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国(QDII-LOF):基金合同摘要
2011-08-18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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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或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得有关费用,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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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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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监督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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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资产托管人;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或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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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管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1)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2)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
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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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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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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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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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除上列第(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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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员。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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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
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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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
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
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
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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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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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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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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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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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金
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
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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