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3-07-24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LOF)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第三部分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1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九部分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93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93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9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 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泰估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国 泰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 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换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 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1.000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 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 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 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 先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估 值进取) 估值优先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 金份额 估值进取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 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估值优先所设定的每年应 获得的收益率,估值优先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 利5.7% 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 估值优先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可 能获得超额收益分配的总金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估值优先持有人的该等收 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估值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估值优先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三年封闭期内,由初始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在封闭期结束后,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进取”)。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估值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估值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估值优先或者估值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即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即估值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即估值进取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估值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5%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估值优先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估值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估值优先份额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估值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为单利5.7%。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86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86≤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年收益率Ra约定为单利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3。 T1 、T2、 T3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其余为365),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t=T1+ T2+ T3天(Tt的值等于365+365+365=1095或365+365+366=1096)。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1+3×Ra×T/Tt)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1.600,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