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01-03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而来。《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3 年 8 月 8 日易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生效。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由《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
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深
300ETF”或“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资产中投资
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易方达沪深300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沪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沪深 300ETF 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沪深 300 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沪深 300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沪深 300ETF 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沪深 300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沪深 300ETF,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投资于沪深 300ETF 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像买卖股票一样
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沪深 300ETF 的基金份额;二是采取场内申赎的方式,按照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沪深 300ETF;三是采取场外申赎的方式,现金
申赎,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沪深 300ETF 份额,有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与沪深 300ETF 场外申赎的区别主要在于,最低申购金额与最低赎回份额限
制远低于沪深 300ETF,此外在申赎费率上也存在区别。
本基金与沪深 30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沪深 30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影响。沪深 300ETF 场内申赎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
申购和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发生场外申赎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提交申购申请的当日
收盘前,使用申购款买入组合证券,或于提交赎回申请的当日卖出组合证券,并收取一定
申赎费用作为场外现金申赎对基金资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的补偿,因此申赎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该冲击无
法得到补偿。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0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8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8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8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83
七、基金的存续 ................................................... 84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8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85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85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85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 85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 85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 86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86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87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89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91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91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92
I
九、基金转换 ..................................................... 95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95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95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96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96
(五)基金转换费率 ............................................................................................... 96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96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99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99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9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101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01
(二)转托管 ..........................................................................................................101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10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102
(一)投资目标 ......................................................................................................102
(二)投资范围 ......................................................................................................102
(三)投资理念 ......................................................................................................102
(四)投资策略 ......................................................................................................102
(五)投资决策依据与流程 ..................................................................................103
(六)业绩比较基准 ..............................................................................................103
(七)风险收益特征 ..............................................................................................103
(八)投资限制 ......................................................................................................104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06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106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10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1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15
(一)基金资产总值 .............................................................................................. 115
(二)基金资产净值 .............................................................................................. 115
II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115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11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16
(一)估值日 .......................................................................................................... 116
(二)估值方法 ...................................................................................................... 116
(三)估值对象 ...................................................................................................... 117
(四)估值程序 ...................................................................................................... 117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117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19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119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2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21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21
(三)收益分配原则 ..............................................................................................121
(四)收益分配方案 ..............................................................................................121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2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3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123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25
(三)基金税收 ......................................................................................................12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7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27
(二)基金的审计 ..................................................................................................12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8
十九、风险揭示 .................................................. 133
(一)市场风险 ......................................................................................................133
(二)管理风险 ......................................................................................................133
(三)流动性风险 ..................................................................................................133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III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35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35
(六)其他风险 ......................................................................................................135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7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37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3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5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5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6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6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65
(七)争议解决方式 ..............................................................................................166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6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7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16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16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167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67
(五)资讯服务 ......................................................................................................16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71
I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9、目标 ETF: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沪深 300ETF: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4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6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7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
官、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
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
9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国
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
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
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
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任
职)、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任职)。
杨俊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经理、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高级账户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决方案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职)、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
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
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0
13 日;林伟斌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
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
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
11
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
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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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14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15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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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
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
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
银行”、《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
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
洲货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
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17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
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
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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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21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2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23
网址:www.abchina.com
(14)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6)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8) 北京银行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9)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0) 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于立娜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21)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2)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25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4)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林柳阳
联系电话:0769-2211029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5)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6)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26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7)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8) 广东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29)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0)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7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1)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32)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何岩岩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3)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4)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28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陈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5)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6)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37)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38)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29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9)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0)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91-96266(江西省内)、400-78-96266(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1)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30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2)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3) 九江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44)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45)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6)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31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47)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48)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49)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32
(50)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1)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2) 南洋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电话:021-38566500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53)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33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4) 宁夏银行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联系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58、0951-96558
网址:http://www.bankofnx.com.cn
(55)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56)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57)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34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8)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清萍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59)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1)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2)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3)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64)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5) 天津银行
36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6)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7)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陈菲
联系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68) 乌鲁木齐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08 号市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联系电话:0991-4525212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37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69)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联系人:杨晨
联系电话: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6068(江苏省内)、400-86-96068(江苏省外)
传真:0512-63969071
网址:www.wjrcb.com
(70)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建
联系人:邹君
电话:027-85497270
客户服务电话:96555(湖北省内)、027-96555(湖北省外)
传真:027-85497270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71) 厦门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72)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38
联系人:冯亮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3)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74)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5)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7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39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77)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78)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星强 联系电话:0371-855177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79)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80)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40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1)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3)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4) 财富证券
41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5)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6)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7)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42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8)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9)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90)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1)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43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2)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4
(95)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96)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7)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8)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45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9)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0)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2)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46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3)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4)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5)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6)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47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7)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8)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09)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48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0)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1)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2)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3)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4)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15)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16)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7)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50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8)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9)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20)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1)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51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22)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23)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24)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5)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52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26)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27)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8)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53
(129)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130)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1)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2) 民生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33) 民族证券
5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134)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5)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36)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55
(137)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38)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0)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56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1)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42)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43)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44)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57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5) 五矿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濮耘瑶
联系电话:0755-82545596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传真:0755-82545500
网址:www.wkzq.com.cn
(146)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47)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58
网址:www.swsc.com.cn
(148)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9)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50)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51)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59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2)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3)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4)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55)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60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56)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7)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58)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9)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61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60)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1)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62)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3)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62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64)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5)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66) 百度百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67) 长量基金
6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8)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69)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70)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64
网址:www.dtfunds.com
(171)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46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72)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3)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74)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5)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176)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77)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8)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66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9)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0)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81)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82)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3) 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4)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85)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6)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6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87)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8)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5086 6173
网址:www.bzfunds.com
(189)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69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90)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91)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92)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93)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70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94)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95)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6)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97)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71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98)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9)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200)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01) 钱景基金
7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202)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03)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04)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73
网址:www.snjijin.com
(205) 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206)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7)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8)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9) 途牛基金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210)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11)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2)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75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13)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14)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215) 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龙尧
联系电话:010-59053779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16)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76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7)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218)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19)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77
(220)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21)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22)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23)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24)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25) 中期时代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26)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27) 中信期货
79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8)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29)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30)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1)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陈华、宋娟娟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81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8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易方达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9〕646 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28 日至 2009 年 8 月 21 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生效。
自 2013 年 7 月 5 日至 2013 年 8 月 8 日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
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 300ETF、股指期货、参与
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
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备案生效,自该日起,《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3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原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9年9月1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原基
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正常申购和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
85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86
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前至少在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87
100 万≤M<500 万 0.08%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2、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88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2% 49,940.07 元 59.93 元 1.0000 元 49,940.07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1.0000 元 50,000 份
10,000,000 元 1.0000 元 10,000,000 份
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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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6天 1.5% 150 元 9,850 元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天(含)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对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1.5%,并将上述对持续持有期
90
少于 7 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91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92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9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
相关规定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94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原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参见相关公告。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有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
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95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
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96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
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
J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本基金至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8%,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8%÷(1+0.8%)=86.87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86.87=141.87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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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13÷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丰华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
方达恒久 1 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
合发起式、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易方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联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
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
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
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易
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
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
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
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
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 联接、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
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
安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
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易方达鑫转
添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易
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保
健行业混合、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
98
达科讯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联接发起式、易方达中证 500ETF 联接发起式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赎回的;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转换申请等措施。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9
10、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10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0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ETF、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
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
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资产中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102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
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
益。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
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将利用股指期货降低频繁调整股票仓位的交易成
本并同时缩小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投资决策依据与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3)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反馈
报告;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适时
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沪深 300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沪深 300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
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沪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
103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沪深 3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具有与
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
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当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
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104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和目标 ETF 投资比例的有关比例。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4)、(6)、(13)、(14)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105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
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106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
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4,595,613.69 1.29
其中:股票 64,595,613.69 1.29
2 基金投资 4,512,622,152.38 9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337,999.92 2.00
其中:债券 100,337,999.92 2.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3,006,711.25 6.04
8 其他资产 33,702,371.79 0.67
9 合计 5,014,264,849.03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 基金名称 基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
107
号 金 金资
类 产净
型 值比
例(%)
易方达沪深 300 易方达
股 交易型开放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管
1 票 (ETF)、发起 4,512,622,152.38 92.88
指数发起式证 理有限
型 式
券投资基金 公司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3,181,022.44 0.07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9,611,335.67 0.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730,358.82 0.06
E 建筑业 3,281,510.16 0.07
F 批发和零售业 954,949.10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4,337.00 0.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99,736.60 0.03
J 金融业 27,588,315.59 0.57
K 房地产业 2,333,408.72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6,621.59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346.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1,672.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64,595,613.69 1.33
108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02,305 5,739,310.50 0.12
2 600519 贵州茅台 4,768 2,813,167.68 0.06
3 600036 招商银行 97,518 2,457,453.60 0.05
4 601166 兴业银行 117,800 1,759,932.00 0.04
5 601328 交通银行 259,650 1,503,373.50 0.03
6 600016 民生银行 234,649 1,344,538.77 0.03
7 600887 伊利股份 57,500 1,315,600.00 0.03
8 601288 农业银行 362,100 1,303,560.00 0.03
9 600030 中信证券 76,600 1,226,366.00 0.03
10 601668 中国建筑 198,480 1,131,336.00 0.02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20,000.00 2.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320,000.00 2.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999.92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337,999.92 2.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09
1 180209 18 国开 09 1,000,000 100,320,000.00 2.06
2 110049 海尔转债 180 17,999.92 0.0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8 年 2 月 12 日,中国银监会针对招商银行的如下事由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
法所得 3.024 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
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
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
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
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
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
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
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018 年 7 月 5 日,深圳保监局针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罚款 3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交通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
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
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罚款人民币 13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下违
规事实:(一)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二)
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三)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
漏洞;(四)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五)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
供融资;(六)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七)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
(八)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九)现场检查配合不力,处以罚款 690 万元人民币。
110
2018 年 11 月 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贷款占
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的违规事实,处以罚款 50
万元人民币。
2018 年 11 月 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
下违规事实:(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三)
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四)
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六)票据代理未明示,
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处以罚款 3160 万元
人民币。
2018 年 11 月 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
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事实,处以罚款 200 万元人民币。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针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存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处以罚款 30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库管
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人民币。
2018 年 4 月 19 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兴业银行的如下事由罚款 5870 万元:(一)重大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
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
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
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
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上海保监局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电话销售欺骗
投保人、电话销售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 35
万元罚款。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上述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外,本基金的
目标 ETF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除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1,005.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31,564.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31,915.44
5 应收申购款 25,272,330.02
6 其他应收款 4,555,555.9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02,371.7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值比例(%) 况说明
(元)
重大事项停
1 600030 中信证券 1,226,366.00 0.03
牌
112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8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长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9 年 12 7.20% 1.15% 14.28% 1.91% -7.08% -0.76%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11.85% 1.51% -11.78% 1.50% -0.07% 0.01%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23.02% 1.22% -23.83% 1.23% 0.81% -0.01%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8.27% 1.19% 7.29% 1.22% 0.98% -0.03%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5.80% 1.32% -7.16% 1.32% 1.36% 0.00%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50.93% 1.14% 48.69% 1.15% 2.24% -0.01%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6.73% 2.30% 5.70% 2.36% 1.03% -0.06%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8.04% 1.31% -10.63% 1.33% 2.59% -0.02%
113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22.63% 0.60% 20.63% 0.60% 2.00% 0.00%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22.20% 1.25% -24.12% 1.27% 1.92% -0.02%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8 年 12 4.86% 1.37% -1.66% 1.42% 6.52% -0.05%
月 31 日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812 号),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的名称、投资范围、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条款。修订后的《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生效。
11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116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17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118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119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
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2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1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12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
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计提管理费、托
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123
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与沪深 300 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变更而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之日止,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就本基金收取指数许
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本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自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TF 投资比例下限
之日起,不再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二/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C类基金份额的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124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5)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的查询,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125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2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128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29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0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3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132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沪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沪深 300ETF、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133
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
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
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
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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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沪深300ETF。当沪深300指数下跌时,沪深300ETF
净值也会下跌,由于本基金按照沪深300ETF的净值进行估值,因此本基金净值同样存在下
跌的风险;
2、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沪深300ETF对沪深300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沪深300ETF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沪深300ETF对沪深300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
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3、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沪深 300ETF 不同,因此本
基金具有与沪深 300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六)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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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等。
3、不可抗力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交易所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
以致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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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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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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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非直销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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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140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力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1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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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3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七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2.(10)
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销售服务费率区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144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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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146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47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48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14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销售服务费;
150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免
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计提管理费、
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与沪深 300 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变更而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之日止,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就联接基金收取指数
151
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按联接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
点)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联接基金达到联接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TF 投资
比例下限之日起,不再对联接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二/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在 0 至 0.5%的范围内,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实施。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计提,其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152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ETF、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
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
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资产中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当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153
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
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和目标 ETF 投资比例的有关比例。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4)、6)、11)、12)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154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
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55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156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5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158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深 300ETF”或者“目标 ETF“)、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
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
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当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
159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
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和目标 ETF 投资比例的有关比例。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4)、(6)、(10)、(11)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定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160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161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162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163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164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存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165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6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6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
2018-09-29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众升财富费率优惠活
2018-10-10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销售机
2018-10-10
构、参加首创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定期定额投
2018-10-15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东华兴银行为销售
2018-11-14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费率优
2018-11-20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申购费率优
2018-12-12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投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8-12-12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8-12-13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销售机
2018-12-13
构、参加百度百盈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为销售
2018-12-17
机构、参加阳光人寿保险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8-12-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苏州银行申购及定期
2018-12-28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
2018-12-28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
2018-12-29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优
2018-12-29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9-01-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2019-01-29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长沙银行为销售机
2019-01-31
构、参加长沙银行电子渠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9-02-01
16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九州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9-02-13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银行暂停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2019-02-21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恒泰证券为销售机构
2019-02-22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
2019-02-22
构、参加华夏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厦门银行为销售机
2019-02-25
构、参加厦门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9-02-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利得基金费率优惠活
2019-03-13
动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展赎
2019-03-16
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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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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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
的回函》;
2、《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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