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6 年 3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2017
年 1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2017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 号)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
管理人运营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产品管理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含)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
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
加税。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
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上述税负可能对相关产品收益水平有所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产品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要求
执行。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