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1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65号)和2011年5月12 日《关于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29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辅以权益类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 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力争战胜通货膨胀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A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881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曾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学士,1975年生。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10月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1955年生。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监事,硕士,1962年生。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年生。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钟鸣远,男,1975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年3月19日起)、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1月9日起)。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董事长、总裁叶俊英先生,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马骏先生以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钟鸣远先生。
叶俊英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1966年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ETF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钟鸣远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