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2017-09-29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75 号)和 2010 年 7 月 14 日《关于易
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47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基金保
持较高股票仓位导致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 5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9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7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76
六、基金的募集 .................................................... 7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7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9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79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79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 79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 79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 80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80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81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82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83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83
I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84
九、基金转换 ...................................................... 86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86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86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86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87
(五)基金转换费率 ............................................................................................... 87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87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90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90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9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91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91
(二)转托管 ........................................................................................................... 91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 9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2
(一)投资目标 ....................................................................................................... 92
(二)投资范围 ....................................................................................................... 92
(三)投资理念 ....................................................................................................... 92
(四)投资策略 ....................................................................................................... 92
(五)业绩比较基准 ............................................................................................... 95
(六)风险收益特征 ............................................................................................... 96
(七)投资决策依据 ............................................................................................... 96
(八)投资决策流程 ............................................................................................... 96
(九)投资限制 ....................................................................................................... 96
(十)禁止行为 ....................................................................................................... 97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98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98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9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3
II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5
(一)基金资产总值 ..............................................................................................105
(二)基金资产净值 ..............................................................................................10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105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0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06
(一)估值目的 ......................................................................................................106
(二)估值日 ..........................................................................................................106
(三)估值对象 ......................................................................................................106
(四)估值方法 ......................................................................................................106
(五)估值程序 ......................................................................................................108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08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110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110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11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2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112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112
(三)收益分配原则 .............................................................................................. 112
(四)收益分配方案 .............................................................................................. 11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12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14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15
(三)基金税收 ...................................................................................................... 11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8
(一)基金会计政策 .............................................................................................. 118
(二)基金的审计 .................................................................................................. 11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9
III
十九、风险揭示 ................................................... 123
(一)市场风险 ......................................................................................................123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23
(三)流动性风险 ..................................................................................................123
(四)管理风险 ......................................................................................................123
(五) 其他风险 ..............................................................................................12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2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2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8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28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2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38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139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39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40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4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4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5
(四)基金财产保管 ..............................................................................................146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4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50
(七)争议解决方式 ..............................................................................................15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5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IV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15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15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152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52
(五)资讯服务 ......................................................................................................15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9
V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2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5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6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7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大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刘芳洁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3 日。蔡海洪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 月 9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孙松先生、宋昆先生、
付浩先生、陈皓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
8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
中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易方达
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
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
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科
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
理、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
部总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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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0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11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12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3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15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
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
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16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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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19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10)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3)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www.dzbchina.com
21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罗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7)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8) 富滇银行
22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http://www.fudian-bank.com/
(19)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fyrcbk.com
(20)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21)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2)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3)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联系人:易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公司网站:http://www.96033.cn
(25)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6) 汉口银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24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徐韬
电话:027-82656346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8)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9)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25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30)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1)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
(32)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33)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26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4)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5)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36)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7)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38)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39)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40)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om
(41)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28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42)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43)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44)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公司网站:http://www.lcrcbank.com/
(45)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29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6)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公司网站:www.nanhaibank.com
(47)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8) 宁夏银行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58、0951-9655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nx.com.cn
(49)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0)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1)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52) 青岛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公司网站:www.qrcb.com.cn
(53) 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31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88
公司网站:http://www.qdccb.com/
(54)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55)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成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6)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57)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32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9)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0)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1) 四川天府银行
33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公司网站:www.tf.cn
(62)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63)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64)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34
公司网站: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5)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66) 厦门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公司网站:www.xmbankonline.com
(67)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公司网站:http://www.zjxsbank.com/
(68)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
联系人:陈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35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公司网站:http://xcbank.com
(69)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0)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71)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www.ynhtbank.com
(7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电话:0571—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87117607
3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7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74)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75)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6)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7)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78)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79)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0)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4)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6)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7)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8)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40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9)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90)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1)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41
网址:www.dtsbc.com.cn
(92)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9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5)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42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96)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7)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8)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9)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43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0)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0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2)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4
(103)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4)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05)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6)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45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7)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08)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9)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0)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4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1)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2)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3)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14) 华安证券
47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5)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6)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7)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4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118)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9)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20)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1)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49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2)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3)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24)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5)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50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6)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7)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128)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29)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F40-43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3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32)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33)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52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34)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6)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7)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3230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38)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39)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0)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54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41)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2)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3)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144) 信达证券
5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5)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6)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7)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5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8)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49)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50)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1)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57
网址:www.zszq.com.cn
(152)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3)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154)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5)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5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7)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8)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9)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59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60)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61)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62)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63) 大智慧
6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64)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65)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66)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61
网址:www.dzqh.com.cn
(167)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68)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69)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70)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62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1) 和谐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站:www.hx-sales.com
(172)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73)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74)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63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75)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76)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徐祥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站:www.hsqh.net
(177)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78)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64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179)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80)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181)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82)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65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83)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84) 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85)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86)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6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87)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88)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9)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7
(190)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91)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92)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93)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68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94)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5)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96) 途牛金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97)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樊晴晴
69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198)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99)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200)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01)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70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202)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203)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204)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205)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06)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207)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08)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72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209)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210) 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211)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212)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73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213)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214)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215)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16) 众禄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7)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75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7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875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7 月 26 日至 2010 年 8 月 18 日。募集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7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7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79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
80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81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举例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举例二: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82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83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84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5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
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
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86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
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87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
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
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至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 转出基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 转入份额
额 金份额 转出基金 申购补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差费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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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1.100 元 11,000.00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1.020 元 10,677.01
份 元 元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
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
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
小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汇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
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
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
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如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常态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丝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
新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景混合
型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瑞财混合型基金、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选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型基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鑫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基
金、易方达科瑞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型基金、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型基金、易
方达瑞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弘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瑞
智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兴混合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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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转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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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9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消费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要
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消费行业上市公司,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居民消
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
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行业由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组成。主要消费行业包括食品与
主要用品零售行业、家庭与个人用品行业和食品、饮料与烟草行业;可选消费行业包括汽
92
车与汽车零部件行业、耐用消费品与服装行业、消费者服务行业、媒体行业和零售业。本
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5%。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关于行业分类的说明》,中证指数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方
法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
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
行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50%以上,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 50%以上,但某项
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则该
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 30%以上,则由
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行业划
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消费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持有
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 95%,本基金将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消费行业子行业配置策略
消费行业由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组成。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根据所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消费子行业间的配置。
1)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汇率政策
等政策的变化,分析国家政策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变化、预
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低配受国家政策影响、预期收益率较低的子行业。
2)消费结构变化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升级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消费升级受益行业公司
业绩提升。本基金将对影响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结构的因素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
跟踪分析,发掘不同时期的消费升级主题,在不同子行业间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
票资产结构。
3)经济周期
本基金将对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各消费子行业在经
济周期各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行业配置与调整,为投资者追求更高回报。
4)各子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
本基金将对各消费子行业的生命周期进行动态分析,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
93
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5)各子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子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预期各子行业基本面变化的拐
点,超配基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的子行业,低配基本面即将发生不利变化的子行业。
6)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增加被市场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
例,降低盈利低于预期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消费行业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
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方面,对消费
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具体来讲,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活动高效、有
序;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管理水平、人才储备、资源禀赋、品牌或业务模
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3)议价能力较强:公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对采购成本和销售定价控制能力较强;
4)市场占有率较高: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忠诚度高,公司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
较高且保持稳定或继续提高;
5)成长性较高:公司成长性良好,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盈利能力较强: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
平;
7)运营效率较高:公司运营效率较高,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等指标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8)财务结构合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9)现金流充裕:公司现金流充足,能够满足运营的需要;
10)公司基本面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预期公司基本面处于变化的拐点,公司盈利能力
将大幅提升。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
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
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94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在各
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当各
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
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
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股指期货等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
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数成份股由主要消费行业股票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股票部
分的业绩基准采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
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同时,本
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
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1)基金经理对影响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产
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从消费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
3)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
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
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96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97
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5,214,286,970.46 77.48
其中:股票 5,214,286,970.46 77.48
2 固定收益投资 229,043,000.00 3.40
其中:债券 229,043,000.00 3.4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77,001,137.50 10.0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98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7,682,941.40 5.46
7 其他资产 242,072,620.39 3.60
8 合计 6,730,086,669.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7,220,000.00 0.42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935,785,640.19 76.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92,297,231.00 1.4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310,000.00 0.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1,439,737.92 1.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99
合计 5,214,286,970.46 80.5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15,639,692 643,886,119.64 9.95
2 000333 美的集团 14,654,734 630,739,751.36 9.74
3 000858 五粮液 11,177,683 622,149,835.78 9.61
4 600519 贵州茅台 1,307,761 617,067,027.85 9.53
5 600104 上汽集团 15,602,320 484,452,036.00 7.48
6 000568 泸州老窖 8,233,105 416,430,450.90 6.43
7 002572 索菲亚 6,699,845 274,693,645.00 4.24
8 000418 小天鹅 A 4,609,722 215,688,892.38 3.33
9 002304 洋河股份 2,049,790 177,942,269.90 2.75
10 600660 福耀玻璃 6,299,880 164,048,875.20 2.5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9,989,000.00 0.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9,054,000.00 3.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9,054,000.00 3.3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0
10 合计 229,043,000.00 3.5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 值 比 例
(%)
1 170204 17 国开 04 2,200,000 219,054,000.00 3.38
2 019546 16 国债 18 100,000 9,989,000.00 0.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9,557.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84,666.25
5 应收申购款 239,008,396.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101
8 其他 -
9 合计 242,072,620.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2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8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0 年 12 月 -1.70% 0.84% 4.83% 1.45% -6.53% -0.61%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15.06% 1.05% -15.83% 1.05% 0.77% 0.00%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2.28% 1.11% 0.54% 1.08% -2.82% 0.03%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17.40% 1.13% 5.49% 1.09% 11.91% 0.04%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8.46% 1.08% 14.69% 1.00% -6.23% 0.08%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26.85% 2.36% 20.01% 2.08% 6.84% 0.28%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7.21% 1.46% -5.37% 1.27% 12.58% 0.19%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34.75% 0.93% 21.19% 0.73% 13.56% 0.20%
日至 2017 年 06
103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7 年 06 月 90.40% 1.39% 47.75% 1.29% 42.65% 0.10%
30 日
10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06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07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108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09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10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
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1 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114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115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赎回费
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16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1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11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19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方式。
120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21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22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股票仓位范围为 80%-95%,属于股票仓位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
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股
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2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2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128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29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130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1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32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3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134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30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3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135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136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137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38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139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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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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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
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142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143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
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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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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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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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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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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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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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项、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5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2/23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福建海峡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福建海峡银行申购与定期 2017/2/27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肯特瑞为
2017/3/2
销售机构、参加肯特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
2017/3/4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龙江银行
2017/3/10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龙江银行
2017/3/10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
2017/3/11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朝阳永续
2017/3/15
为销售机构、参加朝阳永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
2017/3/16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招商证券
2017/3/20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珠海华润
2017/3/20
银行直销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期货
2017/3/2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证券
2017/3/20
(山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龙证券 2017/3/22
153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宜信普泽
2017/3/22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
2017/3/24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济安财富
2017/3/27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林证券
2017/3/30
为销售机构、参加华林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2017/3/30
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泛华普益
2017/4/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
2017/4/7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
2017/4/10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瑞安农商
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瑞安农商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2017/4/13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
2017/4/2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4/22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富滇银行
为销售机构、参加富滇银行电子渠道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2017/4/25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
2017/4/26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新兰
2017/5/2
德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南海农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南海农商银行申购与定期 2017/5/5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证金牛
2017/5/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
2017/5/12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川财证券
2017/5/1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一路财富
2017/5/18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
2017/5/20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
2017/5/25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苏银行
2017/6/12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银国际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加中银国际证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2017/6/19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陆金所官方旗舰店关闭服务的公告 2017/6/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
2017/6/21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
2017/6/23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6/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
2017/6/29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
2017/6/30
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东南粤
2017/7/1
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7/1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7/1
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厦门银行
2017/7/1
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珠海华润
2017/7/3
银行直销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蚂蚁基金
2017/7/7
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联储证券
为销售机构、参加联储证券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7/7/19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和谐销售
2017/7/20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
2017/7/28
网上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西证券
2017/7/28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
2017/8/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
2017/8/2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
2017/8/3
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中心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提示
2017/8/4
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首
2017/8/12
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挖财基金
2017/8/17
为销售机构、参加挖财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蛋卷基金 2017/8/18
156
为销售机构、参加蛋卷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5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9 日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