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REIT: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11-21
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A(QDII)
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6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3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5 2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南方道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南 方 道 琼 斯 美 国 精 选 REIT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7 年 8 月 17 日《上海证券报》等报刊及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公告的《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简称:A 类:美国 REIT;C 类:美国 RE C 3、基金代码:A 类:160140;C 类:160141 4、基金份额总额:271,026,460.34 份(截止:2017 年 11 月 17 日) 5、基金份额净值:A 类:1.0012 元;C 类:1.0010 元(截止:2017 年 11 月 16 日)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9,257,518.00 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11 月 24 日 9、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2 日证 监许可〔2017〕831 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 10 月 26 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7、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 5 上市交易公告书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0,896,502.68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0,450.29 元人民币,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其中 129,957.66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余的 492.63 为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归入基金财产。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08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71,026,460.34 份 ,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21,768,942.34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49,257,518.00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35,212.32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1606%。 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验资完毕,2017 年 10 月 26 日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获得书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 10 月 26 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71,026,460.34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7】75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11 月 24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美国 REIT 5、交易代码:16014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9,257,518.00 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可 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 上市交易公告书 至场内。本基金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 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7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416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5,088.0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255,256.00 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53.30%。场 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3,002,262.00 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46.70%。 (三)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证券帐户号 持有基金份额 例(%) 国金证券-招商银行-国 1 金 1088-广州农商掘金 1 0899120192 15,000,874.00 30.4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899062412 8,000,388.00 16.24% 3 郭文慧 0220012561 2,000,038.00 4.06% 4 王明武 0236911655 1,876,036.00 3.81% 5 屠建华 0080382829 1,001,388.00 2.03% 6 沈丹 0156479712 1,001,019.00 2.03% 7 方筱晴 0116118767 1,000,388.00 2.03% 8 居加清 0037478645 1,000,388.00 2.03% 9 曹家珍 0104244662 961,382.00 1.95% 10 周文琴 0056060578 503,009.00 1.02% 合计 32,344,910.00 65.66%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3、总裁:杨小松 4、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533137K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1. 负责集团层面的宏观策略研究及大类资产配置研究 2. 建立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将各体系研究成果在集团层面实现共享 宏观研究与资产配置部 3. 整合各研究部门的标准化研究资源,向集团各部门提供研究支持 4. 负责 FOF 产品的投资管理及基金研究 1. 负责权益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权益投资部 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股票市场的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 写 权益研究部 2. 及时更新和维护股票池、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模型 3. 协助固定收益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研究及可转债研究,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4. 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1. 负责权益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权益专户投资部 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主动量化策略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及择时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数量化投资部 3.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工作 4.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被动指数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指数投资部 2. 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3.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9 上市交易公告书 工作 4.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固定收益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固定收益投资部 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固定收益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3.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工作 4.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货币、短期理财等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现金投资部 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负责可转债研究和信用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固定收益研究部 2. 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3. 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1. 负责海外市场产品的研究、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 国际业务部 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1. 在战略与产品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完成集 团层面的战略规划撰写工作 战略与产品 2. 研究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动态和创新趋势,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及 开发部 储备,建设和维护公司产品库 3. 负责公司创新业务的研究及孵化工作 1. 负责公募业务线产品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公募产品管理部 2. 负责公募业务线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与管理等 1. 负责专户产品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专户产品管理部 2. 负责专户业务线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与管理等 1. 负责公募业务线下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下渠道发展规划、渠道 开拓及渠道日常服务等 2. 负责线下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渠道营销方案的制定、销售市场情 市场管理部 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3. 负责分公司线下渠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销售任务分配、考核指标 下达、预算费用管理、交叉销售政策制定、培训支持等 1. 负责专户业务线机构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机构业务部 2. 根据公司机构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 对集团的机构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1. 负责保险机构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保险机构业务部 2. 根据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 对集团的保险机构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养老金业务部 1. 负责专户业务线养老金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根据公司养老金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 对集团的养老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1. 负责组织完成所辖片区的银行、财务公司、券商、保险、企事业单位及 高净值人群的客户销售与拓展 北京、上海、深圳、南 2. 开展资产创设业务与另类产品交叉销售工作 京、成都分公司 3. 维护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关系,提供相关接待及后勤服务 4. 完成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利润指标 1. 履行理财中心相关职能 合肥分公司 2. 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通道,为客户提供集理财咨询和资讯为一体 (理财中心) 的专业理财顾问服务 3. 合肥理财中心隶属客户关系部 1. 负责公募业务线上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发展规划、平台 和网站建设及维护等 互联网金融部 2. 负责线上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推广、线上渠道营销方案 的制定、线上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1. 负责集团品牌形象规划与实施 企划部 2. 负责销售、宣传、活动等创意策划 3. 为集团销售前台做好营销支持,提高公司的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 1. 建立客户沟通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咨询服务;收集客户需求和建 议,处理客户投诉; 客户关系部 2. 搭建客户分类分级服务体系,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和挖掘;运用多种服务 形式和服务手段,进行客户关系的有效维护 1. 统筹集团层面的内控体系规划,建设并完善集团法律合规和监察稽核体 系 2.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应急处理,确保公司各项业 监察稽核部 务合规稳健运行 3.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委 员会的运作情况 4. 为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1. 统筹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规划,建设并完善集团风险管理系统和投资监 控体系 2. 负责操作风险管理:进行风险预防、评估、监控、报告,对风险处置情 风险管理部 况进行持续跟踪 3. 负责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应急处理及产品业绩归因分析,为 公司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1. 负责组合交易和交易执行等策略的研究和制定 交易管理部 2. 负责交易实施,降低交易成本、获得交易收益、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3. 负责交易分析和新产品持续研究,提供相关交易支持 1. 根据集团业务发展战略要求,完成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 信息技术部 2. 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持续完善集团信息化建设 3. 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提升运营效率,支持集团业务发展 1. 统筹集团层面的基金运营管理,搭建集团层面的统一运营服务平台 运作保障部 2. 负责基金的投资清算、会计与估值、信息披露等基金会计工作 3. 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交收、数据统计及费用核算等工作 11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统筹集团层面的人力资源规划,制定集团人力资源政策 2. 负责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实施人才招聘、培养、激励与保留,提供相关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党委组织部 3. 人力资源部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协助党委开展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 管理监督、调整配备工作 1. 统筹集团层面的制度梳理、流程管理和文件归档工作 2. 负责公司公文流转、办公文秘、公司会议组织及会议事项督办等工作 3. 负责行政后勤、招投标采购管理、基建管理、办公安全等保障类工作 办公室 4. 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公益事业等日常事务工作 党委办公室 5. 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协助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党务工作,贯彻 并跟进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开展党员发展培养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工 作 1. 负责集团预算管理工作 2. 执行集团财务规划、资本优化以及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对公司财务状况 财务部 进行监控和分析 3. 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及税务管理,支持公司业务发 展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我公司共有员工 581 人,博士 16 人、硕士 392 人、本科 156 人、 其他 17 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常克川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7 年 6 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134 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户产 品、社保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管理总资产规模约 6586 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有南方稳健、南方宝元、南方避险、南方现金、南方积配、南方高增、南稳贰号、 南方绩优、南方成份、南方多利、南方全球、南方隆元、南方盛元、南方价值、南方恒元、 南方 300 联接、南方 500、深成 ETF、南方深成、南方策略、小康 ETF、南方小康、南方广 利、南方金砖、南方成长、南方 10 年国债、南方保本、380ETF、南方 380、南方香港、南 方消费、南方金利、南方润元、南方理财 14 天、南方高端装备、南方理财 60 天、南方安心、 南方收益宝、500ETF、300ETF、南方永利、南方中票、南方稳利、南方丰元、南方聚利、 南方医保、南方现金通、南方新优享、南方通利、中国梦基金、南方薪金宝、南方天元、南 方启元、500 医药、南方绝对收益、理财金、恒指 ETF、南方产业活力、南方双元、南方创 新经济、500 工业、500 原料、南方利淘、大数据 100、南方改革机遇、南方利鑫、南方利 众、南方丰合、改革基金、高铁基金、大数据 300、500 信息、南方量化成长、互联基金、 南方利达、南方消费活力、南方国策动力、南方香港成长、南方顺达、南方利安、南方荣光、 南方顺康、南方弘利、南方瑞利保本、南方沪港深价值、南方益和保本、南方君选、南方日 添益、亚洲美元债、南方驱动混合、南方安享绝对收益、南方新兴混合、南方卓享绝对收益、 12 上市交易公告书 创业板 EF、南方创业板、南方原油、南方甑智混合、南方品质混合、南方荣毅、南方荣欢、 南方荣冠、500 信息联接、南方转型混合、南方安泰养老、南方颐元、南方多元、1000ETF、 南方天天利、南方荣发、南方卓元、南方安裕养老、南方荣安、南方中证 500 增强、南方宣 利、南方安颐养老、南方睿见混合、南方和利、南方教育股票、南方宏元、南方军工混合、 南方全指证券联接、证券基金、南方荣优、南方智慧混合、国企精明、南方和元、南方文旅 混合、南方荣尊、南方纯元、南方荣知、南方高元、南方安康混合、银行基金、南方银行联 接;以及多个专户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黄亮,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国际业务部,现任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至今,担任南方全球 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南方 中国中小盘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 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国企精明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美国 REIT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13 上市交易公告书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陈熹 1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5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17 年 11 月 16 日资产负 债表如下: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1,260,821.7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529,411.76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95,096.75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29,717.74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8,6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07,270.76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35,021.07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192,294.5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71,026,460.34 未分配利润 278,749.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1,305,209.65 资产合计: 271,497,504.2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71,497,504.24 16 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7 年 11 月 16 日,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8,600,000.00 95.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90,233.48 4.71 7 其他各项资产 107,270.76 0.04 8 合计 271,497,504.2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D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17 上市交易公告书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07,270.76 5 应收申购款 18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07,270.76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9 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1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23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 批复 (二)《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三)《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四)《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1 日 24 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若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定投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25 上市交易公告书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6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7 上市交易公告书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28 上市交易公告书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9 上市交易公告书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销售币种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5)若将来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以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 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31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32 上市交易公告书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33 上市交易公告书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34 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5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36 上市交易公告书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7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