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05-24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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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2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十二、基金的托管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44
十五、基金的财产 .............................................................................................................................4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二十二、违约责任 .............................................................................................................................6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二十五、其他事项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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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
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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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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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
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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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
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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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
额总数的增加
43. 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
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4.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5.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
的场所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3.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
“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
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4. 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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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6. 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下,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7. 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8. 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 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0. 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 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3.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4. 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65.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人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6. 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67. 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8.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69.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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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日/天:指公历日
71. 月:指公历月
72.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7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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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投资
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分级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
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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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募集目标、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3.基金发售方式和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
确认结果。
4.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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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
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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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
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5000 万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中国结算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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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
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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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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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
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
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
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
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 特殊申购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
购对价按特殊申购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
股,本基金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现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它方
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
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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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
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
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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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
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
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
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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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
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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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场外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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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
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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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
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
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
告后实施。
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
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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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
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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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五)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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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
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
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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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
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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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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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依法募集基金;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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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30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31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外投资者买
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
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
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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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3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
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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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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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符。
36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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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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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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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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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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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
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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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
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
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托管
为场外份额。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4.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应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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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
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 300 指数为投资原则,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力求实现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数投资工
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
44
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派发现金股息;(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
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
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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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
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如果指数发
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
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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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下
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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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4)、(7)、(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
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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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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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计价、场外申购、赎回价格提供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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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非直销销
52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53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54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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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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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3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
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
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
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
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7
5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
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
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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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评
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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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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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本基金将在基金定期报告相应部分披露场外份额变动、场外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及收取的场外申赎费用情况。
8.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9.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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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非直销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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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
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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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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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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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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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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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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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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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