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2-08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QDII)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 C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2 月 8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基金主代码 11003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8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9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A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10031 00567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 -- 是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 份额,同时本基金原人民币基金份额变更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原美元现钞基 金份额变更为 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原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变更为 A 类美元现汇 1 基金份额,并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开放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本基金暂未开放转换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 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刊登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 定额投资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2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外汇市场休市;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 造成影响;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3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0.125% 7 及以上 0% 本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4)外汇市场休市;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 造成影响;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 售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 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元,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 5 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 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 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6.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6.1 C 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6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6.2C 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 暂无,如将来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基金合同》和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7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赎回和定 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 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 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 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 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