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对通过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渠道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 式基金的客户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及优惠活动期限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截至当日法定交易时间),通过工商银行工银 融 e 行(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和个人电话银行等个人电子银行渠道申购开放式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将享有申购费率优惠。 二、适用基金及代码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00193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0218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000362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00526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00742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953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20001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02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20003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020005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020009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1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11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20015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1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20019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20021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020022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23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26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20027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20033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 160211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0212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021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160215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0217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219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19020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519021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由于外汇额度限制,自2016年2月24日起,上述表格内标*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处于暂停申购状态,基金恢复申购业务后将适用本优惠活动,本公司 将不再另行公告,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 三、具体优惠费率 在优惠活动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工商银行工银融 e 行(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 和个人电话银行等个人电子银行渠道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其购费率均享有八折优惠。 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不低于 0.6%的,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 0.6%;原 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 0.6%(含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基金申购费率为固定 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 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新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此项优惠活动将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并另行公告。 2、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的规定为准。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 件。 3、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 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 定投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icbc.com.cn 电话银行:95588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g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免长途通话费用);021-31089000 该活动解释权归工商银行所有,有关本次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工 商银行的有关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