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基资源: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01-03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资源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47 号)和 2011 年 6 月 28 日《关于易 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457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资源供求变化、资源价格变化、可再生资源影响、国际政治与经济形势、国际 主要货币汇率走势、环境事件和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率较 高的风险;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科创板股票,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资源行 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 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9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7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7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79 六、基金的募集 ................................................... 8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8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82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82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82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 82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 82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 83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83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84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85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86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87 I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 87 九、基金转换 ..................................................... 90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90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90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91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91 (五)基金转换费率 ............................................................................................... 91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91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94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94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 9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9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7 (一)投资目标 ....................................................................................................... 97 (二)投资范围 ....................................................................................................... 97 (三)投资理念 ....................................................................................................... 97 (四)投资策略 ....................................................................................................... 97 (五)业绩比较基准 ..............................................................................................100 (六)风险收益特征 ..............................................................................................101 (七)投资决策依据 ..............................................................................................101 (八)投资决策流程 ..............................................................................................101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02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103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03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104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10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10 (一)基金资产总值 .............................................................................................. 110 (二)基金资产净值 .............................................................................................. 110 II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11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1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11 (一)估值目的 ...................................................................................................... 111 (二)估值日 .......................................................................................................... 111 (三)估值对象 ...................................................................................................... 111 (四)估值方法 ...................................................................................................... 111 (五)估值程序 ...................................................................................................... 112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12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113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113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11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4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114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114 (三)收益分配原则 .............................................................................................. 114 (四)收益分配方案 .............................................................................................. 11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14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5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15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16 (三)基金税收 ...................................................................................................... 11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9 (一)基金会计政策 .............................................................................................. 119 (二)基金的审计 .................................................................................................. 11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20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0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20 III (四)基金净值信息 ..............................................................................................120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21 (六)临时报告 ......................................................................................................121 (七)澄清公告 ......................................................................................................122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22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123 十九、风险揭示 .................................................. 124 (一)市场风险 ......................................................................................................124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24 (三)流动性风险 ..................................................................................................126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27 (五)管理风险 ......................................................................................................127 (六)其他风险 ......................................................................................................12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2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2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0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3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4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39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139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39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40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42 IV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4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4 (四)基金财产保管 ..............................................................................................145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47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48 (七)争议解决方式 ..............................................................................................148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4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15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15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150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50 (五)资讯服务 ......................................................................................................15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5 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3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6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 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 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7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9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 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兰传杰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期投资部研究员。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宏观策略研究员。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朱龙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3 日;郭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王超先生管理 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 10 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 理、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平 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融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 中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12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13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14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15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81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17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9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0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赵守良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21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0)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中国农业银行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6)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7) 北京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18) 北京银行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9)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0) 长春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联系人:张俊峰 客户服务电话:96888-1 网址:www.cccb.cn (21)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4)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5)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6)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联系人:杨翊琳 25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7)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8) 广东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29)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0-28308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0)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6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1)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32)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联系人:何西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8673 网址:http://www.96033.cn (33)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何岩岩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4)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27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5)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陈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6)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7) 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曾玉姣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28 (38)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39)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0)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1)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2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2)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3)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4)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5)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30 网址:http://www.jtnsh.com (46)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联系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47)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8)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49)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31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0)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1)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2)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3)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32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4) 南洋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 层 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 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电话:021-38566500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55)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6)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57) 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33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58)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59)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0)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清萍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61) 瑞丰银行 34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3)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4)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35 网址:www.sdebank.com (65)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66)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7)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8)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3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9)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井靖 联系电话:0536-8051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6061 网址:www.wfccb.com (70) 厦门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71)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2)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智晖 37 联系人:陈春华 联系电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73)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74) 鄞州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朱霓虹 联系电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务电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75)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6)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38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7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7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79)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星强 联系电话:0371-855177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8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39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81)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4) 财达证券 40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6)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41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91)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42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 (9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96)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97)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8)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44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9)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0)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2)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45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3)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4)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5)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6)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46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7)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8)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09)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47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0)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1)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2)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3)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48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4)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5)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6)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7)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49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18)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9)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20)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121) 华西证券 50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22)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3)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24)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51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25)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6)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127)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128)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52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29)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32)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53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33)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34)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54 网址:www.hysec.com (136)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7)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38)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39)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55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0)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1)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2)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43)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56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4)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5)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6656853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6)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7) 浙商证券 57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48)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49)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0)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58 网址:www.zszq.com (151)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2)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53)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4)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59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55)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56)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57)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8)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60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59) 百度百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60)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1)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62)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61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63)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64)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65)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6) 鼎信汇金 6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3311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67)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68)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169)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63 网址:www.fujifund.cn (170)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1)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2)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73)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64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74)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75)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76) 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7)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6、7 层,6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65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78)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79)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80)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1)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66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联系电话:010-804567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80456278 网址:www.bzfunds.com (182)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83)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84)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7 (185)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86)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87)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88)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68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9)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90)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91)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2)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69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93)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4)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财智国际大厦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625651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95)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96)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7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97)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98) 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99)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0) 通华财富 71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1)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2) 途牛基金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203)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72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4)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5)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06)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207)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3 (208) 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龙尧 联系电话:010-59053779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09)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0)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886038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211)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7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12)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3)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14)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15) 增财基金 7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16)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17)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18) 中期时代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76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19)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20)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1)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22) 中证金牛 77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23)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4) 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78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7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947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11 年 8 月 12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 82 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83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84 M≥10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举例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举例二: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85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7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2)、(3)、(4)、(7)、(8)、(9)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88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 定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9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的价格。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0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 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 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91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 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至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92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 出 基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转入份额 金 份 额 转出基金 申购补 份额净值 净值 赎回费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丰华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 方达恒久 1 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 合发起式、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易方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联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 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 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 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易 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 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 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 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 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 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 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 混合、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招 利混合、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易方达科融混合、易方达安 悦超短债债券、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联接发起式、易方达中证 500ETF 联接发 93 起式、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价 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 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易方 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 沪深 300 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 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转换申请等措施。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换申请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94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7、8、9 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 登相关公告。 9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6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资源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本基金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资源供给与资源需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资源稀缺性愈发凸显, 资源行业的长期投资价值逐步显现。对资源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 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 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资源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综合性油气企业行业、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煤炭行业、 97 有色金属行业、非金属采矿及制品行业和新能源行业。新能源行业包括新能源生产行业、 新能源技术设备行业、节能技术与设备行业和电池行业。 本基金主要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判断股票是否属于资源行业。对于新能源产业, 本基金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在新能源生产、新能源技术设备、节能技术与设备和电池业务 的收入占比或利润占比达到 30%的公司股票纳入新能源行业。对于其他资源行业,本基金根 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 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行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 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5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 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 50%以上,但某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 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 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 30%以上,则由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 归属。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行业分类、变更行业分类方法,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资源行业的 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如果中证指数公司停止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 当的资源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也可对资源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 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资源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投资 于资源行业股票的资产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行业配置策略 资源行业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之间的配置。 1)资源稀缺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资源的消耗量呈持续增长之势,但资源生产却受到资源 禀赋、开采成本或环境保护等因素制约,因此资源品具有稀缺性特征。各资源品的稀缺性 程度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盈利前景出现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 资源稀缺性程度较高的细分子行业。 2)市场需求趋势 受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下游行业技术进步或可再生资源替代传统资源等因素影响, 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市场需求趋势有所不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增 长的细分子行业。 3)行业内部竞争态势 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竞争态势不同,导致各子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 金将重点投资行业集中度较高、相对下游行业议价能力较强的细分子行业。 98 4)政府政策 资源行业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政府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价格管制政 策、环保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外贸政策等。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所 处的政策环境不同,有的受惠于政府政策,有的受制于政府政策。本基金将关注政府政策 变化趋势,重点投资受惠于政府政策的细分子行业。 5)全球宏观经济因素 不同资源品价格对全球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反应存在差异。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因素变化对不同资源品价格变化的影响,以此作为对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进行配 置的参考。 (3)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考虑以下因素对资源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资源禀赋与扩张潜力 资源禀赋与扩张潜力影响资源行业上市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动态分析上市 公司资源储量、品质状况及通过加强勘探力度、收购兼并等方式增加资源储备的可能性, 重点投资资源储量较大、品质较高且未来具备较大扩张潜力的上市公司。 2)管理能力 优秀的管理能力将提升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深入分 析,重点投资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生产业务流程科学、规范,安全控制水平较高; 重视成本管理,成本控制能力较强;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等。 3)研发能力 公司研发能力影响公司的长期竞争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研发实力强、能不断对生产 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较高的上市公司。 4)成长潜力 公司成长性高,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可持续 性。 5)盈利能力 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来提升潜 力较大。 6)财务结构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未来扩张带来负面影响。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资源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 99 方法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股利贴现模型(DDM)、市盈率法(P/E)、市 净率法(P/B)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细分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 例。在各细分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 行投资。当各细分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 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 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 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 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 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对资源行业股票具 100 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 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资源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影响资源行业 的因素带来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 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1)基金经理对影响资源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产 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从资源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 3)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 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 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101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102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3)、(8)、(10)、(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3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8,724,996.48 92.02 其中:股票 438,724,996.48 92.0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239,861.61 7.60 7 其他资产 1,784,984.63 0.37 8 合计 476,749,842.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152,575,764.20 32.36 B 采矿业 104 C 制造业 238,183,019.26 50.5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540,466.00 1.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391,877.08 8.78 J 金融业 33,869.94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8,724,996.48 93.0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878 云南铜业 3,559,673 37,839,323.99 8.02 2 002842 翔鹭钨业 2,002,958 34,671,202.98 7.35 3 600547 山东黄金 601,085 24,746,669.45 5.25 4 000807 云铝股份 5,089,247 23,868,568.43 5.06 5 601699 潞安环能 2,834,001 22,501,967.94 4.77 6 000975 银泰资源 1,684,900 22,223,831.00 4.71 7 300033 同花顺 218,187 21,460,873.32 4.55 8 002182 云海金属 2,804,109 21,339,269.49 4.53 9 600497 驰宏锌锗 3,925,300 19,940,524.00 4.23 10 300059 东方财富 1,468,000 19,891,400.00 4.2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0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云南铜业(代码:000878)为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重仓 证券之一。2019 年 5 月 21 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其西南铜业分公司收到昆 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其排污超限情况,要求改正氮氧化物超标 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三十万元。 本基金投资云南铜业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云南铜业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6,405.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16.95 5 应收申购款 1,480,861.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106 9 合计 1,784,984.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7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8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1 年 -8.20% 0.44% -22.99% 1.40% 14.79% -0.96%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0.65% 1.27% 2.99% 1.39% -3.64% -0.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28.73% 1.32% -33.41% 1.24% 4.68% 0.08%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28.92% 1.13% 26.04% 1.13% 2.88% 0.00%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0.72% 2.80% -7.29% 2.25% 8.01% 0.55%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13.63% 2.17% -3.40% 1.51% 17.03% 0.66%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20.54% 1.13% 16.87% 0.97% 3.67% 0.16%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32.61% 1.48% -26.20% 1.17% -6.41% 0.31% 10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5.39% 1.67% 11.54% 1.27% -6.15% 0.40%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 年 -17.90% 1.67% -42.12% 1.43% 24.22% 0.24% 6 月 30 日 10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11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1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12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 赎回开始前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11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115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116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2)赎回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 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赎回 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117 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1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1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20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121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2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23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2.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一方面,本基金须 承受资源供求变化、资源价格变化、可再生资源影响、国际政治与经济形势、国际主要 货币汇率走势、环境事件和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资源 行业股票价格波动性较高,资源行业基金具有净值波动率较高的特点。 3.当资源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非 资源行业股票的基金。 4.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5.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股指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 124 本基金净值的波动率。 6.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 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 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 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 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 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 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 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 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 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 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125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 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 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 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 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126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28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30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131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2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33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134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等内容。 135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136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 有效性。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137 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数)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38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139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40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投资 方向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 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143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144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14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146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147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148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4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 2019-02-22 售机构、参加华夏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融湘江银行 2019-03-0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利得基金费率 2019-03-13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 2019-03-19 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9-03-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昆仑银行费率 2019-03-29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2019-03-30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银行费率 2019-04-01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9-04-01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盛证券费率 2019-04-12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四川天府银行 2019-04-30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齐商银行费率 2019-05-07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 2019-05-16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并入方正证券期间基金业务安 2019-05-22 排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 2019-05-28 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转换业务货币市场基金未付收益支 2019-06-20 付规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银行 2019-06-2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 2019-06-22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德邦证券费率 2019-06-24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城国瑞证券 2019-06-28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 2019-07-0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安信证券定期 2019-07-15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费率 2019-08-12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销售机构申购 2019-08-13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2019-08-13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2019-08-14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2019-08-14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5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2019-08-14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办理旗 2019-08-14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5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3 日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