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
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对于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
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
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第一部分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前言和释义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
前言 基金合同的依据,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2 第一部分 无 新增释义:
前言和释义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释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3 第五部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
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告;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第五部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基金管理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第五部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份额的 方式 方式
申购与赎回 新增: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
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请的措施。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8)
到(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 第五部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基金份额的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第五部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在(2)部分延期赎回后增加以下内
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
8 第六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当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事人及权利 元 元
义务
9 第十一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 ETF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 第十一部分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增加: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3、5、6 项以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定的从其规定。
11 第十三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增加:
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2 第十七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披露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3 第十七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披露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管协议当事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人 元 元
2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管人对基金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管理人的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务监督和核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查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置比例为: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 ETF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2)的 c、e 以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期限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