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A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 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 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 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 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即“《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二、释义 无 新增释义,“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六、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额的申购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赎回 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书。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请 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参见招募说明书。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告。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六、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赎回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 日的 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 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回费总额的 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 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 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六、基金份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赎回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情况。 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益时。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他情形。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暂停申 集中度的情形时。 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的办理。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 六、基金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额的申购与 的情形 形 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 新 增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六、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3)暂停赎回…… (3)暂停赎回…… 在(2)部分延期赎回后增加以下内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8 七、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中国建设银行) 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1 号楼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字[1998]12 号 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肆佰捌拾陆元整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 十二、基金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的 80%,其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计投 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 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权益类 券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 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 1.组合限制 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 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10%;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的 40%; 的 40%; (6)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6)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 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本基 的 80%;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的 10%;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出;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种风险。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11)、(12)、(13)、(16)、(17)以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十四、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的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益,决定延迟估值;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形。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1 十八、基金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2 十八、基金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的信息披露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出机构备案: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协议当事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 大厦 25、26、27、28 楼 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邮政编码:510620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称: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号院 1 号楼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监基字[1998]12 号 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零捌万肆仟元 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人对基金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管理人的业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务监督和核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查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 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含中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 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相关规定。 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 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新股申购(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 (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 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 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的 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权益类 中,信用债、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 券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 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为除国债、央行票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由国家信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为除国债、央行票据和 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包括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 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非政策性金融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债等。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限进行监督: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资产净值的 40%;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 的 80%;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的 40%;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本基 资产净值的 10%; 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的 20%;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的 10%; (8)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出; 券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值的 3%;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 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出流通受限证券;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因流通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 关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出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调整。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8)、(9)、(10)、(13)、(14)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八、基金资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产净值计算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时;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他情形。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