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
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
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1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
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
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
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
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
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
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2
附件:《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
2 二、释义 增加: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 六、基金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份额的申 增加:
购、赎回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与转换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3
相关公告。”
5 六、基金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的申 增加:
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与转换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 六、基金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份额的申 “(2)部分延期赎回”增加:
购、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与转换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7 六、基金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
份额的申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购、赎回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转换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增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4
发生上述(1)、(2)、(3)、(4)、(7)、
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基金 (8)、(9)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
当依法公告。 告。
8 六、基金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
份额的申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购、赎回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转换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 八、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合同当事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人及其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利义务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元整
10 十四、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现金以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 资产净值的 1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的政府债券。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5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除上述(3)、(8)、(10)、(11)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十七、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资产的 增加:
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2 二十一、 (五)定期报告
基金的信 增加:
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6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13 二十一、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的信 增加:
息披露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协议当事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元整
2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托管人对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基金管理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人的业务
面:
监督和核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查 增加: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
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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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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