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标普消费品指数增强(QDII):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 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 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 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 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 100%。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 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 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 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 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 5 号》、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 第 5 号》、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 2 二、释义 无 新增释义: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六、基金份额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申购与赎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 回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在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证监会备案。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 六、基金份额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的申购与赎 4、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4、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回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关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5 六、基金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的申购与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回 ……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6 六、基金份额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的申购与赎 形及处理 形及处理 回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 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 新增:“(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项本金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上述(1)到(7)、(9)项暂停申购 集中度的情形时;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 会备案。 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 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 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本金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 上述(1)到(7)、(10)到(12)项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八、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当事人及其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权利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元整 8 十四、基金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中投资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其中投资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 80%;现 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 80%;现 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十四、基金的 (九)投资限制 (九)投资限制 投资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制: ...... 新增:“(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第(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除上述(8)、(9)、(10)以外,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 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10 十六、基金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的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停市或休市时; 其他原因停市或休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境外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 二十、基金的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 …… 新增:“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12 二十、基金的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信息披露 …… 增加:“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协议当事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元整 2 二、基金托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目的和原则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标普全球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 同》”)订立。 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3 三、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人对基金管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 理人的业务 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监督和核查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中投资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其中投资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 80%;现 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 80%;现 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三、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人对基金管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 理人的业务 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监督和核查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制: …… 新增:“(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 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第(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除上述(8)、(9)、(10)以外,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 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