33 号《关于准予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原《国泰信 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与基金名称的变更 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本基金将实施基金份额转换 并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由“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在《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 开放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注意事项 (1)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之 前,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请投资人 注意。 2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 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 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