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
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
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
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
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
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
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
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二、释义 无 新增释义,“《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3 六、基金份额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申购、赎回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
与转换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 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 告。
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
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或
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4 六、基金份额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的申购、赎回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与转换 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六、基金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的申购、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与转换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在 2)部分延期赎回后增加以下内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
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6 六、基金份额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的申购、赎回 及处理 及处理
与转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2)、3)、4)、6)项情形时,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暂停申购公告。 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
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1)、2)、3)、4)、7)、8)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 六、基金份额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的申购、赎回 及处理 及处理
与转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8 十五、基金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投资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 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产净值的 5%;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增加: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 4)、7)、
12)、13)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十八、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估值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0 二十二、基金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的信息披露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1 二十二、基金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的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的下列事件: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二、基金托管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协议的依据、 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即
目的和原则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三、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人对基金管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理人的业务 进行监督。 进行监督。
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
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增加: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4)、7)、12)、13)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
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