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
2018-09-26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 号)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54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
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
离的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赎业务带来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5)不可抗力风险;
等等。如果境外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
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
动的幅度。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在本基金目标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基金
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
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
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购买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
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
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虽然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但本基金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
求。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易方
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
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1
第二节 释 义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6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6
二、 投资风险 ...................................................................................................8
三、 流动性风险 ...............................................................................................9
四、 运作风险 .................................................................................................10
五、 不可抗力风险 .........................................................................................1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12
一、 投资目标 .................................................................................................12
二、 投资范围 .................................................................................................12
三、 投资理念 .................................................................................................12
四、 投资策略 .................................................................................................12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2
六、 风险收益特征 .........................................................................................13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3
八、 投资禁止与限制 .....................................................................................13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13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4
十一、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4
十二、 代理投票 .................................................................................................14
十三、 证券交易管理 .........................................................................................15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5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1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21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21
二、 主要人员情况 .........................................................................................21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7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27
I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8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32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33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34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5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35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35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35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5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36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36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38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9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41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2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3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4
十三、 基金的转换 .............................................................................................44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4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44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46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48
三、 基金税收 .................................................................................................48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49
一、 基金资产总值 .........................................................................................49
二、 基金资产净值 .........................................................................................49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49
II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49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一、 估值目的 .................................................................................................51
二、 估值日 .....................................................................................................51
三、 估值对象 .................................................................................................51
四、 估值方法 .................................................................................................51
五、 估值程序 .................................................................................................52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53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53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53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55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56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56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6
四、 收益分配方案 .........................................................................................56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6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7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一、 基金会计政策 .........................................................................................58
二、 基金年度审计 .........................................................................................58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一、 披露原则 .................................................................................................59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59
三、 定期报告 .................................................................................................59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60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60
六、 澄清公告 .................................................................................................62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2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2
III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63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63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65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65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6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67
四、 其他事项 .................................................................................................67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68
一、 基本情况 .................................................................................................68
二、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68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70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70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2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25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25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6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60
IV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
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合同为基金管
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2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A 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4
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
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
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
震、海啸、系统故障等事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目标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 ETF:
运营备忘录: 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就委托财产托管
服务内容及流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包括 A 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
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等;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
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
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
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
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成份股数据出现错误,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资产净值
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本基金资产净值也
将受到不利影响。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
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许可方〕可就〔产品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参
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
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
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
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
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
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
(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
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
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6
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
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
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
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
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
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
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如果投资者认购或购买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免责声明并
受其约束;以及产品所使用之指数水平为恒生指数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恒生中国企业 ETF 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恒生
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恒生中国企业 ETF 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
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4、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不同,因此本基金具有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5、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因此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6、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7、在本基金目标 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
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8、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
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7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
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
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本基金及目标 ETF 主要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对
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香港证券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
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
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8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
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
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
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
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
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目标 ETF,或卖出股
票、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9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方式。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四、 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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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
损。
1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
相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上市前,本基金将通过特殊现金申购方式进行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上市后,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
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 X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X5%
如果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
12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 1994 年 8 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起成份股
由市值最大、成交最活跃的 50 只个股(含 40 只 H 股、10 只红筹股/民营企业)组成,用
于衡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该指数采取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法,以充分考虑成
份股的可投资性。同时,该指数每只成份股规定 10%的权重上限,避免个股权重过大。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
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此外,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
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
险。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八、 投资禁止与限制
本基金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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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一、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 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
括“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
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
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
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品
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
汇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
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 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
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
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二、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投票。
14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交易单元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
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
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 i 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
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
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5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489,224,776.65 86.4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8,985,499.65 9.81
8 其他资产 64,847,259.18 3.76
9 合计 1,723,057,535.48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
基 金 运 作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管理人 公允价值
类型 方式 值比例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易方达基
开 放
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TF 金管理有 1,489,224,776.65 88.69
式
券投资基金 限公司
16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目标基金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低于 90%,属于被动超标。
3、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6、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0、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
基 金 运 作 公允价值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管理人
类型 方式 (人民币元) 值比例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易方达基
开 放
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TF 金管理有 1,489,224,776.65 88.69
式
券投资基金 限公司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目标基金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低于 90%,属于被动超标。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8 年 2 月 12 日,中国银监会针对招商银行的如下事由罚款 6570 万元,没收
违法所得 3.024 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
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
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
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
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
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
17
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
信用贷款。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招商银行是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券,该类股票的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招商银行外,本基金目标 ETF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06,174.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3,361,706.30
4 应收利息 19,249.14
5 应收申购款 1,160,128.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847,259.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8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8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2 7.68% 0.61% 14.89% 1.17% -7.21% -0.56%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85% 1.28% -7.78% 1.35% 0.93% -0.07%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66% 1.10% 10.70% 1.13% 1.96% -0.03%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4.48% 1.64% -13.55% 1.73% -0.93% -0.09%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55% 1.31% 3.77% 1.36% 0.78% -0.05%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6.90% 0.91% 15.67% 0.93% 1.23% -0.02%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2.51% 1.33% -4.33% 1.37% 1.82% -0.04%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15.15% 1.24% 16.43% 1.32% -1.28% -0.08%
19
效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8 -2.12% 1.21% -2.75% 1.26% 0.63% -0.05%
年 6 月 30 日
注:1、自2018年2月9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8年2月12
日,增设当期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3、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 号<基金净值表
现的编制及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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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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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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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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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3 日)、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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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任职)。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
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
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
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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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
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
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
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
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
起任职)。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
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张胜记先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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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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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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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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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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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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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A类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
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汇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外
币基金份额类别,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的原则、程序、
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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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
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境外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
为不定期。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美元现钞基金份
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
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8 位。三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
值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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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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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基金
份额,具体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
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其中: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
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
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35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
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
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钞份额时从美元现钞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钞份额时,赎
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钞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
元现汇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
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
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以人民币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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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现钞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
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直
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人民币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或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或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分别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美元现钞份额或该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A 类美元现钞份额或该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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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申购 申购费率
费)
M<100 万 0.12%
100 万≤M<200 万 0.08%
200 万≤M<500 万 0.05%
M≥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
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 万 0.12%
20 万≤M<40 万 0.08%
40 万≤M<100 万 0.05%
M≥100 万 200 美元/笔
其他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申购 申购费率
费)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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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以美元现钞或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或 A 类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 万 1.2%
20 万≤M<40 万 0.8%
40 万≤M<100 万 0.5%
M≥100 万 200 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2)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39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人民币,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美元现钞或美元现汇)申购本基
金(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或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
美元现钞或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美元现钞或美
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美元
申购份额 =39,525.69/0.1645 = 240,277.75份
例三: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人民币申购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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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 = 50.80 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人民币
例五: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A 类美元现钞或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T 日 A 类美元现钞或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07 美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0.5% = 8.04 美元
赎回金额= 10,000×0.1607-8.04 = 1598.96 美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
的合计数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美元估值汇率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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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
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外汇市场休市;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
响;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10)、(12)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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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4)外汇市场休市;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
响;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刊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决定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43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
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
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44
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
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每类基金份额在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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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
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8、投资运作及汇兑外币申购、赎回资金时发生的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
因而导致的除外;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
罚金;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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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累计,计算
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已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资产净值,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
告。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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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八、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
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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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立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
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范围。
6、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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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7、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采取行动以减轻损失,保
护托管财产的权益,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8、由于境外市场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9、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
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
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0、在充分履行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及歇
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0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ETF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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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估值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
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于估
值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52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A 类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
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
算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53
任。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
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54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9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独立信息服务商、交易市场、指数
公司、交易对手、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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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A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
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
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5、人民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不同币种不
同份额类别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该份额类别的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
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57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8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
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59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两个
交易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指定
报刊披露。
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外币基金份额的每份收益分
配金额累计数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60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
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61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2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
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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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64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
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元。2018 年 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
65
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
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
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
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
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6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67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1513.60 亿港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7.75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 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及财
富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约 3,800 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 67 个国家和
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 3,900 个办事处,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
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200,000 名,遍布全球 131 个国家和地区。
二、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
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
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
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
68
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
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
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69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70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4)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71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6)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8)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72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3
(14)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5) 北京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16)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7)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8) 德州银行
74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0)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2)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75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3)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4)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25)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26)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76
联系人:易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1953
网址:http://www.96033.cn
(27)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28)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29)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2071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77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曾玉姣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32)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33)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3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78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5)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6)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96266(江西省内)、400-78-96266(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37)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79
(38)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39)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40)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41)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80
(42)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43)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44)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45) 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李冰洁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46) 南洋商业银行
8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
层 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
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电话:021-38566500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47)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8)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49) 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82
(50) 青海银行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人:李万芳
联系电话:0971-6111792
客户服务电话:0971-96399
传真:0971-6111792
网址:www.bankqh.com
(51)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52)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成晓华
联系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3)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83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54)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5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6)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7)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84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8)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9)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0)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1)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85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http://www.webank.com
(62)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陈菲
联系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63) 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64)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65)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86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67)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68) 郑州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焦明飞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河南)、4000-967585(全国)
传真:0371-67009917
网址:http://www.zzbank.cn/
(69)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87
网址:www.zybank.com.cn
(7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71)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4)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6)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89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7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81)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90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9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86)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7)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8)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9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9)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90)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2)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93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3)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4)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5)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6)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94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7)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8)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99)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0)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95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1)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02)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3)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4) 华宝证券
9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5)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6)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07)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7
(108)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09)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10)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11)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029-68918888、4001099918
9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2)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13)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14)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5)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99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116)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117)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18)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19)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00
网址:www.e5618.com
(12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2)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23)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10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4)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2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6)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7)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28)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29)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30)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31) 西南证券
103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2)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3)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4)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04
(135)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6)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7)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8)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105
网址:www.stocke.com.cn
(139)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40)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1)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42)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06
(143)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44)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5)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07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47)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zqsd.com.cn
(148)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9)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50)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1)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52)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53)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54)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109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5)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56)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157)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wealth.cn
(158)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110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59)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0)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61)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联系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www.chtfund.com
(162)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111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63)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4)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65)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66)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112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67)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5086 6173
网址:www.bzfunds.com
(168)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9)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70)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11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71)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72)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3)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74) 陆基金
11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75)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6)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77)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15
(178)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79)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80)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81) 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116
(182)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3)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84)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5) 途牛金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117
网址:http://jr.tuniu.com
(186)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
02、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87)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8)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89)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118
网址:www.xds.com.cn;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90)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1)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92)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93)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119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4)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95)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96)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97)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120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98)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199) 中欧钱滚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0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中欧钱滚滚专线
网址:www.qiangungun.com
(200)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01)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
121
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02)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03)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04)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1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5)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2)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123
网址:www.ccb.com
3)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曾玉姣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2)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24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125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12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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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申请和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
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28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1)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和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29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
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
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130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8)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1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2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
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133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或者授权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3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35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
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136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137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份额的
币种类别)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139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
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0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41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发现并
提醒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
142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
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143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144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
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
给基金托管人及其及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
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
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
任。
基金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
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
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对投资监督
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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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如无异议,应在基金
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以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直
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46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
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或本合同的规定
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
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
并确保基金为现金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对境内
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对于开设在境内及境外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
147
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
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
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
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六)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该:
(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基金持有的证券;且,
(2)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为基金实益持有人之利益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
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4、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
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
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与所持证券有关的发生
148
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
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若基金托管人已主张,但基金管理人未采纳,则基金管理人书面出函给基金托管人说
明不一致的情况后,基金托管人仍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净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4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 ETF 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估值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具体汇率来源详见基金招募说明
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150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九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
法的第 1-7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
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独立信息服务商、指数公司、交易市场、
交易对手、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151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153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54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见有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
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
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 2018-03-22
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8-03-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年 3 月 30 日、4 月 2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 2018-03-27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联泰资产费率优惠
2018-03-29
活动的公告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2018-03-30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申购
2018-03-3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申购费率
2018-04-02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西安银行为销售机
2018-04-09
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农商银行为销
2018-04-13
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南洋商业银行申购
2018-04-19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证券申购及定
2018-05-10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18-05-17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年 5 月 22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56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河证券费率优惠
2018-05-21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费率
2018-05-22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费率
2018-05-28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6-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银行费率
2018-06-25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年 7 月 2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2018-06-27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2018-06-28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奕丰金融费率优惠
2018-06-29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2018-06-30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烟台银行为销售机
2018-07-19
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银河证券为销售机
2018-07-25
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手机银行
2018-07-26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费率优惠
2018-08-01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北证券费率优惠
2018-08-07
活动的公告
15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融湘江银行为销
2018-08-07
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
2018-08-07
构、参加腾安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泰证券为销售机
2018-08-10
构的公告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变
2018-08-11
更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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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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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
集的文件;
2、《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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