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招募说明书
2011-10-24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A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 招募说明书 I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1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39 号)和2011 年10 月20 日《关于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806 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品种并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 初始面值的风险。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招募说明书 II 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 II I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9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1 四、基金托管人.................................................... 15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5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1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20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21 (一)基金的类别............................................................................................................. 21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21 (三)基金存续期............................................................................................................. 21 (四)募集期限................................................................................................................. 21 (五)募集对象................................................................................................................. 21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21 (七)认购安排................................................................................................................. 22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26 招募说明书 IV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6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7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27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27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8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9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30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31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3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3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6 (一)基金转换................................................................................................................. 36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6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37 (一)转托管..................................................................................................................... 37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7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38 (一)投资目标................................................................................................................. 38 (二)投资理念................................................................................................................. 38 (三)投资范围................................................................................................................. 38 (四)投资策略................................................................................................................. 39 (五)业绩比较基准......................................................................................................... 43 (六)风险收益特征......................................................................................................... 43 (七)投资决策................................................................................................................. 43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44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45 招募说明书 V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45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47 (一)基金资产总值......................................................................................................... 47 (二)基金资产净值......................................................................................................... 47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47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4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一)估值目的................................................................................................................. 48 (二)估值日..................................................................................................................... 48 (三)估值方法................................................................................................................. 48 (四)估值对象................................................................................................................. 49 (五)估值程序................................................................................................................. 50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50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2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52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54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54 (三)收益分配原则......................................................................................................... 54 (四)收益分配方案......................................................................................................... 5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5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6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6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7 (五)费用调整................................................................................................................. 58 (六)税收.........................................................................................................................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招募说明书 V I (一)基金会计政策......................................................................................................... 59 (二)基金审计.................................................................................................................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60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60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3 十八、风险揭示.................................................... 64 (一)市场风险................................................................................................................. 64 (二)管理风险................................................................................................................. 65 (三)流动性风险............................................................................................................. 65 (四)特有风险................................................................................................................. 65 (五)其他风险.................................................................................................................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67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6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7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6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六)争议的处理............................................................................................................. 86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8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8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9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9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00 招募说明书 V II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00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4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招募说明书 3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招募说明书 4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代销机构: 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招募说明书 5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1963 年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 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 7 梁棠先生,1958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 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8 年1 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李建勇先生,1957 年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 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谢亮先生,1963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曾任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 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1975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 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 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张优造先生,196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 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谢石松先生,1963 年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 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 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1963 年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 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1955 年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 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1963 年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1962 年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招募说明书 8 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 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1971 年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1969 年生,经济学博士,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公司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南女士,1970 年生,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2001 年10 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 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1977 年生,理学硕士。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编辑 部编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新华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裁刘晓艳女士、专户首席投资官肖坚先生、基 金首席投资官陈志民先生、总裁助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马骏先生以及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刘震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1969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 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经理、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首席投资官。 陈志民先生,1971 年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招募说明书 9 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基金投资总监、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 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 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曾在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股票投 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首席投资官。 马骏先生,1966 年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100ETF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刘震先生,1969年生,理学硕士。曾任D.E.Shaw &Co机构部副总裁,加拿大皇家银行 多美年证券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股权衍生产品部副总裁,HorizonLive.com 高级副总裁,美国银行证券公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机构部总监,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高级量化策略师,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自营部执行 董事兼任交易员,布菜文霍华德美国资产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量 化投资总监兼任交易员,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The Red Capital, LLC)执行合 伙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招募说明书 10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招募说明书 11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招募说明书 12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招募说明书 13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招募说明书 14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50.3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6.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1.3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61%。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1%;净利息收益率为2.49%。信贷资产质量继 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21.1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招募说明书 16 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 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 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 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 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 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313,867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 品牌500 强”列第13 位,并被评委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 员工130 余人。自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招募说明书 17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89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 年度“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招募说明书 18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19 楼 负责人:韩炯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会计师:薛竞、金毅 招募说明书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539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11 年11 月7 日至2011 年11 月29 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 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招募说明书 22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 仔细阅读《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 年11 月7 日至2011 年11 月29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 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24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A 类份额10,000 元,认购费率为0.6%,假 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可得到9,945.86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A 类份额10,000 元, 认购费率为0.24%,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 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24%)=9,976.0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76.06=23.94 元 认购份额=(10,000-23.94+5.50)/1.00=9,981.5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可得到9,981.56 份基金份额。 b.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 类份额1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可得到10,005.50 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 招募说明书 25 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招募说明书 28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招募说明书 29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 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30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招募说明书 31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 日的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 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0.3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32%)=39,872.41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72.41=127.59 元 申购份额=39,872.41/1.040=38,338.8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1 万份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75% = 76.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76.20 = 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招募说明书 33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83.8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招募说明书 34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35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 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37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说明书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与可转债。本基金依据不同的市场情况及信用债 与可转债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两类资产的比例配置。本基金既可以投资于信用债,在控制 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持有期收益;也可以利用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的特征, 在承担较小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收益。另外,本基金还可采用新股申购 等策略,增强组合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为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 招募说明书 39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 等。 (四)投资策略 1、建仓期策略 建仓期内,本基金将采用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波动性风险较小、安全边际 较高的品种。在该期间,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建仓将优先考虑通过一级市场新债(包 括新可转债)申购来完成。在对本基金主要的两类投资品种——可转债与信用债进行建仓时,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防范风险的原则,着重选择纯债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品种,以及久期相对 较短(如短期融资券)或息票率较高的信用债品种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根据组合收益情况 与资产结构,综合考虑宏观基本面数据、各类资产市场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 控制建仓进度。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与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投 资新股收益率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关系进行研究,确 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以下策略,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信用债、可转债 和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 首先,本基金分别对影响信用债市场的信贷水平、信用利差水平、信用债市场供求关系 等因素进行分析;然后,对影响可转债市场的转股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对应正股的市场走 势、可转债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本基金根据上述分析结论,预测和比 较两类资产未来的收益率与风险,并结合二者的相关关系,确定并调整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收益与风险间寻求最佳平衡。除信用债与可转债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虑组合收益、利 率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对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种类的信用债,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策略进行投资。 (1)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40 a.市场间配置 本基金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到期收益率的变化、流动性的变化和市场规 模等情况,分析不同市场信用债的信用利差水平及差异变动,动态调整两个市场信用债的投 资比例。 b.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不同种类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等)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 益率以及各类信用债市场供求状况,优化配置各类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c.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通胀率等宏观经济变量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信用债市场对上 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信用债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投资收益。 d.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信用债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信用债的比例,以达到预 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个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而言: a.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b.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 率; e.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招募说明书 41 a. 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 b.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的投资管理 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c. 对信用产品备选库内的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估; d.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1)普通可转债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债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债券,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 的价格和比例将该债券转为对应的普通股。可转债的价值取决于普通债券价值加上内含的转 股权等期权价值。可转债同时具有股性和债性这两种性质,当正股下跌时,可转债中的普通 债券价值可以作为其价格支撑,以此抵御下跌风险;当正股上涨时,可转债中的转股期权能 够使其分享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 a.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 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决定可转债 个券的投资策略。 b.可转债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含有修正转股价、提前赎回、提前回售等条款,这些条款对可转债的价值有 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修正转股价条款允许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从而提高转债的转股价值, 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赎回条款则允许发行人向投资人赎回可转债,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 则也能提高转债的价值。回售条款为投资人的权利,它允许投资人将可转债出售给发行人, 回售价格往往是判断可转债安全边际的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在个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综合分 析可转债各项可能触发条款的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充分把握由各类条 款触发带来的投资机会。 c.可转债转股的投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投资者可在满足转换条件的前提下,将可转债转换为对应正股。本基金将 根据不同情况制订可转债转股策略。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即可转债转成正股后的 招募说明书 42 价值大于可转债价格时,本基金可执行转股获取超额收益。 当可转债因正股股价上涨而达到触发提前赎回条款时,本基金在对正股未来的走势进行 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转股以及转股后的持有策略。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将可转债转股,来保持组合的流动性。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 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 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当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纯债部 分,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公司债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对分离出的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本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国债、央行票据等作为无信用风险的利率品种,受货币政策、经济周期、通胀周期等宏 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在对利率品种进行投资时,本基金主要在对上述宏观因素进行分析的 基础上,结合数量方法对利率走势和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 收益和风险,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并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和 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决定投资品种。 6、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 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通过对新股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 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过往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对新股投资 的收益率进行预测,同时综合考虑锁定期间的投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或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可上市交易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 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权证 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本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 锁定收益。 招募说明书 43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20%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信用债、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中债企业债总全价 指数、天相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中债企 业债总全价指数与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分别反映国内企业债市场与国债市场总体走势的指数,而天相可转债指数是由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反映沪深两市可转债总体走势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股 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4)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5)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招募说明书 44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招募说明书 45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招募说明书 49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招募说明书 50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招募说明书 51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招募说明书 52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53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6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招募说明书 55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57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3.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58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招募说明书 61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 62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63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5. 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另外,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 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尤其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 价格时,新股申购将可能出现亏损。 6. 经营风险 招募说明书 65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 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可转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新股中签率,可能采取回购的方法,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新股 申购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遭遇大量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 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另外,本基金需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 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可转债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由可转债对应正股股 票价格波动带来的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内由于可转债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 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 同时,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增发)、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但上述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 股票市场下跌、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可能出现亏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66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本基金力争战胜通货膨胀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 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明书 6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招募说明书 69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招募说明书 71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72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7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招募说明书 74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75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76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招募说明书 77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招募说明书 78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招募说明书 79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招募说明书 8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招募说明书 81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明书 82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本数)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招募说明书 83 果。 c.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84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b.更换基金托管人; c.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d.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招募说明书 8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招募说明书 86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87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招募说明书 8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信用债、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为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 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招募说明书 90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招募说明书 91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招募说明书 92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93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9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95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招募说明书 96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招募说明书 97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98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或电话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99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招募说明书 10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定制各种形式的对账 单,定制方法详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 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