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
2018-12-15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03 号)和 2012 年 3 月 15 日《关于易方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43 号)的核准,进
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等等;
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76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7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77
六、基金的募集.....................................................7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79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79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7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0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80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80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80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80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80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81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82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84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85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86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87
九、基金转换 .......................................................89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89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89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89
(四)基金转换的份额限制 ...........................................................................................90
(五)基金转换费率 .......................................................................................................90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90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92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93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93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94
(一)基金的转托管 .......................................................................................................94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94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94
十一、基金的投资...................................................95
(一)投资目标 ...............................................................................................................95
(二)投资范围 ...............................................................................................................95
(三)投资策略 ...............................................................................................................95
(四)业绩比较基准 .......................................................................................................96
(五)风险收益特征 .......................................................................................................97
(六)投资决策 ...............................................................................................................97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97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99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99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99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99
十二、基金的业绩..................................................102
十三、基金的财产..................................................104
(一)基金资产总值 .....................................................................................................104
(二)基金资产净值 .....................................................................................................104
II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104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0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05
(一)估值目的 .............................................................................................................105
(二)估值日 .................................................................................................................105
(三)估值方法 .............................................................................................................105
(四)估值对象 .............................................................................................................106
(五)估值程序 .............................................................................................................106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06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08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108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0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110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10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10
(三)收益分配原则 .....................................................................................................110
(四)收益分配方案 .....................................................................................................11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10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2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12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13
(三)税收 .....................................................................................................................11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5
(一)基金会计政策 .....................................................................................................115
(二)基金审计 .............................................................................................................11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16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116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16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19
十九、风险揭示....................................................120
III
(一)市场风险 .............................................................................................................120
(二)管理风险 .............................................................................................................120
(三)流动性风险 .........................................................................................................121
(四)特有风险 .............................................................................................................122
(五)其他风险 .............................................................................................................12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2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2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2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6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2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28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2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0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36
(六)争议解决方式 .....................................................................................................137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3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3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3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4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47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50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5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5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15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5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52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52
IV
(五)资讯服务 .............................................................................................................15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二十六、备查文件..................................................157
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40、《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4
同的任何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6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7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8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
9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张雅君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丰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19 日起任
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富惠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
10
起任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
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任职),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田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研究员,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盈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7-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马喜德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3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根据相关公告,2013 年 4 月 20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由胡剑先生、刘琦先生代为
履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职责)。胡剑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刘琦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9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11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
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
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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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3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4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15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16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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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
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65,373.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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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
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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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89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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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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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3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24
网址:bank.pingan.com
(6)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5
(10)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4)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26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5)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7) 成都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8)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27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8
(23)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4)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5)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26)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29
(27)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8)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29)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0)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2071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31)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33)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3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31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5)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6)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91-96266(江西省内)、400-78-96266(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37)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38)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32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39) 九江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40)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闫宏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41)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2)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33
(43)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44)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45)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46)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34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47)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8) 宁夏银行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联系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58、0951-96558
网址:http://www.bankofnx.com.cn
(49)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50) 青岛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联系电话:0532-66957228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35
(51)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52)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汤巍巍
联系电话:0633-8081272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3)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吴清萍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54)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36
网址:www.borf.cn
(5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6)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7)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8)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3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9)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0)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1)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陈菲
联系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62)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联系人:傅巍群
38
联系电话:0512-639699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071
网址:www.wjrcb.com
(63)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冯亮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64) 鄞州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朱霓虹
联系电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务电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65)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6)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39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6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6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69)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7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40
网址:www.cqrcb.com
(71)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4)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4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6)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42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7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81)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43
(8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44
网址:www.nesc.cn
(86)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87)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8)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9)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45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0)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92)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3)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46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4)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5)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6)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7)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47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8)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99)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0)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1) 国元证券
48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02)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3)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4)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105)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6)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7)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08)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09)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10)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1)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12)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51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13)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4)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115)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116)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52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17)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18)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19)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0)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53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21)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2)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2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4
(124)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5)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26)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邢飞
联系电话:010-593660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27)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55
网址:http://www.tfzq.com/
(128)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29)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30)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1)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5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2)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3)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4)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5)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6)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37)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38)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9)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58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40)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1)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42)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3)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59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4)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45)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46)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7)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60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48)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9)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50)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51)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61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52)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53)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4)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55) 东海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6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68757102
网址:www.qh168.com.cn
(156)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7)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158)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wealth.cn
(159) 海银基金
6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60)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1)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62)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联系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64
网址:www.chtfund.com
(163)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64)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5)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66)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67) 汇付基金
6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68)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69)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5086 6173
网址:www.bzfunds.com
(170)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66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71)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72)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73)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74)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75)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76)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7)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78)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68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79)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0)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81)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82)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69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83)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84)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85)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86)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70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7)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88)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9) 途牛基金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190)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7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1)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2)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93)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94)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7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95)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6)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97)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98) 奕丰金融
73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9)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00)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01)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74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02)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03)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04)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05)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75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06)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07)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08)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09) 众禄基金
7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0)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7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7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303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2 年 4 月 27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81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
82
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200 万 0.05%
2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83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84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8%)=49,960.03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85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75%=76.2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6.20=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86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87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88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9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价格。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90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
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
分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基金转
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费率,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91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
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
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00)×2.0%÷(1+2.0%)=215.69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 申购补差费 份额净值
赎回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0.00 元 215.69 元 10,784.31 元 1.020 元 10,572.85 份
92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 1 年定期
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
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方
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联
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
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新
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 ETF 联接、易方达新丝
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达瑞信混合、易
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
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
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方达现代服务业
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
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丰和债
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
行债券指数、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 联接、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
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
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易
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价值精选
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
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混合、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
讯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9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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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
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有权收取一定费用。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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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
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
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
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
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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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
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
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
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
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
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
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
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
损失率;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
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
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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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定资产配
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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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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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除上述(2)、(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687,588,881.60 97.41
100
其中:债券 1,687,588,881.60 97.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578,853.57 1.13
7 其他资产 25,353,371.75 1.46
8 合计 1,732,521,106.9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7,549,850.00 12.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7,549,850.00 12.66
4 企业债券 774,097,031.60 58.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845,000.00 12.15
6 中期票据 585,097,000.00 44.1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87,588,881.60 127.4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01
18 津渤海
1 101800287 600,000 61,008,000.00 4.61
MTN001
2 180406 18 农发 06 500,000 51,145,000.00 3.86
3 180210 18 国开 10 500,000 49,365,000.00 3.73
4 143566 18 不动 01 400,000 40,392,000.00 3.05
5 143761 18 电投 04 400,000 40,220,000.00 3.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907.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63,704.55
5 应收申购款 849,759.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353,371.7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5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纯债债券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2)-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率(1) (4)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3.30% 0.06% 0.14% 0.06% 3.16% 0.00%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75% 0.11% -3.75% 0.08% 4.50% 0.0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6.93% 0.15% 6.54% 0.11% 0.39% 0.0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2% 0.12% 4.19% 0.08% 7.33% 0.0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47% 0.10% -1.63% 0.09% 2.10% 0.0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71% 0.06% -3.38% 0.06% 6.09% 0.00%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64% 0.06% 2.16% 0.08% 0.48% -0.02%
2018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31.44% 0.10% 3.88% 0.09% 27.56% 0.01%
日
2、易方达纯债债券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2)-
阶段 (1)-(3)
率(1)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4)
103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3.00% 0.06% 0.14% 0.06% 2.86% 0.00%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36% 0.11% -3.75% 0.08% 4.11% 0.0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6.65% 0.15% 6.54% 0.11% 0.11% 0.0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21% 0.12% 4.19% 0.08% 7.02% 0.0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04% 0.11% -1.63% 0.09% 1.67% 0.02%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5% 0.06% -3.38% 0.06% 5.43% 0.00%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55% 0.06% 2.16% 0.08% 0.39% -0.02%
2018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28.37% 0.10% 3.88% 0.09% 24.49% 0.01%
日
10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106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发送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07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108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09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11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
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1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11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11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和“(八)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和价格”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114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1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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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118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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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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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
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
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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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这
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
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
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
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122
响。
(四)特有风险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该类型债券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以外,还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
资产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5、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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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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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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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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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127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8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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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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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131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132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
133
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134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3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
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136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137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15 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138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3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
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141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2)、(9)、(10)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142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
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143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
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或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144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
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45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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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147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14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49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50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头寸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151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152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如因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5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154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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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证券申购及
2018-05-10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鄞州银行为销售
2018-05-10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河证券费率优
2018-05-21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费
2018-05-22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费
2018-05-28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6-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银行费
2018-06-25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2018-06-28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奕丰金融费率优
2018-06-29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2018-06-30
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手机银
2018-07-26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费率优
2018-08-01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北证券费率优
2018-08-07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费率优
2018-08-23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费
2018-08-27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金公司开通定期
2018-08-31
定额投资业务、参加中金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
2018-09-07
机构、参加嘉实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8-09-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定期定
2018-09-10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销售
2018-09-17
机构、参加民商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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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众升财富费率优
2018-10-10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销售
2018-10-10
机构、参加首创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定期定
2018-10-15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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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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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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