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2000-06-30
易方达科讯混合
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科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一期、广信基金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清理规范后设立。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符合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符合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基金的中文全称:科讯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续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一期”、“广信基金”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为: 广发投资基金一期 原名广发投资基金一期于1992年底按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发[1992]733号文批准设立,发行规模为5000万个单位,94年实施10送2的方案后,规模增加为6000万。该基金为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存续期限8年。1993年8月18日在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94年3月14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广信基金 广信基金于1993年底根据粤银复(1993)388号文批准设立,发行规模为12875.4万个基金单位。该基金为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存续期8年。1994年3月3日和1994年3月14日分两次在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同年3月14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广信基金的原发起人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原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直属支行。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该基金的清理规范责任人。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19号)文的精神,将以上两只基金规范重组为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更换为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目标是企业基本面良好,业绩维持稳定增长,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基金将通过创建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投资部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投资部下属的集中交易室执行具体交易指令,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的原则 本基金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宏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场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除非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个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收取托管费用;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除非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的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据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l.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 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十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十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规范后第一年的年初资产净值及指数起始值等指标以基金资产移交日为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酬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l、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2、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成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基金管理人须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无需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l、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关联事项;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1、其他重大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各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报深、沪证券交易所各一份,基金各方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