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
基金主代码 1100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8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1年9月22日
赎回起始日 2011年9月2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1年9月2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1年9月2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年9月22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3.日常申购业务3.1申购金额限制(1)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元/笔
注:(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1)本基金从2011年9月22日起参加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华夏银行、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国联证券、湘财证券、国都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万联证券、南京证券、东莞证券、广州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齐鲁证券、中投证券、日信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瑞银证券、厦门证券、江海证券已经公告本公司参加的代销机构开展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以上详细活动内容及活动期限请查看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调整代销机构。(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本基金申购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4.日常赎回业务4.1赎回份额限制(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天)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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